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6日,广东省卫生厅颁布《广东省艾滋病诊疗管理工作指引(2011年版》,回应前一段时间媒体广泛报道的一名女性感染者烧伤后被拒绝医疗的情况。广东省卫生厅明确规定:“当定点收治医院的服务不能满足患者需要,或患者主动提出转其他医院治疗时,医生应配合将患者转到其他医院进一步治疗。任何医院不得无故拒收转诊患者。”广东省艾滋病诊疗管理工作指引,无疑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获得医疗,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
中国法律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获得医疗的权利,并规定不得拒绝或推诿为感染者提供医疗。2006年3月1日生效的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手术之前的艾滋病检查,导致很多感染者被拒绝手术治疗。中国各大医院,在手术之前,会对将要做手术的病人做艾滋病、梅毒、丙肝和乙肝检查。通常,很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被发现后,医院就以各种名义推诿或拒绝为感染者提供手术治疗。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否则,将涉嫌故意传播艾滋病。但是,感染者一般不敢告知,担心被拒绝治疗,更担心隐私泄露。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究竟对应民法和刑法哪些条款,好像并不清楚。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但是,当医疗机构找出其他理由来拒绝或推诿手术治疗之际,患者并不容易找到支持证据来控告医院歧视艾滋病感染,同时患者也有求于医生,并且体能不允许采取积极的法律行动。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予以行政和刑事处罚。
术前艾滋病检查主要有两个目的:1、加强防护和消毒,2、避免医疗纠纷。但现在医疗纠纷不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那主要目的就是加强防护和消毒。《艾滋病防治条例》提出“标准防护原则”,既然把所有手术病人看成艾滋病感染者来处理,那为啥必须要检查艾滋病呢?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标准防护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对“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提出具体的行政和刑事处罚意见。
既然标准防护原则要求把所有手术病人看成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来处理,那为什么必须要在手术之前检查艾滋病呢?手术之前检查艾滋病的目的,是把手术病人分成感染者和非感染者来区别处理消毒,但恰恰这种区别处理的做法是危险的。因为手术之前的检查,不能发现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但是,如果依照“标准防护原则”来消毒,医院的成本就要加大。那么谁来为标准防护原则买单呢?医院、病人、还是政府?我认为,中国政府应该承担所有手术病人依照标准防护原则消毒所需要承担的费用,避免血液传染病的传播。
定点医院可以解决感染者医疗权问题吗?《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就感染者医疗权保障,提出“加强艾滋病防治定点综合医院及传染病医院的学科和能力建设,提高综合诊疗能力,保障感染者和病人的诊疗权益。”
定点综合医院比较好。传染病医院越来越多建立在远郊区,适应于新兴传染病的威胁和挑战。传染病医院主要用于隔离治疗,用于常见、终生携带的艾滋病治疗,确实是资源浪费。在传染病法修改之前,艾滋病需要隔离治疗的,所以只能定点在传染病医院。
定点综合医院比较好。艾滋病感染者越来越多,越来越常见,传染病医院忙不过来,也无谓地耗费传染病防治资源。感染者更多疾病和传染病控制无关,而是需要在综合医院处理。定点综合医院,既节约相对有限的资源,又具备处理一般疾病的能力,同时提升医院标准防护能力。
感染者应该在哪里接受治疗?《条例》提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国发〔2010〕48号文件提出“坚持就地治疗原则,完善家庭治疗和社区治疗服务网络,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定期检测,建立病人异地治疗保障机制,为病人提供及时、规范的治疗服务。”
国发〔2010〕48号文件强调中医治疗艾滋病。“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扩大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规模。卫生、中医药部门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治疗质量。”
国发〔2010〕48号文件提出“抗病毒治疗是挽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命、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措施。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政策。”国发〔2010〕48号文件提出第九条提出“加强医疗保障,减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医疗负担。”
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也面临来自商业保险公司的歧视。中国商业保险公司一般拒绝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保险。
中国法律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获得医疗的权利,并规定不得拒绝或推诿为感染者提供医疗。2006年3月1日生效的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手术之前的艾滋病检查,导致很多感染者被拒绝手术治疗。中国各大医院,在手术之前,会对将要做手术的病人做艾滋病、梅毒、丙肝和乙肝检查。通常,很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被发现后,医院就以各种名义推诿或拒绝为感染者提供手术治疗。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否则,将涉嫌故意传播艾滋病。但是,感染者一般不敢告知,担心被拒绝治疗,更担心隐私泄露。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究竟对应民法和刑法哪些条款,好像并不清楚。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但是,当医疗机构找出其他理由来拒绝或推诿手术治疗之际,患者并不容易找到支持证据来控告医院歧视艾滋病感染,同时患者也有求于医生,并且体能不允许采取积极的法律行动。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予以行政和刑事处罚。
术前艾滋病检查主要有两个目的:1、加强防护和消毒,2、避免医疗纠纷。但现在医疗纠纷不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那主要目的就是加强防护和消毒。《艾滋病防治条例》提出“标准防护原则”,既然把所有手术病人看成艾滋病感染者来处理,那为啥必须要检查艾滋病呢?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标准防护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对“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提出具体的行政和刑事处罚意见。
既然标准防护原则要求把所有手术病人看成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来处理,那为什么必须要在手术之前检查艾滋病呢?手术之前检查艾滋病的目的,是把手术病人分成感染者和非感染者来区别处理消毒,但恰恰这种区别处理的做法是危险的。因为手术之前的检查,不能发现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但是,如果依照“标准防护原则”来消毒,医院的成本就要加大。那么谁来为标准防护原则买单呢?医院、病人、还是政府?我认为,中国政府应该承担所有手术病人依照标准防护原则消毒所需要承担的费用,避免血液传染病的传播。
定点医院可以解决感染者医疗权问题吗?《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就感染者医疗权保障,提出“加强艾滋病防治定点综合医院及传染病医院的学科和能力建设,提高综合诊疗能力,保障感染者和病人的诊疗权益。”
定点综合医院比较好。传染病医院越来越多建立在远郊区,适应于新兴传染病的威胁和挑战。传染病医院主要用于隔离治疗,用于常见、终生携带的艾滋病治疗,确实是资源浪费。在传染病法修改之前,艾滋病需要隔离治疗的,所以只能定点在传染病医院。
定点综合医院比较好。艾滋病感染者越来越多,越来越常见,传染病医院忙不过来,也无谓地耗费传染病防治资源。感染者更多疾病和传染病控制无关,而是需要在综合医院处理。定点综合医院,既节约相对有限的资源,又具备处理一般疾病的能力,同时提升医院标准防护能力。
感染者应该在哪里接受治疗?《条例》提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国发〔2010〕48号文件提出“坚持就地治疗原则,完善家庭治疗和社区治疗服务网络,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定期检测,建立病人异地治疗保障机制,为病人提供及时、规范的治疗服务。”
国发〔2010〕48号文件强调中医治疗艾滋病。“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扩大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规模。卫生、中医药部门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治疗质量。”
国发〔2010〕48号文件提出“抗病毒治疗是挽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命、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措施。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政策。”国发〔2010〕48号文件提出第九条提出“加强医疗保障,减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医疗负担。”
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也面临来自商业保险公司的歧视。中国商业保险公司一般拒绝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