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新闻发布会在乌鲁木齐召开。条例指出,要将“促进民族团结”作为衡量官员政绩的重要标准,禁止利用宗教妨碍社会秩序,并要求教育部门将“民族团结”纳入学校教育。
条例规定,要对民族团结的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绩效考核体系;同时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地域、族别、宗教信仰及其他因素排斥、歧视和人为设置障碍,也不得利用宗教妨碍社会、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文化、婚姻、计划生育和继承等制度;此外,公民有权利对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批评、制止和举报。
条例还要求,教育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在课堂和教材里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以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
该条例已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华网称这“标志着我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法治化水平迈入一个新的台阶”。在发布会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乃依木•亚森指出,“新疆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事关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条例》全面准确贯彻落实”。
路透社报道称,近年来,中国政府禁止维吾尔人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比如蓄须和佩戴面纱,以及在斋月期间进行斋戒。而许多维族人也不满于就业歧视,因为大量涌入的汉人务工者扩大了两个民族间的收入差距。同时,中国当局一直否认其在新疆的镇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