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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时间 11:58 2024年11月24日 星期日

NGO人士:境外NGO管理法是无效管治样本


北京非政府机构---“公共卫生治理项目”网站截图
北京非政府机构---“公共卫生治理项目”网站截图

6月3日(星期三)是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5月初公布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截止日期。这项法律草案旨在专门对“境外”民间非营利组织立法。草案公布以后,立刻在中国公益界和法律界引发争议。这部法律草案中国一些法律学者和非政府组织人士认为,《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虽然文字规定内容看上去很严,但其可操作性值得考量。与此同时,中国十多个省份的三十名律师联署了一份《关于暂停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的法律建议书》,并且通过邮局速递和网站提交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中国全国人大网站全文刊登了《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的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中国非政府组织、权益组织、法律学者、律师和民间网上论坛等纷纷对立法草案表示质疑,呼吁全国人大暂停制定该法。一份由三十名律师联署的“暂停立法建议书”称,该立法草案“文本粗糙、操作性差,而且欠缺可行性、必要性、紧迫性研究,错误地效仿俄罗斯等多党制国家的经验”。

美国国会共和党籍众议员、国会与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主席克里斯托弗·史密斯(Christopher Smith)说:“中国正在拟议的一条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令人不安,这条法律可以禁止美国大学进入中国;如果这所大学的学生团体在美国举行反对中国政府涉及藏人、宗教人士或者是法轮功,甚至是‘一胎化’政策的抗议示威活动,中国政府可以拘押这所大学在中国的代表。”

律师贾平是北京非政府机构---公共卫生治理项目的创始人和首席执行官。贾平对美国之音说,《草案》规定的内容看上去很严,但其可操作性值得考量,是“无效管治的中国样本”。贾平认为,首先,《草案》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定义是不严谨的。

他说:“《草案》给出的定义是:‘……指在境外成立的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从形式逻辑角度而言,这是一个典型的‘循环定义’,可以化约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就是境外成立的非政府的社会组织’这样一个句式,其本身没有任何意义。我们可以假定,如果一个中资机构在海外设立一个独立的服务华人的组织或分支机构,那么它对国内来说,究竟算不算‘境外非政府组织’?所谓在境外‘成立’,是指注册,还是指没有注册的组织?这些在定义中,都无法通过逻辑推导或者语意解释的方式,得出答案。由此我们还可以得出,这一定义在立法语言上,是不周延的。”

贾平表示,如果《草案》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为了阻却一些敏感机构的进入,那么有关方面就应该明确这些组织机构的名称并予以区分,而不是将境外非政府组织一并予以排斥。

贾平说:“《草案》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阻却‘敏感资金’的进入,但其制度设计,却以限制国际非政府组织登记和禁止未登记机构资助国内机构这样老套的办法来进行,这未免太简单了点。”

贾平质疑说,如果国际上大幅减少通过境外非政府组织对中国非政府组织的资助,转而通过营利性机构投资和支付进入中国,那是不是要把所有的跨国公司的登记工作由工商部门转到公安部门呢?

一些西方国家政府和外国非营利机构也向中国施加压力,希望北京能够修订拟议中的立法草案。他们认为,拟议中的法案将严重限制非政府组织、商界团体和高等学校的活动。

路透社报道说,欧盟给中国的照会概述了对中国这项立法的关切。一位没有透露姓名的欧洲官员说:“这是以法治为幌子,试图控制外国组织。是当今中国盛行的做法。”

中国欧盟商会主席伍德克在一份声明中说:“这反过来将可能削弱这些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工作的能力和意愿;从而限制中外企业受益于它们所添加的价值。”

批评人士说,尽管这项立法的目的是保护外国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权益”;但是它将阻碍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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