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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时间 17:34 2024年11月30日 星期六

什么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联合国强迫失踪受害者国际日
联合国强迫失踪受害者国际日

编者按:这是王亚秋为美国之音撰写的资料性文章。王亚秋女士是英文网站chinachange.org的撰稿人。这篇文章不代表美国之音的观点。转载者请注明来自美国之音或者VOA。

8月30日是联合国强迫失踪受害者国际日,17名近期被失踪并且被秘密关押的律师、律师助理和维权人士家人8月29日公开致函中国公安部长郭声琨,要求中国当局依法说明他们家人的下落,依法办案,依法治国。其中多名律师和维权人士获悉,他们的家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就在强迫失踪受害者国际日当天,北京律师杨兴权通报说,一直在浙江温州为反对拆十字架、拆教堂的基督徒提供法律代表的张凯律师,被温州警察施行六个月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从字面上理解,很多人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理解为软禁,以为相对于拘留逮捕,监视居住所受到的人身限制的程度会低一些。天津维权人士戈平的妻子在得知丈夫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感到松了一口气,心生“狂喜”。但是当她打电话给公安局,却被告知“在侦查阶段,人在哪里还是秘密。”

监视居住分为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执行和指定居所执行两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纽约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滕彪指出: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实质是在法定羁押场所之外的审前羁押。而且,因为不受看守所规则的束缚,实践中,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常常是比逮捕更为严厉的羁押措施,即使被施以酷刑也难以取证。” 并且监视居住的时限是六个月,这就意味着当局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对被监视居住者施行长达六个月的秘密羁押,期间无法会见律师和家人。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但是实际情况往往是,当局拒不告知家属、律师当事人的监视居住的地址,所以经常会出现当事人的律师到一个又一个看守所、派出所、信访局询问无果的情况。

比较广为人知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例是艾未未2011年在北京被秘密羁押81天的事件。2013年,在威尼斯的一个艺术展览上,艾未未用一组名叫《S.A.C.R.E.D.》的作品再现了当时的经历。

在2011年茉莉花事件期间,中国政府对大量政治异见人士施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包括维权律师刘士辉、唐荆陵等。刘士辉回忆道:“被特务指令打伤缝针、肋骨剧痛的我,连续五天五夜遭禁眠,所以想进看守所竟然成为我那个时候一厢情愿的奢望。” 唐荆陵更是被禁止睡觉长达十天,最后直到他“浑身发抖、双手麻木、心脏感觉不好,生命出现严重危险时,警方才允许每天睡一至两小时。”

异议作家野渡曾被关押在广州民警培训中心接受监视居住长达九十六天。他对China Change说:“【我】足足一个月没见过阳光。每天审讯二十二小时,一小时吃饭,一小时是睡觉,我这样审到第七天,胃大出血,才停止了此方式。”

曾被刑事拘留的异议人士华春辉近期在推特上写道:“我同监室一个涉嫌黑社会的被决定劳教后又从劳教所提回来指定监视居住,几个月后又被送回看守所,说那不是人过的日子。” 至此,华春辉才明白“监视居住的恐怖”。

曾因组织中国民主党而入狱八年的何德普,回忆起他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八十五天的日子,总结道:“我的感受是,中国的监视居住制度是最残忍的酷刑制度之一。”

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强迫失踪受害者国际日”之际发表的声明指出,潘基文表示,强迫失踪受害者被剥夺自由,他们被关押在秘密拘留所,几乎没有人能获得释放。他们的下落往往也不为人知;他们经常遭受酷刑并时时担心被杀害。即使他们最终被释放,身心也会留下伤痕,伴随余生。受害者家属和亲人也遭受巨大的痛苦。

《声明》表示,强迫失踪不仅是军事独裁政权以前采用的办法,至今仍有一些国家在这样做。

17位被强迫失踪的律师、律师助理和维权人士的家人在致中国公安部长郭声琨的信中说,“如果一起恐怖袭击事件发生,还有恐怖组织站出来声明要负责;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安系统,是否要为他带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表一个态呢?”

他们写道,“我们是小时候看着新中国主旋律电影电视文艺作品长大的人,现在想起这些主旋律的东西,其实最挣扎的是:现在到底是个什么状况?实不相瞒,如今在家里,听到敲门声,心里都会恐惧的。因为今天家门口出现的查水表的、送快递的、修水管的,极小的可能是入室抢劫的人(如果是,我还可以打110),而最大的可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安系统的工作人员。”

他们指出,“这个恐慌不是律师们和律师家属的,而是全社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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