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新规定,要求具备能力的犯人在交出罚金后方可减刑、假释。有分析认为,此举和中国经济不振,当局设法开源有关,因此担心在暗箱操作下会加深司法不公的危害性。
从本月开始,中国的罪犯是否缴纳法院判决的罚金及罚没的财产将关系到他们能否获得减刑、假释。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的《规定》,犯罪人是否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即追缴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以及民事赔偿义务等判项,乃衡量“悔改表现”的重要因素。
接受美国之音专访的江苏残疾维权人士张建平认为,新规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张建平说:“以交通事故为例,它不是故意犯罪。人死了自然会追究刑事责任,透过赔偿获取谅解。人身伤害、贪污行贿这类罪行,以罚款、罚金换取假释、缓刑。司法的目的以教育为主,而不是仅仅为了惩罚,能把犯罪人改好是非常有积极意义的。”
最高法:新规为“有悔改表现”定出判断标准
中国部分网民对于新规定也表示支持。他们认为,此举不仅有助于确保罪犯真心悔改,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法院判决的执行力度,提高执行率。通过规定,罪犯的履行能力将成为法官考虑减刑、假释的重要因素,有助于强化罪犯履行赔偿责任的意识,有利于增进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但张建平担心,在目前的大环境下,具备经济能力的罪犯会滥用机制,务求达到重获自由的目的。
张建平说:“在中国一旦出现交通事故或故意伤害的纠纷,(当事人)一般都会托人找关系。这个社会弊端跟司法不独立是相辅相成的。交通事故发生了,他(当事人)回去找处理事故的交警。明明他有钱赔偿,会说成是没钱赔偿,却又想获得减刑。他可能会向官员行贿,但是由于没有独立的司法制度,没有公开、透明的审判、信息的公布,他一定会走向另一面。”
中国最高法院的《规定》列明,犯罪人要完成判项才能申请减刑和假释。亲属代交罚金可当作完成履行财产性判项。犯罪人在监狱或看守所内的消费、账户余额是衡量其履行能力的标准之一。若在监禁期间有超出额度标准消费,但不履行财产性判项,不能申请减刑、假释。如拒绝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虚假申报财产,可被撤销减刑假释。最高法院表示,新规定为“有悔改表现”定出判断标准,确保减刑、假释的公平。
法律界人士:表面客观 实质人治
身在美国的人权律师吴绍平接受美国之音采访时批评最高法院表面上为减刑、假释列明客观标准,却离不开人治。
吴绍平说:“所谓的‘确有悔改表现’是主观性很强的东西,主要是掌握在执行者手上。如果罪犯交得起罚金,即使不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要求,也会被认定为符合标准,可以减刑或假释;另一种情况,实际上(犯人)确有悔改表现,但是因为交不了罚金,不给予减刑、假释。犯人若和警官关系良好,基于警官的主观,也可能会说他达标;相反,一些特殊或所谓的敏感案件,哪怕这个人各方面表现非常好,因为包含政治因素,当局就不给他减刑、假释。”
在中国,罚金被视为对罪犯的经济惩戒,表明犯罪伴随着经济成本。根据中国《刑法》,罚金和刑期都是对罪犯的刑事处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应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若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以假释。
律师吴绍平相信,在新规影响下,法院罚款“加码”是大势所趋。
吴绍平说:“这些执行的人可能把罚金当成唯一的标准。这个规定的出台无疑将促使各地法院判刑时,提高罚金的处罚额来增加法院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变相成为敛财的工具、手段。目前中国有大量案件是在基层(法院)审理,包括县级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而且收入是归入各地财政收入,将来无论案件是否有必要,都必然会处以罚金。地方越是缺钱,罚款的情况会越严重。”
当局疑为开源容许权贵用钱换取自由
香港时评人楼弟向美国之音表示,中国经济持续不振,最高人民法院的新规定让人怀疑是当局为了开源,有针对性地向权贵和富豪开刀,强制他们用钱换取自由。他担心,此举将造成更多司法不公。
楼弟说:“现在中国的经济形势确实在走下坡路,很多人有这样的怀疑,对中国的制度、环境了解的都有这种怀疑。新规会造成积极还是消极效果,见仁见智。中国的政治、司法暗箱操作,‘天花板’本就很低。在这种情况下落实以罚金换取减刑、假释就更没有底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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