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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裁定,奥巴马政府叫停中国三一集团在美国的子公司罗尔斯公司并购及兴建风能发电场的计划,违反了美国宪法的正当程序权利。该裁决让很多中国媒体欢呼,认为三一集团起诉奥巴马政府一案胜诉,这对在海外的中国企业来说,称得上具有“历史性”的意义,在美开启了一个允许外国企业挑战美国政府基于国家安全作出禁令的先例。三一集团诉讼案的裁决结果,是否确实象一些中国媒体所说的,是中资公司在美国维权的历史性胜利?该判决对中国的法治建设有什么样的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