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人权专家审议香港人权状况时,问到公民团体参与联合国的人权机制或与联合国联系,会否被香港政府被指控《香港国安法》下的“勾结外国势力”罪,但香港政府不愿作出保证。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审议香港人权状况,但香港政府不愿正面回应,参与审议的香港非政府组织会否面对法律打压。
该委员会在7月7日、8日和12日审议香港执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情况,是自2013年后,再次有同类的审议。会议在瑞士日内瓦举行,香港政府以疫情为由,以视像形式出席。
委员会成员马丁内斯(Carlos Gómez Martínez)在7 月12日的审议问到,联合国或联合国辖下的人权机构会否被视为《香港国安法》或《社团条例》 下的外国组织或外国政治组织,而公民团体参与联合国的人权机制或与联合国联系,会否被香港政府被指控《香港国安法》下的“勾结外国势力”罪。
香港保安局副秘书长廖李可期回应时说,她不能够给出一个笼统的回应,因为会取决于相关事实和状况,以及每个组织的行为。马丁内斯回应指,香港政府回应是“空泛”以及“不足”。
在7月8日的审议,委员会副主席布尔坎(Christopher Bulkan)提出同样的问题。当时,廖李可期指,组织与联合国“正常”的交流是受到香港《基本法》及本地法律保障。
就这一次审议,公民团体一共提交了22份报告,有三份来自香港的亲政府组织,包括香港律师学会、香港与内地法律专业联合会以及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其他大多是海外组织,例如是国际特赦组织(Amnesty International)、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律学院亚洲法中心(Center for Asian Law, Georgetown Law)、香港民主委员会(Hong Kong Democracy Council)等等。
在2020年6月《香港国安法》生效前,亦有一批非政府组织提交报告,建议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审议时要纳入哪些题目。不少当时提交组织已经解散或者转向低调,例是香港众志、香港职工会联盟、公民党和选举观察(Hong Kong Election Observation Project)。
审议期间,身为委员会成员的国际人权专家就日渐收紧的言论、结社、集会自由质问香港政府,质疑《香港国安法》和煽动罪的应用是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香港国安法》不影响香港市民的合法权利,但是自由并非没有限制,若涉及犯罪行为,自由就可以被限制。
有提交的报告的海外组织“香港人权资讯中心”(Hong Kong Human Rights Information Centre)对美国之音说,感谢和欢迎委员会对香港政府提出深入的质询,列出大量香港政府侵害人权的事例和数据,为被禁声的香港人,在联合国的公开平台上,向香港政府表达愤慨和质疑。
香港人权资讯中心又说,香港政府没有解释什么是与联合国“正常”的联系,可见《香港国安法》当中定义过阔或意思含混不清的条文,可以随时供政府用于打击公民社会及批评政府的声音。
他们又批评,在香港境内的人权论坛及立法会公听会公众发言环节被取消,香港政府代表团未有亲身出席审议,花费大量时间重申官方立场,削弱了《公约》机制借定期审议和“建设性对话”的方式改善缔约地区的人权的效果。
有份在日内瓦参与审议、关注律师人权及法治情况的海外组织“29原则”(The 29 Principles)执行总监叶七轮对美国之音说,公平审讯、司法独立、新闻自由及结社自由,都是香港赖以为生的社会支柱,在联合国会议上见到的是香港敷洐地解释政府如何履行公约责任,并没有对过往的人权侵犯负上半点责任。“29原则”指的是联合国在1990年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Basic Principles on the Role of Lawyers)文件。
叶七轮说,任何在港的香港人纵然被禁声,但不能够阻碍其他已离开香港的人及公民团体继续发声,披露人权侵害的事件。她又说,在香港从事人权和政治敏感案件的律师受到骚扰或受压已成事实,香港政府必须确保律师必须能够自由、独立地履行其专业职责,不受恐吓或不当干预。
其他有提交报告的海外香港组织还有“香港法治监察”(Hong Kong Rule of Law Monitor)及“香港劳权监察”(Hong Kong Labour Rights Monitor)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