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加利福尼亚州一名男子在妻子去世后为了孩子的探视权问题和岳母对簿公堂,加州上诉法院作出了不利于他的判决。根据判决,虽然他是孩子的父亲,但是他不能剥夺祖父母合理探望孙辈的权利。这个案子不排除继续上诉的可能。
*妻子去世外祖母要求探视权*
克里斯廷和迪德州哈默2005年结婚后生了两个女儿,后来夫妻关系破裂,并在2009年办理离婚手续,其间,克里斯廷突然病逝。最初,两个孩子就和外祖母莎伦·霍格住在一起,迪德州哈默每隔几天探望孩子一次。之后,霍格请求法庭给予她外孙女的监护权,理由是迪德州哈默是一位不称职的父亲,但是,她的请求被法庭驳回。
之后,霍格又到法庭争取外孙女的探视权。根据加州家庭法规定,父母一方如果去世,法庭在符合未成年孩子最佳利益的情况下,可以给予去世一方的父母探视权。在审判庭上,迪德州哈默承认他的女儿的确喜爱外祖母,但是,鉴于霍格和他争夺孩子的监护权,而且她的家人也有吸毒和性骚扰的前科,他声称自己已经失去对她的信任。
*审判庭不同意孩子父亲提出的探视条件*
迪德州哈默认为,探视权的决定应该由家人,而不是法庭来作出。即使法庭给予霍格探视权,也要按照他看为合适的地点、时间和方式。他提出允许霍格每隔一个周六从早上10点到下午6点探望外孙女,她生日以及暑假有一个星期也可以和外孙女一起度过,只是不允许孩子在外祖母家过夜。但是,审判庭以给予霍格探视权符合两个未成年孩子的最佳利益为由作出了有利于霍格的判决。
据迪德州哈默的律师乌戈-哈里斯·伊吉克介绍,法庭实施的探视时间超出了他的当事人提出的建议,例如:每月第二个和第四个周末,从周五下午1点到周日下午1点,周间,每周三从下午4点到7点,霍格都可以和外孙女在一起,另外,圣诞节期间,她可以有2天,暑假可以有2个星期和外孙女一起度过,而且每周她可以和两个外孙女各自通话两次。只要事先通知外孙女的父亲,霍格还可以带外孙女去任何地方,包括到国外旅行。
*加州上诉法院维持下级法院判决*
乌戈-哈里斯·伊吉克律师指出,美国很多州都通过法律,在父母一方过世后,给予祖父母探望孙辈的权利。这个权利往往和根据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赋予父母监管孩子的基本权利发生冲突。
伊吉克说:“这个案子导致了这么一个局面。一方面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自由条款给予父母在监护、照顾和控制他们未成年孩子方面几乎绝对的权利。另外一方面,加州家庭法典第3102条规定,即使尚存父母表示反对,法官也可以给予祖父母探望孙辈的权利,这个冲突通常会导致法律诉讼。”
2011年10月17日,加州第4区上诉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判决说,虽然联邦最高法院2000年在特罗克塞尔诉格兰维尔(Troxel v. Granville)一案中作出的判决要求法庭认定尚存父母是出于未成年孩子的最佳利益而拒绝祖父母探视权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她)可以任意把剥夺探视权作为与祖父母之间争斗的“船坚炮利”。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不允许州政府插手家庭事务质疑父母的决定。
加州第4区上诉法院认为,迪德州哈默反对给予霍格探视权是因为他觉得对方不尊重他,因此采取了这一报复行动。法庭认定,大量事实证明,两个未成年孩子和外祖母在一起是安全的, 因为迪德州哈默提出的吸毒和性骚扰事件发生在很久以前,而且他本人也承认探望对他女儿有利,因此,审判庭依照宪法可以,而且也给予了霍格探视权,
但是,乌戈-哈里斯·伊吉克律师认为,加州第四区上诉法院的判决不符合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先例中所确立的原则。他指出,如果让这个判决成立,该州的祖父母们今后就可以通过法庭推翻父母对未成年孩子探视时间和地点的决定权,从而把祖父母的探视权凌驾于父母的决定之上,而这个父母是愿意且有能力管理自己孩子的称职父母。
*专家呼吁各方以孩子最佳利益为重*
加州家庭法律师约翰·哈丁指出,美国的家庭法因州而异,因为各州有权制定自己的家庭法,但是,一般来说,法庭在就监护权和探视权的案子作出判决时考虑的不一定是父母想要什么,而是未成年孩子的最佳利益和需要是什么。
哈丁指出,法庭往往是从孩子本位意识的角度作出判决的:“我认为,让大家明白这一点非常重要,那就是,假如一个家庭打官司到家庭法法庭,无论一方对另一方有多么生气,无论双方的争执有多么令人沮丧,作为成年人,我们都有责任做符合孩子最佳利益的事,而且努力逾越各自的不满情绪,创造一个有利于孩子茁壮成长的环境,尽管我们生对方的气,而且结果也不是我们所希望的。”
由于霍格只在审判庭聘请了律师,而在上诉法庭无人代理她的案子,因此,记者只有一个渠道可以了解她的立场。但是,她的律师对记者的采访请求始终不予回复。迪德州哈默的律师伊吉克表示,鉴于加州下级法院和上诉法院均作出不利于其当事人的判决,他不排除这个案子继续上诉到加州最高法院,甚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可能性。
案件名称:Hoag v. Diedjomah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