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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时间 16:51 2024年11月27日 星期三

律师:公检法理应为冤假错案负责


香港抗议者举着人权律师浦志强和记者高瑜的头像 (2014年7月1日 资料照片)
香港抗议者举着人权律师浦志强和记者高瑜的头像 (2014年7月1日 资料照片)

中国司法当局说,要加快司法改革,推动司法责任制,谁办案谁负责。但有中国律师说,最高检推出的文件,只是宣示性文件,对错事负责,是天经地义的道理。

律师:公检法理应为冤假错案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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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周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强调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机制,核查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

律师:公检法对错案负责本就是理所应当

曾参加反对“710”大抓捕行动的张磊律师认为,《意见》的出台只是一种宣示,表达最高检公正判案的决心。而且,办案人员对错案负责是理所应当的事情。

他说,“我觉得这个可能跟最高法院的很多文件一样,顶多算它的一种政策性宣示吧,或者说它的工作方向的一个宣示,宣示性的东西……这个只是说你判错案了、冤假错案的话,你需要负责,法官需要负责。这个它本身就是应当负责的。你要是故意办错冤假案、冤假错案或者说你是办出了这个冤假错案,那你当然要负责。你做错事情,你的责任嘛。这我觉得是一个很自然的道理,并不需要这么强调来说。”

北京律师陈建刚也表示,这份《意见》只具备参考价值。

他说,“它就是一个参考价值的,连引用都有可能没有强制力。就是一个参考作用,从法的渊源上来说都靠不上边。即便是写进法律也是形同虚设。我们直接接触这种人权案件、信仰案件,即便是普通的刑事案件现在也是这种状态。法律都是形同虚设的,更不要说这种意见,这种所谓的内部规定阿等等。没有用的。”

如何合法的实现超期羁押?

在《意见》明确的八种必须追责的情形中包括“错误羁押或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上个月,最高检也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要求各级检察院督办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当时,人在美国的维权律师萧国珍在接受美国之音采访时表示,这种类型的文件,最高检已经下发过多次,但约束力有限。现今仍在押的著名维权律师浦志强一案或可以从侧面证明萧国珍的观点。

张磊律师认为,这次《意见》中所指的超期羁押应是没有经过报批程序的羁押。

他说,“它现在在进入法院审判以后,它有一个经过最高法院批准每一次可以延长三个月的审理期限。所以它如果有这么一个批准程序,你说它现在这个定义上面的超期羁押、现在法律条文字面上的超期羁押,它可能就是说是并不存在的。只要它有最高法院的一个批准,那么它就可以延期。那你这个在法律条文上就说不上超期羁押,虽然说在自然观感上面,或者说在实际时间上面就是羁押了很长时间。”

也就是说,最高法可以通过程序保证超期羁押的合法性。

只有公权力得到制约才能真正避免冤假错案

陈建刚律师谈到,《意见》的出台对中国目前的司法状况起不到改善的作用,只能是欺骗那些不了解中国司法现状的人。“因为真正要实现法官、检察官对于这种案件负责任,尽最大限度的避免冤假错案,它就涉及到对于公权力的制约。如果没有对于公权力的制约这种技能,对社会体制上没有这一块的功能的话,出台所有的这些文件(都没有用)。”

他还表示,在公权力得不到制约的情况下,公检法可以联合制造冤假错案。“这在中国也是屡见不鲜的,”他说。

据报道,上周国新办举行发布会,报告称十八大以来,中国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共依法宣告1603名被告人无罪,1800余件超期羁押案件被清理,在整个社会引起很大震动。

很多网友都注意到,中国近几年来平反的几个重大冤假错案,包括内蒙的呼格案和福建的念斌案,没有一个司法单位的(法官、检察官、政法委)官员被追究任何责任。谁办案谁负责基本就是一句大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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