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量刑只有五年刑期。近年来,时常有人质疑这项罪名的立法有帮助贪官减轻刑罚进而助长官场腐败之嫌。有评论认为,这个在执行当中很可能导致“坦白从严,抗拒从宽”的立法对整个社会的价值体系和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了实际伤害。法律专家呼吁立法机构对这种法律漏洞尽快加以修补、纠正。
在中国近年公布的涉及贪污受贿的众多腐败大案要案中,最高量刑只有五年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几乎成了每个贪官都有的一个罪名,因而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注意。
据中国网站红网署名朱忠保的文章说,从“安徽第一贪”到海南“中国金融第一案”到原贵州省委书记、人大主任刘方仁、云南省省长李嘉廷案等一系列大案要案,相关主犯均以死缓或无期徒刑作为终审判决,他们涉案金额少则几百万,多则数亿元人民币,而且多数贪官都有这样一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文章指出,如此巨额贪污犯罪,竟没有一名官员被判死刑!
早在2004年北京召开人大政协两会期间,北京青年报就报道了有关问题。报道指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由于最高只有五年刑期而成为某些严重贪污贿赂犯罪的避难所。
在北京的李劲松律师表示,由于中国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条不合理的法律,坦白者反而处罚更重,死不认帐的反而罚得较轻。
他说:“ 这样的话,对整个社会价值的体系或者说对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确实造成了实际的伤害。”
李劲松说,这样的不公平法律达不到惩前毖后的效果,所以说它违背了刑法立法的宗旨和原则。
李劲松律师表示,他认为,为了防止贪官利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来逃避应得的惩罚,有关方面应该及时修补有关这个罪名的法律,或者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能交待财产来源,将以贪污罪论处。
他说:“ 把你这个收入视同为贪污或者受贿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对他的量刑就可能更重。通过这样一种立法,可以促使他作出一个利害权衡的选择,就是如实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让事实得以查清。相应的,相关的社会正义也能得到维护。”
李劲松律师表示,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条文如果不及时修改,不仅社会公平正义得不到维护,而且对坦白问题彻底遭到严惩的贪官也不公平。
网络作家冼岩在多维网上撰文指出,中国大陆现行法制对贪官没有威慑力,因为死刑判决太少。他表示,由于腐败官员的网络体系早已延伸至司法及狱管体系,哪怕是被判无期、死缓,呆几年就出来的事情也时有所闻。
冼岩表示,犯有严重贪污受贿罪行的官员只要在比正常犯人待遇好得多、只是没有外出自由的牢中呆几年,就可以出来享受贪污腐败的丰硕成果。他指出,有关部门查出的腐败金额总是远远小于实际发生金额,而且何况被查到只是概率极小的最坏可能。
另一方面,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腾炜今年早些时候表示,贪官犯罪和平民犯罪不存在不同量刑标准。他是在广州的一位叫许霆的打工者因提款机故障冒领17.5万元人民币一案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引起舆论哗然之后这样表示的。
关键词:中国,贪官,刑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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