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2日开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建议把贪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罚从5年徒刑升至10年。中国的法律工作者表示,加重刑罚并不能对贪官起到威摄作用,贪官认了此罪,无异于得到一面免死金牌,逃过终身监禁和死刑的惩罚。
中国在1988年首次制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有关立法。中国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星期日开会,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7)草案的多项议案。该草案对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做了修改,从最高5年监禁提至10年。
中国立法机构说,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贪污受贿罪”的刑罚差距过大。中国刑法对“贪污受贿罪”惩罚重,官员贪污受贿涉款10万元人民币以上,就可以被判处10年或无期徒刑,特别严重者可判死刑。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贪官“免死金牌”*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专家洪道德教授说,20年前中国制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来就是一项权宜之计,现在加重刑罚意义不大,其原因有二:第一,中国没有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官员不必每年申报收入,当局无从得知官员的实际收入,因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没有了前提,缺乏普遍适用性。第二,在诉讼过程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名很少被单独使用,往往是依附于其他更重的罪名,比如“贪污受贿罪”,判刑时往往是数罪并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就被其他罪名吸收了,因此其刑罚到底是5年还是10年,没有多大意义。
北京法律公益研究中心主任郝劲松说,多年的司法实践证实,很多贪官利用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在审问过程中,他们坚持“零口供”,只要检控方不能向法庭提供足够的证据链条,贪官就能逃避法律的有效制裁。
他说:“我们也看到很多案例,包括一些贪污受贿的犯罪嫌疑人,正是因为有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他们就拒不承认贪污,也不承认受贿。那么检控方在没有足够的证据指控他们的时候,只好把从他们家里搜出来的财产并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刑期又非常低,那么很多贪官利用这条法律,逃避了法律有效的制裁。”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专家洪道德教授持相似立场,他说,如果中国的贪官现在对刑法加强深入的学习,就能明白,今后可以敞开受贿,只需认真做到一点,那就是把贪污受贿的所有线索与证据都掩藏起来。不论他们贪污受贿是一千万还是几个亿,统统都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如果被抓住,就不会因贪污受贿罪被判死刑,最多不过10年监禁。洪道德教授说,从这个角度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确实是给贪官发放了“免死金牌”。
*官员财产与实际收入不符就应定罪*
洪道德教授说,如果中国立法当局真的想对腐败官员动真格的,就不必再使用这个普适性不强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直接将其并入“贪污受贿罪”。
他说:“你就干脆不要说要被告人来说明合法来源了,只要他有巨额财产和实际收入不符,你就直接给他定罪就完了。直接定罪也说得过去,因为你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你的财产多出来了,肯定就不是好来的,一律视为受贿,视为贪污。”
北京法律公益研究中心主任郝劲松认为,加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毕竟是一个进步。他说,要考虑到,一些对中国立法有影响力的人有可能就是那些贪污受贿的官员,他们知道,自己的板子有可能打在自己的头上,因此立法时必须要小心翼翼,步步为营。
他说:“那些制定法律的人有时候往往涉及到他们自身就是违法法律的,所以他们在制定的时候必须要小心翼翼,包括一些既得利益集团。他们在中国,更确切地说,可以影响立法。如果一条法律的制定对他们很不利,那么既得利益群体集团就会发出很大的力量去阻挠甚至干扰立法的出台。”
中国法律工作者唐荆陵认为,中国当局不应只是加重刑罚,而是要提高官员经济犯罪的“发现率”。他说,中国历史已经有前车之鉴,重刑主义行不通,往往是刑罚越重,发现率越低。
他说:“大家最清楚的就是明朝的例子,它的定罪很重,结果就是到后来就是,整个官员体系形成整个官员犯罪集团,他们会彼此互相掩盖逃避刑罚。”
唐荆陵说,中国要想加强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的贪腐,现在要做的不是实行重刑主义,而是建立舆论监督、媒体监督和体制外的独立反贪机构。
关键词:贪污受贿,贪污腐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贪污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