中国河南的听友周先生听说了谷歌和百度搜索引擎遭到黑客攻击的消息后,发来电子邮件,提出了一些关于互联网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我想了解一下美国是如何管理互联网的?”
*网络空间 私人选择*
谈到美国的互联网管理。首先需要说明:那种因为政府一声令下而无处不在的内容审查、敏感词过滤的惯例,在美国并不属于人们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和习俗”。在互联网上,人们可以大胆批评和嘲讽政府和国家领导人。另外,网络上还充斥成人色情内容。
另一方面,在个人家庭,家长可能会在自家的电脑使用内容控制软件,防止孩子上网时误入歧途;在民间公司,管理层可能会限制本公司的网络通道;在某个具体的网站,网主可能会坚持自己的编审标准,删除他们认为不恰当的内容。
在全社会范围,美国网络空间自由开放,对网络内容的监控主要针对儿童色情。美国法律严惩儿童色情活动。社会上很多人士,包括保守人士,力主对网络色情严加监控,防止侵害未成年人;但是,很多网民和民权人士则坚决反对让政府来充当文字审查官。双方在各级议会和法庭不断角力。美国的网络自由与管理反映出双方的互动。
*通讯风化法案受挫*
1996年克林顿政府时期通过的《通讯风化法案》(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是美国国会试图监管互联网色情内容的第一个重大举措。法案中一项条款规定,任何人若有意利用电脑互动服务向18岁及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不雅或淫秽内容,将受到刑事处罚。法案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但是很多抗议者说,法案有关定义宽泛模糊,会限制成年人的网络自由。
法案通过后,很多美国网站的版主把网页变黑48小时,以示抗议。民权组织“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到法院状告当时的司法部长雷诺,声称法案侵犯了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
199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雷诺对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案”中裁决,法案有关禁止“不雅”内容的条款定义宽泛,侵犯言论自由。《通讯风化法案》的一个重要部分于是被推翻。
1998年,国会通过了《儿童在线保护法案》(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要求所有传播对未成年人有害内容的商家不得让未成年人进入他们的网站。民权组织又诉诸法庭。法院裁定:法案违宪,禁止执行。
*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案有效*
国会继续努力,在2000年底又通过了《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案》(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 Act)。这部法律要求所有得到联邦政府资助的中小学和图书馆对连通互联网的电脑采取技术保护措施,防止未成年人上网接触“淫秽、儿童色情和伤害未成年人”的露骨描述。法案规定,如果成年人出于研究或其它合法目的,图书馆可以为其解除电脑上的技术保护措施。
美国图书馆协会和民权组织对法案提出挑战,但是最高法院在2003年维持了这部法案。
美国一些州也有法律,要求公立中小学和图书馆在电脑系统中加装过滤装置,还有几个州立法要求网络服务商必须依用户要求提供过滤软件或提供免费过滤软件下载连接。
*宪法第一修正案适用网络*
但是,这些法律宗旨都是为了保护儿童不受色情毒害。成年人在网上享受充分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言论自由。美国最高法院在“雷诺对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案”的裁决中说,传统的书籍报刊电影所享受的言论自由保护,同样适用于互联网上的言论表达。
网络上确实充斥着很多让众人觉得低俗甚至丑恶的言论,但是,除非这些言论跨越界线,比如煽动迫在眉睫的违法行动或者是发出实实在在的暴力威胁,否则,这些恶毒言论仍然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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