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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时间 10:59 2024年12月19日 星期四

专家分析中港两地民商事判决互认生效 或影响香港普通法制引外资疑虑


中港两地法院民商事裁决互认安排1月29日起在香港实施,在香港法律及金融业界引起不少疑虑 (美国之音/汤惠芸)
中港两地法院民商事裁决互认安排1月29日起在香港实施,在香港法律及金融业界引起不少疑虑 (美国之音/汤惠芸)

中国大陆与香港星期一起,可以按规定互相执行法院有关民商事案件的裁决,包括部分知识产权以及侵权案的裁决,但不包括破产案。这项新安排最近在香港法律及金融业界引起不少疑虑,担心会损害香港的普通法法制,甚至令外资及富豪将资产迁离香港。

有专家分析,中港两地民商事裁决互认安排,会令港商以及外国投资者失去“免于恐惧”的自由,忧虑中国大陆的司法体系“有人治没有法治”,影响香港的营商环境导致资金撤离。

已签订五年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星期一(1月29日)起开始生效,香港方面透过《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正式实施。

中港两地民商事裁决互认引疑虑

这项新安排容许中港两地法院互认民商事案件的判决,包括部分知识产权以及侵权案的裁决,但是破产案不包括在这个新安排当中。

香港政府认为,这个新安排可减省当事人,在中港两地法院重覆诉讼所需的时间和金钱,便利营商和普通市民追讨涉及有关中国的民事及商事争议;不过,这项新安排最近在香港法律及金融业界引起不少疑虑,担心会损害香港的普通法法制,甚至令外资及富豪将资产迁离香港。

有法律界人士忧虑,香港人和商界对中国司法独立,以香港法院是否敢于对中国法院说不的信心,更忧虑会打开更阔的贪污途径,甚至蔓延香港。

刘梦熊:港商外资失去“免于恐惧”的自由

前中国政协委员刘梦熊接受美国之音访问表示,一国两制、港人治港的重点之一,是“港法治港”,即是以《基本法》及香港的普通法制去管治。他认为中国大陆法院有关民事及商业案件的判决,可以在香港的法院都视为有效,会令香港商人甚至外国投资者失去“免于恐惧”的自由。

刘梦熊引述一个案例,一名港商20多年因为支持家乡的建设,在珠三角某个城市以较便宜的价钱买了一块地,成立了很多商店,事隔20多年后当地的地价大幅上升,当地市政府竟然要求该名港商以当年购地的价格,加上部份利息让当地政府回购。

刘梦熊表示,该名港商不服,因为以近年的地价估计,相关地皮市值数十亿人民币,不可能以20多年的地价让政府回购,结果相关市政府怀疑罗织罪名,以该名港商“逃漏税”为由,向当地法院申请追讨欠税30亿人民币(超过4亿2千万美元),该名港商回到香港之后,带着剩余的储蓄移居到日本。

刘梦熊说:“(这个案例)代表民事也好、商事也好,那些判决究竟有多少公义﹖根本是令人大打折扣、大打疑问的,所以变成你说在(中国)内地判决的那些东西(民商事案件),在香港就视为有效,就肯定会令到一些港商失去了‘免于恐惧’的自由,令到那些港商以及投资者就觉得‘君子不立危墙之下’,更加对前景里面是充满了不确定性、不稳定性,有这个担心都要‘润’了、‘run’啊﹗(出逃)”

对香港普通法制可能有影响

刘梦熊表示,核心的问题是中共执政75年来,仍然未将革命党的心态转为执政党,只是强调“目标公义”但不顾程序公义,甚至批判司法独立,因此香港法院执行中国大陆法院民商事裁决,对香港普通法制可能有影响。

刘梦熊说:“它们(中共)只顾‘目标公义’、政治挂帅、‘党说了算’,这一套东西来进行民事商事的判决,它(中共)自己都说要批判司法独立的错误思想,即是换言之在(中国)大陆就是没有司法独立,它们那些司法的判决都是执政党那个意志的体现而已,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现在民事、商事的所谓判决的(中港两地)互相认证、在香港都有效,这个只会令到投资者惶惶不可终日,不会在(中国)大陆进行投资、甚至撤资。”

大律师指完成法律程序后可充公香港财产

香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澄清,新安排不会在香港自动充公财产,大律师萧志文接受美国之音访问表示,新安排实施后,当香港法院接到中国大陆法院有关民商事判决之后,是没有权力去衡量相关判决是否有问题,林定国所讲“不存在自动充公”,只能说是香港法院收到中国大陆裁决之后,仍要进行相关程序去通知香港的答辩人,当完成相关程序之后仍然要执行中国大陆法院的裁决,即是仍然有可能会充公香港答辩人的财产。

萧志文说:“那个不是‘自动充公’(财产),因为例如上面(中国大陆法院)告香港某一个人,他在(中国)内地有财产,在香港也有财产的时候,你(香港法院)要通知他(香港答辩人),我们要(因应)某些民事(判决)的情况,要问你拿钱,或者是追(讨)你香港的一些财产的,你(香港法院)当然要通知他去接(受)这件事情,等同我(在)香港告你香港一个人、香港人告香港人那样,你都要入禀去法院,一些程序上的处理完之后,就可以充公(财产)。”

萧志文表示,对的、是没有自动充公财产这回事,不是拿着中国大陆那个判决,就自动拿到香港答辩人的财产,但是只要完成一些法庭程序,除非那个答辩人要申请这个裁决在香港不适用,否则的话就已经可以去执行,虽然不是自动充公香港答辩人的财产,但是其实就是香港法院不会质疑中国大陆法院的裁决,而最终都会充公得到。

或引致部份资金撤离香港

萧志文表示,中港两地的法制存在很多差异,他认为中港两地民商事裁决互认安排生效之后,可能会引起外国投资者的忧虑,因为外国投资者当初选择到香港投资的时候,没有预料到中港两地法院的民商事裁决可以跨境执行,可能会资金撤离。

萧志文说:“这个很明显是一些例如外商会担心的情况,例如很简单,一个外商在香港有一个公司、有生意、有资产在这里,他跟中国国内的一些地方有争议,这个时候如果中国内地那个地方,本身的一个原告在(中国)内地(法院)拿到一个裁决的话,它可以下来香港执行,然后将这个外商或者一些外国的一些在香港的财产冻结的话,拿来还债等等的情况,但是那个外商原本考虑的情况,是考虑(中国)大陆与香港的法律程序是不同的,这个(新)的情况他未必会同意或者明白、甚至是理解,甚至觉得可能是不是应该这样呢﹖可能真的会令到一部份的人,将一部份的资产带离香港也(说)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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