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国会两百多年前通过的“外国人侵权索赔法”,又称“外国人侵权法”(Alien Tort Claims Act),对于外国人提出的只涉及侵权的任何民事诉讼,侵权行为若违反了国际法或美国的条约,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具有第一审司法管辖权,换句话说就是,外国人可以因为违反国际法和美国条约的侵权行为,到美国法庭提出民事诉讼,并要求得到赔偿。
*外国人侵权索赔法的历史背景和内容*
美国国务院负责民主、人权和劳工事务的前助理国务卿,现任耶鲁大学国际法教授郭洪柱解释说,这里说的国际法是指国际惯例法,美国的条约是指美国和其他国家缔结的条约。
郭洪柱说:“美国缔结的条约是说由美国总统和其它国家领导人签署的协议,这个协议要得到双方国家议会的批准。在美国,要得到三分之二参议员的批准。国际惯例法是说由各国基于法律义务采取的行为而逐渐发展起来的法律条文。”
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法学院教授威廉姆·道奇介绍了“外国人侵权索赔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在‘外国人侵权索赔法’通过的五年前,美国曾经发生过一起一名法国外交官在费城街头遭到攻击的案子。大多数学者认为,美国国会在通过‘外国人侵权索赔法’时,可能正是因为把这个案子考虑在内,才给予受到侵权伤害的外国人一个提出上诉并要求索赔的机会的。”
*法律的覆盖范围和诉讼形式*
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拉尔夫·施泰因哈特进一步介绍了这个法律的覆盖范围:“‘外国人侵权索赔法’确保非美国公民或外国人在成为他人违反国际法的受害人之后,到美国法庭提出诉讼。起初,遭到海盗劫掠的外国人和在美国受到攻击的外国外交官,可以根据这个法律到法庭提出诉讼并要求得到赔偿。”
但是,“外国人侵权索赔法”1789年通过以后,几乎从来没有被使用过。直到最近几十年,随着国际上对侵犯人权的问题越来越重视,人们才越来越多地启用这条法律,他们往往以本国领导人在任期间违反人权和使用酷刑或者美国在海外的公司违反了人权等指控,到美国法庭提出起诉。
威廉姆·道奇教授分析指出,涉及“外国人侵权索赔法”的诉讼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他说:“第一个阶段的诉讼主要涉及酷刑,酷刑是明显违反国际法的。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一致判决允许提出这类诉讼。第二个阶段的诉讼开始于1995年前后,在这期间,外国人起诉在外国的美国公司违反了人权。第三个阶段是针对美国政府官员或被他们指使的人而提出的诉讼。”
*第一起外国人侵权索赔案件*
下面我们要介绍根据“外国人侵权索赔法”起诉外国政府官员违反人权的第一起案子(Filartiga v. Pena-Irala)。1978年,多利和父亲菲拉尔蒂从巴拉圭逃亡到美国寻求政治避难,令他们震惊的是,巴拉圭阿森松地区的警察总长佩纳·伊拉拉也进入了美国。伊拉拉被指称为了报复菲拉尔蒂从事反对巴拉圭政府的政治活动,使用酷刑杀害了他年仅17岁的儿子。
多利和父亲菲拉尔蒂曾经设法在巴拉圭法庭讨回公道,但是,在律师被政府逮捕之后,他们便逃往美国。菲拉尔蒂父女二人在通知美国移民局之后,又在“宪法权利中心”律师的帮助下,根据“外国人侵权索赔法”,以酷刑违反国际法为由,到纽约联邦地区法院起诉了伊拉拉,并为亲人被害要求得到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
但是,由于诉讼是由另外一个国家的公民对该国公民提出的,而且原告是为了在美国以外的地方所犯罪行而要求得到赔偿,再加上美国法庭过去都以不具备司法管辖权为由拒绝听审这类案子,因此,是否能成功地提出诉讼很难预料。双方在这个案子中争论的问题之一是:“外国人侵权索赔法”是否给予原告提出诉讼的理由。诉讼理由在这里说的是原告要提供所有必要的证据,使法庭不仅同意受理此案,而且做出判决并给予赔偿。
佐治亚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戴安·阿曼介绍了诉讼双方的立场。她说:“伊拉拉一方认为,‘外国人侵权索赔法’没有为这类案子提供诉讼的理由,而只给予联邦法庭司法管辖权。美国国会还需要再通过一条法律阐明诉讼理由。除非国会再通过一条法律授权法庭行使司法管辖权,否则法庭就什么都不能做。但是,菲拉尔蒂一方说,‘外国人侵权索赔法’已经给予法庭对这些案子做出判决的权力。”
*法庭的判决支持受害人的权利*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最后驳回了这个案子,它认为,国际法不适用于另外一个国家政府如何对待该国公民这样的问题,因此“外国人侵权索赔法”提到的司法管辖权,在这个案子中不适用。但是,案子上诉到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庭以后,法庭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判决认为,酷刑违反了国际法,联合国大会早在1975年就通过禁止酷刑的宣言。法庭还判予原告一千三十万美元的赔偿。
菲拉尔蒂案判决后,联合国大会1984年再次通过禁止酷刑公约,美国国会也在1992年通过“禁止酷刑的受害人保护法”,对“外国人侵权索赔法”作了进一步的补充。随后,很多涉及种族灭绝罪、违反人类罪、战争罪以及酷刑等都被视为违反国际法,人们可以根据“外国人侵权索赔法”对犯有上述罪行的人提出诉讼。听众朋友,这次法律窗口节目到这里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