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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时间 3:02 2024年12月1日 星期日

美《权利法案》保护公民宪法权利


美国的开国先父200多年前制定了《权利法案》,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政府的侵犯。这次节目,我们要回顾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几个案例,了解美国人是如何运用宪法给予他们的权利,保护自己的言论和出版自由的。

*《权利法案》的来历*

1787年,刚刚摆脱英国殖民统治的北美各州代表在费城举行制宪会议,通过了宪法草案,确立了政府部门的权力分配以及联邦和州之间的关系。1789年,第一届国会宣告宪法生效,同时追加了有关公民权利的前10条修正案,又称《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于1791年生效。

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限制公民的言论、出版及宗教自由,或者剥夺公民和平集会及请愿的权利。两百多年来,美国人把宪法给予他们的各项权利看作是至高无上的权利。无论是作为立法机构的国会也好,还是执法的政府行政机构也好,都不能侵犯他们的权利。

*纽约时报公司诉合众国案*

首先我们来介绍纽约时报公司诉合众国案,又称五角大楼文件案。说起这个案子,还要从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政府谈起。1971年,尼克松政府的一名官员向纽约时报透露了五角大楼文件,也就是美国国防部对有关美国在越南军事活动日益加强的机密研究文件。6月13号,纽约时报开始根据这份文件发表一系列报导。6月14号,当时的司法部长米切尔打电话警告纽约时报不要再继续刊登这些报导。6月15号,尼克松政府得到法庭对纽约时报的临时禁止令。

在向法庭提出的申诉中,政府声称,它是美国国家安全利益的唯一代表,因此应该得到法庭的指令实现这一目的。但是,纽约时报反驳说,这样做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有关言论和出版自由的规定。纽约时报指出,政府的真正动机是对出版内容进行政治审查,而不是保护国家安全。6月30号,这个案子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政府败诉*

弗罗德.艾布拉姆斯(Floyd Abrams)当时是纽约时报的法律顾问,他回顾最高法院判决时说:“最高法院最后做出有利于纽约时报的判决。判决说,虽然国家正处于战争时期,而且纽约时报公开的材料本应属于机密文件,但美国法律和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导向很明确,它保护人们言论自由的权利,因此政府一方败诉。”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认为,政府要求对纽约时报的报导实行事先限制的理由不充份。设在芝加哥的美国第一修正案律师协会的首席法律顾问韦恩.詹彼得罗(Wayne Giampietro)分析了五角大楼文件案的重要性。他说:“五角大楼文件案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事先限制,它确立了政府不能阻止任何人、无论是媒体还是个人,传播所获得的信息。如果有谁滥用了这个权利,你可以在事后对其进行处罚,但是你不能一开始就阻止他们讲话。”

曾经担任纽约时报一方法律顾问的艾布拉姆斯律师认为,美国的政治体制确保了这场纷争最后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得到解决。他指出,特别是对国外的人来说,这个案子有趣的是,美国政府一开始并没有派警察或部队阻止发表,而是把纽约时报告上法庭。美国最高法院也保持了它自身的独立性。它向政府行政机构说:我们理解你们所说的不公开这些文件的重要性,但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高度维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因此我们不允许政府阻止报纸刊登有关文件。

*廷克诉得梅因学区案*

另外,公民除了有自由发表言论和出版的权利之外,还有通过象征行为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廷克诉得梅因学区案。

1965年,越战仍在继续,美国国内出现反战运动。那一年12月,爱奥华州首府德梅因市,一群成年人和学生聚集在埃克哈特的家中,讨论如何表达他们反对越战和要求停战的呼吁,会议决定通过在圣诞节期间佩戴黑纱的方式抗议越战。15岁的约翰.廷克和他13岁的妹妹玛丽.贝思.廷克,还有16岁的克里斯托弗.埃克哈特决定和他们的父母一起参加佩戴黑纱的活动。

他们学校的校长闻讯此事后规定,凡是参加抗议活动的学生将被要求摘下黑纱,如果有谁违反校规,就要被暂时停学。但是,这3个学生还是佩戴黑纱到学校去了。学校要求他们摘下黑纱,他们表示拒绝,校长就命令他们回家,并告诉他们只有在取下黑纱后才能复学。这3个学生直到元旦后,也就是在他们开会确定的抗议日期结束后,才返回各自的学校。

*学生家长提出诉讼*

3位学生的家长后来上诉到联邦地区法院,要求学校负责人和董事会停止对他们孩子的纪律处罚,并要求名义上的损害赔偿。但是,法院驳回了这一上诉,并指出学校当局采取的政策是基于维护学校纪律的考虑。之后,他们又上诉到第八巡回法庭,但是法庭两派法官票数相等,等于维持了联邦地区法院的原判。

1968年,这个案子最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1969年2月24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做出判决说,学生佩戴黑纱是无声的消极行为,并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而且和纯粹的言论非常接近,因此他们的行为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判决还说,校方没有提出足够的证据表明佩戴黑纱严重影响了学校的纪律。

约翰.廷克(John Tinker)回忆说,最高法院宣布判决时,他已经高中毕业了,但是消息传来时,他感到欢欣鼓舞。他说:“我高兴极了,我们一直都认为自己是正确的。言论自由是民主的最基本原则,我们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受到侵犯,因此有必要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寻求解决。虽然联邦地区法院驳回了我们的上诉,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同意我们的看法。因此,我们都很高兴。”

廷克谈了这个案子对他生活产生的影响。他说:“它使我认识到人们如果努力,就可以对社会产生影响。这个案子使我有机会结识许多关心学生权利的人,我有时也被邀请去法学院和高中演讲,为我提供了很好的机会。”

当年佩戴黑纱的几个孩子如今都已过了50岁。约翰.廷克目前从事电脑设计方面的个体工作,他的妹妹玛丽.贝思.廷克是加州洛杉矶一家医院的护士,克里斯托弗.埃克哈特在佛罗里达州从事儿童方面的工作。

美国民权联盟曾为廷克一家的上诉提供过资助和法律顾问。该组织的立法顾问马文.约翰逊(Marvin Johnson,)说,廷克案具有重要的意义。他说,在这之前,成年人言论自由的权利是很明确的。但是,未成年人是否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以及应享受多少权利却不确定。廷克案的重要性在于它确立了未成年人言论自由的权利。

*罗思诉合众国案*

虽然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和出版自由。但是,并非所有的言论都受到宪法保护。美国民权联盟的立法顾问马文.约翰逊指出,法庭规定,淫秽的言论、儿童色情的言论以及挑起或立即引起暴力活动的言论不在宪法的保护之列。下面我们来看一起涉及淫秽言论的案件:罗思诉合众国案。

1957年,纽约市书商罗思使用商业传单和广告招揽生意,他被指控寄送淫秽传单、广告和黄色书籍,因此违反了联邦有关禁止色情的法律。纽约南区地区法院的一个陪审团判定他26项控罪中,有4项罪名成立,第二巡回上诉法庭的判决支持这一判决。罗思在1957年4月将此案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1957年6月,联邦最高法院以6比3的多数再次驳回罗思的上诉。判决指出,并不是每一种形式的表达方式都能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判决说,如果一个普通人运用当代社会的标准,发现某一作品的主题从整体上迎合了人们淫秽的趣味,那么这一作品就可以被视为淫秽。

联邦最高法院后来在1973年和1974年的几项判决中又进一步提出,社会标准不一定是全国性的,一个州如果对此有明确的解释,那么该州也可以确立它自己的标准,还有一类不受宪法保护的就是诽谤性言论。诽谤涉及一个人的名誉,如果有人通过语言或其它方式,向第三者传达的信息诋毁了他人的名誉,就可以提出诽谤诉讼。

*格尔茨诉罗伯特·韦尔奇公司案*

在美国,法庭对私人提出的诽谤诉讼和对政府官员及公众人物提出的诽谤诉讼是有区分的。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起相关的案子:格尔茨诉罗伯特·韦尔奇公司案。

1974年,芝加哥一名警官被判定犯有杀人罪,受害者家属聘请格尔茨律师代表他们向这名警官提起民事诉讼。罗伯特.韦尔奇公司的一个杂志撰文指责格尔茨是一个列宁主义份子和共产党的急先锋,因为他代表的当事人起诉了执法官员。这份杂志还指称,对审讯这名警官的审判是共产党为诋毁当地警察策划的一起阴谋。一个联邦地区法院裁决说,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中确立的原则适用于此案。那么,这一原则是什么呢?

1960年,纽约时报刊登了一则广告,指称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在阿拉巴马州因被指控作伪证而被捕,是因为有人要破坏他清除种族隔离和争取黑人投票权的努力。当时阿拉巴马市州首府蒙哥马利市专员沙利文向纽约时报以及支持刊登这一广告的四名黑人牧师提出诽谤诉讼。沙利文称,对蒙哥马利市警察的指控抵毁了他个人的声誉。

*政府官员和普通人的举证责任不同*

这个案子最后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说,第一修正案保护公民对政府官员的行为发表的所有言论,甚至是错误的言论,除非发表这些言论的人明知是错误的,或不顾事实真相。简而言之,沙利文一案的原则是,对政府官员或公众人物提出的诽谤诉讼要比个人提出的诽谤诉讼要求更加严格。

因此,在格尔茨诉罗伯特.韦尔奇公司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说,提出诽谤诉讼的格尔茨既不是政府官员、也不是公众人物,沙利文一案不适用此案,格尔茨对罗伯特.韦尔奇公司提出的诽谤诉讼因此成立。

设在芝加哥的美国第一修正案律师协会的首席法律顾问韦恩.詹彼得罗曾经担任格尔茨一方的律师。他指出,在诽谤诉讼上,普通公民要比政府官员或公众人物享受更多的保护。他说:“像你我这样的非公众人物提出诽谤诉讼要比政府官员容易一些,因为政府官员不仅要证明对他的诽谤是不真实的,而且要证明被告是在本来就知道所说的不属实的情况下进行诽谤的,而普通个人则不必证明后一点。”

*言论自由面临新挑战*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因特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又为如何保护公民网上的言论自由带来新的挑战。例如:美国国会提出某些言论,例如涉及儿童色情的言论,不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之列,因此制定了儿童网络保护法。但是,具有司法审查权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却认为国会的规定违宪,因此将这部份立法删除。

在五角大楼文件案中担任纽约时报法律顾问的艾布拉姆斯律师指出,宪法修正案确立两百多年来一直努力适应新形势的变化。他说:“宪法第一修正案实行两百多年来,这个国家发生了变化,我们的问题和需要也发生了变化,因此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的权利也要运用到新的不同领域。两百多年前,我们没有电视、收音机和因特网,我们现在要保护这些领域的言论自由。但是,言论自由总的原则没有改变,那就是,政府不能事先告诉媒体应该说什么,也不能在媒体和公众发表言论后把他们打入牢房,更不能强迫某人发表他不相信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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