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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时间 1:03 2024年12月25日 星期三

时事大家谈:三一重工诉讼案裁决,中资公司的“历史性胜利”?


时事大家谈:三一重工诉讼案裁决,中资公司的“历史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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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大家谈:三一重工诉讼案裁决,中资公司的“历史性胜利”?

7月15日,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裁定,奥巴马政府叫停中国三一集团在美国的子公司罗尔斯公司并购及兴建风能发电场的计划,违反了美国宪法的正当程序权利。

该裁决让很多中国媒体欢呼,认为三一集团起诉奥巴马政府一案胜诉,这对在海外的中国企业来说,称得上具有“历史性”的意义,在美开启了一个允许外国 企业挑战美国政府基于国家安全作出禁令的先例。三一集团诉讼案的裁决结果,是否确实象一些中国媒体所说的,是中资公司在美国维权的历史性胜利?该判决对中 国的法治建设有什么样的借鉴作用?

今天我们邀请到两位嘉宾来参加节目讨论。一位是华盛顿研究机构哈德逊研究所访问研究员韩连潮先生;另一位是全球支持中国和亚洲民主理事长费良勇先生。

*一片欢腾只因不懂美国司法*

华盛顿研究机构哈德逊研究所访问研究员韩连潮先生表示,国内官媒一片欢天喜地认为这是中资公司“历史性胜利”,是不准确的,事实上这只是一种精神胜利,“不知道三一重工这样的宣传此次案件,是对美国法律的无知,抑或是刻意在误导中国民众。”

韩连潮从三一重工诉讼案入手,对此次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常识进行了解释,韩连潮强调在指定法律后,司法执行是要按照正当程序所进行,即便是立法机构也不能跨越正当司法程序来执法。他指出,根据美国宪法第五条“不经过正当程序,任何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得剥夺。”此次三一重工胜诉,并不是如报道所说挑战“奥巴马禁令”,而是奥巴马在禁止三一重工过程中,没有走正当的司法途径,他强调,“这只是非常小的胜利,并不是‘历史性胜利”。

全球支持中国和亚洲民主理事长费良勇先生则表示了类似的观点。他认为,中国官媒对三一重工的报道是夸大其辞的。同时,“正因为美国社会的三权分立制度,使得美国是一个公平公正的法制社会,这事实上是美国法律体制的胜利”正因如此,司法才能敢于行政权力,民权为上,公权为下,并对中国法制建设有借鉴意义。

*三一重工诉讼案 无法复制的美国模式*

韩连潮认为,中资企业能够在美国通过正当的司法途径,表达自身想法和诉求,并出现这种居民,这在中国是不可能出现的,“中国很多时候都是选择性执法,要走向法治社会,还需要很长的一段路。”
但同时,韩连潮认为此次三一重工诉讼案的判决是不正确的,“罗尔斯公司是外国人个人所注册拥有的,这个公司按照美国法律来讲是公司法人的地位,因此是无法享受美国公民和美国公司所享有的相同的宪法保障权,不应当受到美国宪法的保护。”

*是否刺激中资企业海外投资*

韩连潮认为,如果中资企业被该此诉讼案误导,而纷纷来美国购买任何军事设备,武器等来打开美国市场,这是非常错误的。

费良勇则认为,此次诉讼案后会有更多的中资企业前往美国进行投资。中资企业看重不一定是这次官司的输赢,而是在这次官司中所透露出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正当利益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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