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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时间 0:25 2024年11月15日 星期五

加拿大外国代理人登记法在华人中引起激烈争议


资料照:加拿大议会大厦前飘扬的国旗。
资料照:加拿大议会大厦前飘扬的国旗。

加拿大外国代理人登记法案从提出到现在已经一年多了,预计很快就会在议会投票通过,成为法律。这个法案的正式名称是《外国影响力透明注册法》(Foreign Influence Transparency Registry),针对代表外国委托人在加拿大从事影响活动的个人和实体强制执行严格的披露要求。如果代表外国委托人的个人或实体未进行登记,他们可能会面临重大的行政和/或刑事处罚。

这些规定不仅可能适用于加拿大公民,还可能适用于受外国委托人指导在加拿大从事活动的任何个人或实体,这可能包括永久居民以及在加拿大居住的外国居民。为了确保遵守这些措施,并增强对加拿大境内恶意外国影响的透明度和意识,加拿大政府可能要求个人或实体进行公开登记。

然而这个法案在加拿大华人中却引起了巨大的争议。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选民王立 (Wang Li)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选民王立 (Wang Li)

8月18日上午,多伦多支持中国民运会、温哥华支联会等在多伦多举行联合记者会,宣布正式发起议会签名请愿(e-4534),促请加拿大政府尽快通过《外国影响力透明注册法》。截至8月23日下午17点,签名人数为1804。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贵林的王立女士在4月14日发起的签名请愿(e-4395)——呼吁加拿大政府重新考虑其拟议中的外国影响透明度登记法,截至7月13日结束时,签名人数共2450。两项请愿可谓针锋相对。

美国在1938年通过了《外国代理人登记法》(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澳大利亚在2018年通过《外国影响力透明计划法》(Foreign Influence Transparency Scheme Act)。加拿大需要什么样的《外国影响力透明注册法》?其中涉及的争议点有哪些?

加拿大麦克唐纳·劳里埃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查尔斯·伯顿(Charles Burton)
加拿大麦克唐纳·劳里埃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查尔斯·伯顿(Charles Burton)

关于该立法应针对哪些国家,加拿大麦克唐纳·劳里埃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查尔斯·伯顿(Charles Burton)认为应包括所有外国。而日本国际基督教大学政治与国际研究教授斯蒂芬·纳吉(Stephen Nagy)则指出:“在制定防止外国干涉的立法时,加拿大政府需确保它针对那些有确定邪恶活动记录的国家,这些活动旨在影响我们的民主制度与不同的种族社区。显而易见的候选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因为他们可能使用代理人实现他们的目标。”

阿尔伯塔省克雷莫纳(Cremona)前议员石清先生则提出:该立法应针对所有干预、腐蚀加拿大选举制度的国家,不应该仅针对某一个国家。他还说:“不一定只是这些威权国家,有些其它国家在某些时候当权的人想来干预(选举),也要有所防御。”而王立女士的看法则是:“我们希望政府通过严格现有的法律来严格管理外国政府干预。如果政府一定要立一个新法,我们希望它是针对全部外国,而不是某些特别的国家。”

东京国际基督教大学政治与国际研究高级副教授斯蒂芬·纳吉(Stephen Nagy)(照片来源: International Christian University)
东京国际基督教大学政治与国际研究高级副教授斯蒂芬·纳吉(Stephen Nagy)(照片来源: International Christian University)

该立法中会涉及“外国委托人”,它可以指外国政府、外国政府相关实体、外国政治组织或外国政府相关个人。关于哪些实体应被认定为“外国政府相关实体”,查尔斯·伯顿博士认为指的是所有接受外国或外国政党资助的实体。斯蒂芬·纳吉教授特别谈到孔子学院:“区分合法的教育、文化机构与那些旨在被利用作为威权国家工具从事影响活动和/或传播虚假信息的机构,对于防止外国干预同时保持健康的文化与教育交流至关重要。例如,孔子学院提供可贵的进入普通话培训与中国文化的机会。这些应该被许可继续下去,前提是它们在教科书适当性与文化活动方面符合加拿大标准。”他还认为日本、法国与韩国都提供了积极的范例,涉及“文化与语言机构如何能在促进双边关系方面发挥互惠作用,而不会与邪恶的政府相关实体混为一谈。”

加拿大阿尔伯塔省克雷莫纳(Cremona)前议员石清 (Joseph Shi)
加拿大阿尔伯塔省克雷莫纳(Cremona)前议员石清 (Joseph Shi)

石清前议员对孔子学院持批评态度,认为它现在纯粹成为政治机构:“在那样的学校里面,凡是不符合意识形态的那些人根本当不了老师,也教不了孩子。”他认为对这样的机构,应该是要限制的。至于同乡会、商会,在中共的金钱腐蚀下,对国外的华人来说其实造成很坏的影响。凡是收中共钱或被中共用国内利益做“限制”的,都应该登记。

至于哪些个人应被视为“外国政府相关个人”,查尔斯·伯顿博士认为是“任何从外国或外国政党获得物质利益或未来利益承诺的人。”斯蒂芬·纳吉教授则指出:“就中国而言,国外的个人或组织可能会受到该国的压力(被迫)参与不正当活动,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的施压策略以及在中国缺乏法治以保护公民与组织的权利。”但他认为,也有个人或组织自愿代表相关国家担任外交人士、国家代理人等的情况。

关于哪些类型的活动应予登记,查尔斯·伯顿博士认为,任何从外国或外国政党获得物质利益或未来利益承诺的人都必须登记并公之于众,而非对活动进行登记。不过,王立女士则表示:关于登记的标准应有明确的规定,“它是基于行为的,而非基于主义、信仰、言论,甚至只是捕风捉影。”关于应登记的行为,她仅提到拿了外国政府的钱为外国政府游说的加拿大政客、官员等。

斯蒂芬·纳吉教授则认为:涉及外来干预的外国行为、活动必须是透明的,遵守加拿大法律,并确保与加拿大公民和/或组织相关的所有活动都经过了最大限度公开的程序。

加拿大的外国代理人登记法不但在加拿大引起争议,而且引起了远在中国的专家学者的关注。

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北京公共政策学者谈到加拿大的《外国影响力透明注册法》时指出:“我个人是不喜欢这类立法的,很容易误伤好人,如果立法特别‘细’的话立法成本很高、耗时很长,如果特别‘粗’的话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又很容易滥用,由其他方式替代的话效果更好,比如媒体公开报道的方式去监督这些‘外国代理人’,有刑事犯罪的按刑事犯罪处理走司法程序。”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讲师江辉提出中国也应制定外国代理人法,其理由主要有两点:“域外经验表明,外国代理人法已经成为某些国家对外制裁的武器,将具有某国背景的机构列入外国代理人名单是一种对外制裁行为。中国只有建立类似制度,才能够以法治的方式对某些国家予以对等反制。对中国来说,制定外国代理人法,通过外国代理人的主动披露登记、国家安全机关的情报收集,掌握外国势力影响本国政治活动的情况,在适当的时候依法主动公布外国势力影响中国政治活动的情况等,可以为对外斗争争取主动。”

而那位北京的公共政策学者则对中国制定外国代理人法持批评态度:“这个法的目的应是为了制约‘恶’,用让‘恶’主动披露信息、贴标签的方式来制约‘恶’。但如果变成‘恶’可以来对付‘善’的工具,那就完全偏离了目的。”对于中国制定外国代理人登记法可能性有多高的问题,他回答道:“那不是高不高的问题,是想制定就可以随时制定的问题。说实话,在中国没必要制定,有别的一万种现有手段可以用,已经有的工具早就超过那个法的内容了,根本不需要画蛇添足新制定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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