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星期二宣布展开《基本法》23条立法公众咨询,新增“窃取国家机密及间谍行为”的罪行,对于“国家机密”的定义咨询文件引述中国大陆的法制,分为“绝密”、“机密”以及“秘密”三级,而且没有列明传媒报道以及公众利益的豁免权。
有时事评论员分析,咨询文件引用中国大陆定义“国家机密”的三级制,令人感觉香港更趋向一国一制,甚至将中国大陆的体制复制到香港,违反《中英联合声明》香港一国两制、生活方式50年不变的承诺。
香港首位警察出身的特首李家超,星期二(1月30日)率领律政司司长林定国,以及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在政府总部召开记者会,正式宣布即日起展开为期29日,有关中国国家安全的《基本法》23条立法公众咨询,至2月28日结束,较2003年港府首次推动23条立法的3个月咨询期,大幅缩短3分之2。
窃取国家机密引中国大陆法制定义
香港保安局星期二中午随即在网站上载《基本法》23条立法的公众咨询文件。当中新增“窃取国家机密及间谍行为”的罪行。对于何谓“国家机密”的定义,咨询文件引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提及,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及“秘密”三级。
咨询文件显示,“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如果泄露了,会令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受到特别严重损害。“机密级”则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严重受损;而“秘密级”国家秘密就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咨询文件显示,程度最低的“秘密级”国家秘密,泄露后也会危害国家安全,如果在没合法权限下披露相关资料,可能会被视为危害中国国家安全。
文件列出7项中国国家秘密,包括关乎中国或香港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关乎国防建设或武装力量的秘密;关乎中国外交或外事活动,或香港对外事务的秘密;或中国或香港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中国或香港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秘密;中国或香港科技发展或科学技术的秘密;维护国家安全或香港特区安全或侦查罪行的活动的秘密;或关乎中央与香港特区之间的关系的秘密。
新的咨询文件内容较22年前“加辣”
《基本法》23条立法事隔22年年卷土重来,星期二公布的公众咨询文件,与22年前、2002年公布的咨询文件比较,最大的分别就是全面剔除新闻报道,以及公众利益可以作为合理辩解的豁免权,当年港府的咨询文件有清楚列明,学术研究或新闻报道属“煽动刊物罪”的合理辩解,也有提出禁制及宣布非法组织,应受上诉程序约制。不过,这些建议保障条文在最新公布的咨询文件,已不复存在,外界普遍认为今次的23条立法是“加辣”(更为严苛)。
2002年的咨询文件,将受“非法披露罪”保护的中国国家机密资料定义为5类,包括“保安及情报资料”、“防务资料”、“有关国际关系的资料”、“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与香港特区之间关系的资料”,以及“有关犯罪及刑事调查的资料”,而最新的咨询文件,列出7项中国国家秘密受保护,较以往增加两类,涵盖中港两地经济和社会,以及科技发展或科学技术的秘密,规管范围之大可说是“包山包海”、“滴水不漏”。
评论指香港走向一国一制
时事评论员谭美德接受美国之音访问表示,23条立法咨询文件引用中国大陆内参模式定义“国家机密”的三级制,即是“绝密”、“机密”以及“秘密”三级,不但将香港的普通法与中国的大陆法“和稀泥”,令人感觉香港更趋向一国一制,甚至将中国大陆的体制复制到香港,违反《中英联合声明》承诺、香港一国两制、生活方式50年不变的承诺,甚至严重影响公众知情权。
谭美德说:“一般人我想就真的不知道什么叫‘绝密’,什么叫‘机密’、什么叫‘秘密’,而更重要的事情就是在这个(咨询文件)的解说里面,我想政府要做很多功夫,举个例子就是说,其实有没有时限的呢﹖如果你(政府)从来都没有一个时限限制的话,那么你(政府)所有东西只要被定义为‘加密’处理,几乎永远不会公开了,但是如果这样的话就很‘大件事’(严重)了,这样就变成一个‘免于面对公众’,甚至是公众的知情权、或者是一些公民权利都会被剥夺了,所以这个真的不可能这样发生,即是你在很多国家,你就算去到二次世界大战,很多机密档案50年都解封了。”
对学术新闻及言论自由造成严重冲击
谭美德表示,今次的咨询文件剔除了新闻报道以及公众利益作为合理辩解的豁免权,他认为对学术、新闻及言论自由造成严重冲击。
谭美德引述瑞典一项全球学术自由排名,香港在179个国家及地区之中排名第152位,即是倒数27位,他忧虑23条立法之后香港全球学术自由排名将会进一步下跌。
谭美德说:“其实我们已经是江河日下的学术自由,在今次(23条)的立法之后,可能真的离179(全球学术自由排名包尾)不是很远的了,你只会更加低,因为很多的学术研究,只要你是会有怀疑,或者是它(当局)想证明你的意图是危害到(中国)国家安全的话,你都分分钟都不要说研究,你连落笔都不敢落,甚至乎不敢去谈。”
谭美德举例,很多时候你去讨论一个民族的问题、国家建构问题,这些很学术的东西,甚至乎社会营造、社会建构都有,但是会不会这样衍生到很多揭示了社会上不公平的情况、阶级里面的不平衡情况,这些是不是政权想见到呢﹖但问题是可能我的研究是想提出一个建议,令到社会阶级上那种分野比较小一些,甚至乎贫富悬殊没有那么严重,到底这个是不是我就可以足以抗辩,令政府觉得我是一个善意的提点,是尖锐的批评,而不是去危害国家安全呢﹖但是这个我没有办法有一个信心的保障,因为国家安全的定义是政府说了算。
大律师形容传媒只能“摸着石头过河”
大律师萧志文接受美国之音访问表示,各界忧虑“窃取国家机密及间谍行为”罪的“红线”更不清晰,根据普通法一般而言公众利益是一个重大的考虑,可以作为豁免,他估计经过公众咨询之后,当局立法时就算列入“公众利益豁免权”,相关的幅度都会很窄,形容传媒只能“摸着石头过河”。
萧志文说:“就是说如果有一些规例在这里,告诉你知道(红线)你才可以避免(犯法),如果情况是没有Define(定义国家秘密)出来,那个情况在哪里、那些是属于那些的情况,会相当‘牙烟’(危险)的,我同意那个(传媒报道)的情况,例如很简单你刚刚讲到政治、经济,经济你可以讲到很阔,例如说我知道明年免税额可能增加5万元,这个是不是跟国家安全等等这些有关呢﹖可能是没有的啊,可能影响大,但是跟经济有关、跟政治未必那么有很大关系,如果你(传媒)讲了出来,可能这样都会‘中’(被认为泄露国家秘密)的啊,因为你(政府)没有Define(定义)、你没有划一条线出来,所以如果你讲到经济都是的话,就会相当、相当阔。”
萧志文表示,如果23条立法后没有豁免的情况,其实都相当担心、相当困难,我想你(传媒)的情况真的好像“摸着石头过河”的情况那样。
邓炳强指公众利益门槛很高
对于外界忧虑传媒报道可能触犯23条“窃取国家机密罪”,身兼23条立法“反驳队”队长的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联同律政司副司长张国钧星期三(1月31日)主动见传媒表示,要反驳坊间对于公众咨询文件的不同误解。
针于传媒揭发政府丑闻的报道会否触犯窃取国家机密罪,邓炳强回应表示,如果涉及披露政府内部高度机密文件,已经符合其中一个犯罪元素,至于立法时会否加入“公众利益”就是其中一个公众咨询的部分。
邓炳强强调,公众利益的门槛是很高,因为要与中国国家安全比对,他认为如果纯粹满足好奇心,就未必属于公众利益,他又表示,相信大部分情况都未必是公众利益,要到完成公众咨询后,视乎终极法例如何写,以及日后情况如何,才能说清楚情况。但纵然有豁免应该是很高。
汤家骅指世上没有公众利益伤害国家安全
22年前有份反对23条立法,曾经撰文表示“符公众利益没理由规范披露国家机密”的资深大律师汤家骅,22年后已经成为协助特首决策机构的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星期三(1月31日)接受香港电台访问表示,留意到有关以公众利益作为答辩理由的讨论,他个人认为,有关说法在法理上不成立,他认为如果是伤害国家安全的事就不会是公众利益,不能成为答辩理由。
被问及公众利益也包括公众知情权以及对政府的监察,以新闻界为例判断主要是围绕新闻性、公众知情权,记者未必知道是否涉及中国国家安全,到时怎样判断有否违法?
汤家骅表示,会否触犯法例视乎犯罪意图,以及获取资料的途径是否非法,他相信一般传媒不是很容易干犯这些罪行。不过,他又表示,绝对同意中国国家机密的定义,界线要划得很清晰,令大家不难理解,例如涉及军事秘密、部署、外交安排,大家都易于理解,但是涉及学术或经济问题,他同意界线越划得清楚对资讯流通越好。他又表示,香港是国际金融中心,是依赖资讯流通去巩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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