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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时间 6:49 2024年11月24日 星期日

法律窗口:回归后的香港司法制度


很多人士都很关心香港主权移交后的情况,例如香港的司法制度是否保持了它以往的独立性?律师执业是否完全不受政治因素的干扰?今天我们要请香港的执业律师介绍香港司法制度的概况以及香港主权移交后的一些情况。

*香港《基本法》确立“一国两制”*

1997年,香港结束长达一百多年的英国殖民统治,主权移交中国。从此,香港成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但是,除了外交和国防事务外,香港在其它方面基本上保持了港人治港的高度自治。在政治体制方面,香港沿袭了英国殖民统治时期行政、立法和司法互独立的政治格局。在司法方面,香港继续沿用英国传统的普通法,原有的法律制度保持不变。在这之前,为了解决香港主权回归问题,中英双方签署联合声明,确立了指导香港事务的宪法性文件《基本法》。

香港大律师张耀良指出,《基本法》明确规定香港实行“一国两制”,这有着重要的意义。

他说:“当时,中国很多地方的法院都没有开,法律也没有,很多事情都没有立法。所以,如果当时把中国大陆的法律运用到香港来,就等于是开玩笑。中国大陆的法律根本不能支持香港这样的成熟的国际城市。虽然中国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明国家,但是,中国的法律制度差不多是世界上最年轻的,从1949年到现在也不够60年,而且中间还有好几十年处于停顿状态。但是,香港的法律有差不多100年的历史,因此,怎么能用一个年轻而且不成熟的法律制度来取代它呢?这是根本不可能的。”

*大陆、香港法律制度各不相同*

张耀良大律师指出,中国大陆属于欧洲的大陆法体系。鉴于香港和大陆在政治制度以及法律内容上的不同,这两套法律制度即使在可见的未来也绝不可能融合在一起。

张耀良大律师说:“大陆很多方面的法律完全都没有建立起来,比方说,他们法官的素质还比较差,这个连他们自己也承认。他们的律师受到制度方面的限制还很多。另外,法律的教育也不够完善。所以,我认为,在可见的未来几代,两地还是分开各自发展自己的法律比较好。”

香港大律师何慧萦指出,虽然香港主权回归后仍然继续沿用普通法,但是香港的最高大法《基本法》超越其它法律之上。

她说:“虽然香港采用的是普通法体系,但是被称为小宪法的《基本法》可以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大法,任何法律都不能和它相违背。香港有立法条文,因此也就有成文法。香港的普通法体系还决定了我们有先例判决,因此,我们的法律受到案例法的约束。”

*全国人大常委会掌握最终释法权*

《基本法》第2条规定,香港主权回归后实行高度自治,并且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是《基本法》第158条却把《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交给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这给香港的终审权带上了附加条件。香港大律师何慧萦认为,这是香港主权移交后香港司法制度最大的变化之一。

何慧萦大律师说:“这个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说改变了香港的法律制度,从此法庭的裁决多了一层不确定因素。过去,如果有任何不明确的地方,都可以由法庭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判决先例作出裁决。但是,现在,由于如何解释《基本法》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任何决定都有可能带有政治目的。”

香港执业律师庄耀咣认为,给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是“一国两制”的最大问题所在。

他说:“香港是普通法体系,国内是大陆法体系,而且是社会主义的法制,两者有很大的不同。如果用国内的那一套来解释香港的法律,你可以想见彼此是很难相容的。一般来说,中国不会去解释香港的法律,但是有一些很重要的案件,人大常委会还是会用这个权力来解释香港法律。”

庄耀咣律师指出,根据普通法的要求,香港法庭必须对作出的裁决给予详细说明,而大陆的法庭更重视结论;另外,香港的法庭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却往往带有政治上的考虑,因此,主权回归后的香港司法制度面临政治干预的危险。

*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释法引起争议*

据庄耀咣律师介绍,香港主权回归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三次对《基本法》作出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对《基本法》作出解释是在1999年。当时,香港终审法院作出裁决,给予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居港权。但是,香港行政机关不接受这个裁决结果,于是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作出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推翻了香港终审法院的裁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第二次释法涉及的是香港普选权问题。当时,香港50多万人为反对《基本法》第23条就国家安全问题立法举行大游行。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行对《基本法》作出解释,否决了香港在2007年和2008年举行全面普选的权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释法是在2005年。当时,香港特首董建华提出辞呈。在香港政府的请求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曾荫权的任期问题对《基本法》作出解释,造成的结果是,曾荫权只能接续董建华余下的2年半任期,而不能再从头开始坐满5年特首任期。

*中央干预影响香港自治*

庄耀咣律师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的多次干预不仅使人们对香港终审法院的终审权提出了质疑,而且对香港的高度自治以及民主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庄耀咣律师说:“我们看到中央的干预越来越严重,越来越主动,这对香港自治有很大影响。我希望中央以后在处理香港问题时更加小心,不要这样解释《基本法》,而是要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办事。在有官司时,只有在需要到人大常委会去解释时才去解释,不要不根据《基本法》去解释。”

*法庭的设置和职责*

上面我们谈到,香港主权回归后,香港的司法制度保持不变,继续沿用普通法体系,但是香港的最高大法《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却归属于在北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我们还列举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干预香港终审法院裁决的例子。那么,您也许会问,香港的法官和律师的情况又如何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来观察一下香港的司法制度是如何运作的。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网站的介绍,香港的司法机构负责香港的司法工作,聆讯一切检控及民事诉讼,完全独立于行政及立法机构。香港的法院体系分终审法院,上诉法庭,原讼法庭、区域法院等。终审法院是香港的最高上诉法院,它聆讯包括来自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的民事及刑事上诉案件,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属于高等法院。区域法院则包括家事法庭,它只受理一定限额之内的民事诉讼以及一定刑期之内的刑事诉讼。

在上述主要法院之外,香港还设立了最初级的裁判法院或审裁处,例如,死因裁判法庭、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淫亵物品审裁处以及少年法庭等。

香港大律师张耀良介绍了这些法庭的不同职责。他说:“从刑事案件来说,所有的刑事案件首先要在香港的裁判法院出庭,裁判法院最高判刑不能超过3年,一般属于不太严重的案件。平均来说,香港每年90%多的刑事案件都在裁判法院得到处理,其余10%的案件大多在区域法院出庭审理,这些案件判刑一般不超过7年。更严重的,也就是7年到无期徒刑的案件则要到高等法院出庭审理。”

*律师队伍的分类和作用*

另外,在香港以及许多英联邦国家,律师队伍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执业律师(solicitor),又称事务律师,他们的主要工作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建议,另一类是诉讼律师(barrister),又称大律师,他们专门代表当事人出庭辩护。

香港大律师张耀良解释说,“大律师”和“律师”并没有地位上的差别,他们只是称呼不同,而且各自分工不同而已。

他说:“律师在香港有两种,一种是大律师,专门从事诉讼。另外一种是律师,律师也可以从事诉讼,但是他们出庭的权利有一个限制,那就是,他们只能在比较初级和中级的法院出庭,如果要到高等法院以上的法院出庭,例如到上诉法庭和终审法庭出庭,他们就必须委托我们代为出庭。”

香港执业律师庄耀咣指出,大律师所处的位置使他们在维护法治方面比执业律师更勇敢。

他说:“大律师比较独立,他们属于个体户,由于他们在国内没有什么生意,因此说话就比较勇敢。但是,对归属于律师楼的执业律师来说,有些大的律师楼在国内有很多生意,因此他们的考虑往往会受到政府以及商业利益的影响,而且香港的律师楼有很多也跑到内地去做生意。在这种情况下,香港的律师楼在维护法治方面就没有那么勇敢,由于受到商业利益的考虑,他们在这方面的独立性就受到一定的影响。”

*司法人员清廉受到好评*

张耀良大律师指出,香港有比较成熟和完善的法律制度,其司法制度的运作因此很健康。

他说:“香港的司法机关,也就是法官,他们非常廉洁,贪污腐败在香港司法历史上可以说没怎么听说过。他们有非常高的专业书评,其中99%都是从律师行业委任来的,而且有很久的执业经验。另外,香港的律师制度也很成熟,没有受到政府的控制。律师有自己的工会,工会也有规范律师行为的规定。一般来说,律师制度的运作良好。我认为,香港公众对香港的法律是有信心的,他们对于香港的司法以及法官也是尊重的。当然,这个尊重不是强迫来的,而是赢来的。”

另外,香港政府的律政司专门处理政府的法律工作,这个部门下设法律政策科、民事法律科、法律草拟科、刑事检控科、国际法律科、以及国际法律科等部门。律政司有几百名政府律师,代表政府提出诉讼和进行辩护。

*法官断案保持司法独立性*

香港大律师何慧萦认为,香港主权移交后基本上保持了司法的独立性。她指出,独立的司法制度意味着政府不能介入法庭的裁决,法官有依法作出裁决的自由,而且法官不受政治因素的干预,也不隶属于任何政治党派。

何慧萦律师说:“香港的法律制度迄今都保持了高度的独立性,这对任何可信的司法制度来说都非常重要,对香港的法官们来说,他们可以在不用担心政治干预的情况下依法自由地作出裁决。在这方面,目前香港的法律制度比中国大陆的法律制度占有优势。要促进法治,就必须保持司法的独立性。幸运的是,香港仍然拥有,我希望还将继续拥有司法的独立性。”

*律师自由执业不受政治因素干预*

何慧萦大律师认为,香港主权回归后,香港的律师依旧可以不受政治影响执业。

她说:“我们在香港从事律师这一行是非常幸运的,因为律师可以自由执业,而且不受任何政治党派或者某一政治目的的驱使。正事如此,香港律师必须依法执业,他们不能有个人目的,也不能受任何政治组织的压力。”

香港大律师张耀良在香港主权回归之前就在香港执业。他和周围的同行都认同,主权移交后的香港的法律制度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

他说:“我个人和我的同行大家都同意,基本上,香港的法律制度没有改变。中国大陆也没有特别干预香港的法律制度。香港的司法还是可以维持高度的独立。香港律师也可以独立工作,而且和97年之前的情况基本上没有什么大的分别。我想,这种看法在国际上是得到公认的。”

*公民权利有待进一步改善*

香港执业律师庄耀咣指出,法律行业很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因此在分析香港主权回归后的法律状况时,不能不谈到公民权利以及人权的保障。

他说:“我们在1991年通过了香港的人权法案,对公民的权利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保障。之后,我们又通过了几个反歧视法案,包括反性别歧视、残疾歧视以及家庭岗位的歧视等。但是,1997年以后,我们很难找到一些保障人权的法律。最近,香港主权回归10年的时候,有一个反种族的法律草案现在被提交到立法会,但是这个草案写得很差,在人权保障方面和10年前的反歧视法律相比差得很远。所以,10年来,在人权保障方面,我们在制度上没有进步,有些方面反而更倒退了。我们一直担心,如果这个权利不能得到保障,不仅是法律制度,人民的生活也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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