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多前发生在台湾的一起杀人案,在今年夏天引爆了香港的反送中抗争,至今没有停歇。上星期港府宣布,案件凶嫌陈同佳有意到台湾“自首”。
台湾当局先以港府借此案进行“政治操作”,意图“将台湾纳入一个中国的框架”为由拒绝接受,今天台湾陆委会宣布,将派人到香港押解陈同佳回台。
如何解读台湾当局的最新决定?另外台湾前总统马英九说,不让陈同佳来台受审,是“弃人权人命不顾”,“自我阉割司法管辖权”。
在收与不收之间,台湾政府的决定是否合理?陈同佳是“自首”还是“被自首”?这条引爆香港风波的导火索,该如何收场?
嘉宾: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廖元豪;香港执业律师、独立时评人桑普
一年多前发生在台湾的一起杀人案,在今年夏天引爆了香港的反送中抗争,至今没有停歇。上星期港府宣布,案件凶嫌陈同佳有意到台湾“自首”。台湾当局先以港府借此案进行“政治操作”,意图“将台湾纳入一个中国的框架”为由拒绝接受,今天台湾陆委会宣布,将派人到香港押解陈同佳回台。
如何解读台湾当局的最新决定?另外台湾前总统马英九说,不让陈同佳来台受审,是“弃人权人命不顾”,“自我阉割司法管辖权”。
在收与不收之间,台湾政府的决定是否合理?陈同佳是“自首”还是“被自首”?这条引爆香港风波的导火索,该如何收场?
陈同佳“自首”背后可能是政治操作,台湾政府当然拒绝
香港执业律师、独立时评人桑普很认同台湾政府派人到香港押解陈同佳回台受审的做法。他表示,事情很简单,为什么早不说,晚不说,现在才来用一种“林郑月娥+管浩鸣牧师”的方法来做这件事?
如果香港政府是用半哄半骗、威胁利诱的方式让陈同佳去台湾自首,这就涉嫌政治操作,那么台湾政府自然就可能拒绝受理。如果陈同佳真是完全自愿,是通过他的律师公开说明自己愿意去台湾投案,那整个问题也就不会这么大了。
港府认定台湾是中国一部分而不送台,现想规避这点劝陈同佳去台自首
如果现在台湾收了陈同佳,就等于是香港政府规避了现行《逃犯条例》中的一个重要说法 - 不把犯人移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
原先香港政府设定,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所以就觉得不应该把犯人送台。现在它就想绕过这一点,用软的方式劝陈同佳去台湾。那为什么不能把台湾不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然后依法把陈同佳送去台湾呢?台湾就是气这一点。
台湾政府的最新决定巧妙让港府陷入被动,陈同佳释放后的事态演变万众瞩目
台湾政府一直以来的底线就是五个大字 - 抵台就逮捕。所以,台湾政府现在有三个方案。
第一,香港审判,台湾协助。但看来香港不愿意这么做。即便有可能考虑“预备杀人”的指控,但香港政府已经说了很多遍,它的所有调查都表明没有证据可以控告他在香港就预备杀人。
第二个方案,香港协助,台湾审理。但似乎香港也没有移交任何相关案情证据给台湾。
第三个方案仍是香港协助,台湾审理,但是台湾派人去把他押解至台湾。现在台湾政府就是想采取这个方法。
这个方法的聪明之处在于,这让香港政府陷于被动。如果香港政府不给人,那不合理,台湾民众会跳起来说,你不是要让陈同佳到台湾来受审吗,那你为什么不让台湾把他押解去台湾?
如果允许的话,那就很有趣了。究竟以什么样的身份允许对方去做这个事?因为这个地方既不承认中华民国,也不承认台湾,那它究竟要以什么方式来允许这件事?
这样一来,它起码得默许台湾是个独立的司法管辖区,这一点很重要。这样的默许之后,那台湾也会顺带要求,以后要订立一个长远的司法互助方法,当中包括移交证据、人员押解的等内容。
所以明天陈同佳释放之后,究竟会有什么样的演变,这是万众瞩目。
港台间没有司法互助,被告可能被“一罪两罚,两地两罚”
桑普表示,作为律师,既要保护被害人的人权,也要保护被告的人权,这也是律师的本能。由于港台间还没有司法互助,所以这个事情的结果可以变成如下情况 - 如果陈同佳被台湾判了30年或20年,之后假释,10年、15年就出来了,香港到时候还是可以判他。一罪可以两罚,两地两罚。
但如果有司法互助,可能就是另外一回事。若有司法互助,罪名的认定就不会有两罚的情况,互相间会有证据的移交,也会有人的押解,所有操作都会是对等、互相尊重、互惠的。但这一点没有落实,这个事情很难做。
中国大陆也跟台湾签订很多关于仲裁的认定,甚至有关于民事证据移交的协定,香港跟中国也有签订相关的东西,那为什么香港和台湾不能签(司法互助)呢?是因为被北京的权威所威吓而不这么做吗?这也是个问题。
真有人自愿送死吗?陈同佳恐怕是“被自愿”
至于这个人是不是自愿回台湾的,我想补充一些说法。陈同佳还未出狱,这个“红色牧师”管浩鸣 - 他当年形容中国跟香港的关系,是主人跟猫的关系,主人说话,猫要听 - 表示传达陈同佳的话,说他要陪陪家人,出去之后想抽一段时间 - 具体没有说多少 - 陪陪家人。他还说,希望台湾可以答应不判他死刑。
那我不禁想问,陈同佳真的是自愿去送死吗?自愿想去台湾吗?台湾当然不可能答应这些事情的,他还愿意这样做吗?这是个问题。而且,是这个管浩鸣出来说话,我是起疑窦的。
如果这是律师发声,而且完全是陈同佳自愿,那这种情况下蔡英文政府没有任何理由拒绝,这我同意。但是今天有政治黑手在后面运作,而且目的是规避现在的《逃犯条例》和司法互助下双边平等互惠的要求,因而才鼓励他赶快去“自愿”自首,这叫被自愿。
先例一开,后患无穷;被告的人权也要纳入视野范围
我很怕这个先例一开,后患无穷。台湾是有司法独立,送去台湾还可以接受;但如果最后发展成可以往北送去中国了呢?这会不会引起香港人另外一波更壮大的反送中运动呢?我觉得这个问题上防微杜渐很重要。这个警钟已经响起,香港人也会很注意这件事,我们要把被告的人权也纳入视野范围。
港台政府都只算计政治博弈如何占上风,不在乎正义是否得伸张
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廖元豪指出,现在香港政府和台湾政府都在玩政治。他们对于被害人潘晓颖女士该得的正义,对于真正的司法正义是否能够实现,他们并不很在乎。
台湾政府现在选刚才桑普律师说的第三招,这一招会给香港政府难堪,但至于能不能把人接回来,十之八九是不能。台湾这边就是要做一个你做不到的题目,人能不能接回来并不在乎。
可是对于大多数台湾人来说,对于我们这些在乎台湾主权和司法的人来说,我们认为能把人弄回来接受审判,这才是第一重要的。现在两边的政府都充满着计算,都只算计如何让自己占上风。
我们要看到,陈同佳杀人的这个案子,如果今天台湾不收,这个案子就这么逍遥法外了,因为全世界能审这个案子的只有台湾。
全世界只有台湾一地可审陈同佳杀人案,我们就该做这件事
香港政府不审理这个案子是依据香港法律。由于刑事案件的地点不在香港而是在台湾,所以香港没办法审。也正因此,香港只能判他洗黑钱罪。
可是按照中华民国的法律,既然犯罪地点是在台湾,那不管你是香港人还是台湾人,只要你人落在中华民国境内,我们就可以审理。而且我们已经发布了通缉令,通缉令就是意味着你只要出现在中华民国境内,我们马上就逮捕,马上可以进行追溯。
潘晓颖女士不是台湾人,可是台湾是有爱心的。我们看到一个无辜的女生就这样死在这边,而全世界如果只有一个地方能够审,我们台湾就是这个地方,我们就应该做这件事情。
审理陈同佳案正能彰显中华民国的主权和司法权力
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我认为台湾把陈同佳送回来审理,才是真正彰显中华民国的主权和司法的权力。实际上,台湾收这个案子,就可以让世界看到,台湾可以行使司法权,司法权就是主权。
我们可以看到,香港人不希望“送中”,不希望把人送到大陆去。但现在有人愿意到台湾来受审,台湾会给公平的审判,这是台湾展现主权和司法权力的很好机会。我认为我们不应该在这个问题上放弃自己的主权。
送台受审和送中受审不是一码事;政治算计不能高于司法正义
廖元豪表示,他反对送中条例,他认为香港人的司法、自由、人权应该被保护,这个现状应该要维持。但另一方面,这个人自愿来到台湾,在台湾受审,这跟送去大陆审理根本不是一码事,除非你认为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但我们台湾不是,这边是中华民国。
当然,港台若能有良好的司法合作,那当然是最好的。现在的问题是,还没有,但另一方面,香港也还没办法去审他。因为没有他在香港杀人的证据,也没有被追溯。明天他洗黑钱的刑期期满,把他放出来后,没有任何其他办法去审理他。送到台湾是唯一可以制裁他的办法。如果他是自愿来到台湾,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拒绝。虽然我们也知道这背后有很多政治计算,但是政治计算不能高于司法主权。
因《基本法》第95条,台湾对港台司法互助有所顾虑
廖元豪表示,就台湾方面来讲,除非能有证据证明陈同佳有问题,他是间谍,要不然我们凭什么不接受他?没有任何法律说,虽然我们已经发布了通缉令,但因为你可能不是自愿的,所以我们就不要你来。只要他能出现在中华民国境内,我们就一定要抓他,连台湾的防务部长都这样说。
事实上,港台若要进行司法互助,我们还是有点担心的。因为根据香港《基本法》的第95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可以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进行互助。那什么叫全国?如果照《基本法》第95条,那么港台互助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架构底下。
所以现在变成,如果港台要有真正的司法互助,还是要通过北京,才有办法达成共识。而现在民进党政府跟北京完全切断任何联系,使得香港和台湾也没办法继续单独进行任何司法互助。因为如果有任何正式的司法互助机制,那就落入《基本法》第95条的条件,那我想台湾是不会愿意的。
阴谋归阴谋,台湾独立自主、司法公正,该审就审,该怎么判就怎么判
台湾是独立自主的地方,我们是中华民国,我们有独立的司法,而且我们有自己的管辖权。所以,我们完全不用担心这是中共的阴谋。他的阴谋归阴谋,他有什么想法归什么想法,人来了,我们的司法就受理。我们的司法已经自主到常常政治部门都拿它没有办法。
所以第一,让陈同佳来到台湾,然后依据台湾的法律来审理,这绝对可以展现台湾的独立自主,不管中共和香港政府有什么样的打算,台湾这边可以审理。
第二,我们当然没有办法答应不判死刑,因为这是法官的权限,是审理的检察官和法官怎么去辩论的问题。这一点也能让人体会到,台湾是司法独立的,不会受到任何政治干预。人来到这边,该怎么判,我们就会怎么判。这是突显我们台湾独立、自主和司法公正的好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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