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宪法给予总统特赦各种罪犯的权力。特赦由总统单方面定夺,不但不能更改,就连国会和法庭也无权审查。下面我们就请专家介绍美国总统特赦权的历史背景和实际运用的一些情况,
*法律依据和目的*
众所周知,美国宪法采纳了英国普通法的某些合理内容,使之成为美国法律的一部分。1787年,美国的开国先父在制定联邦宪法时,参照英国法中有关国王或女王可以给予某人减刑或特赦的规定,把总统特赦权写入了美国宪法。美国宪法第2条第2款中也规定,总统有权对危害合众国的犯罪行为赐予缓刑和赦免,但是弹劾案除外。
据史料记载,美国的开国先父之所以把总统特赦权写入联邦宪法,是为了使总统能够更好地处理紧急事件和政治叛乱。总统特赦一直被用来安抚政治上的反叛活动,例如在时机适当的时候给予叛乱分子特赦,以恢复国家的平安等。
纽约州佩斯大学法学院的拉尔夫.施泰因(Ralph Stein)教授指出,总统特赦权的另外一个目的是使政府的三大部门之间能够相互制衡。
他说:“美国宪法对行政、立法和司法这三大政府部门的权力相互制衡。总统特赦的目的是,如果总统认为某项联邦定罪或判刑过于严厉或没有正当理由,他有权取消定罪或削弱判刑的影响力。”
*如何解释?*
俄亥俄州首都大学法学院教授丹尼尔.科比尔(Daniel Kobil)说,总统特赦包括缓刑、减刑和特赦。他说:
“缓刑权是指总统有权推迟某项判决的执行,例如他可以使死刑的执行推迟一段时间;特赦权的范围更广,它允许总统把某项刑事犯罪一笔勾销。另外,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补充说,除了赦免刑事罪以外,总统还可以给予减刑。”
但是,伊利诺伊州洛谷社区学院社会学教授拉克曼(P.S. Ruckman)认为,总统特赦的范围实际更广。他说:
“美国宪法只谈到缓刑和赦免,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把总统特赦解释为特赦、有条件特赦、减刑、有条件减刑、大赦、缓刑、免除罚金等一共六、七项。布什总统在利比一案中所使用的是减刑,这个特赦权允许他推迟或取消某一判刑。很多总统过去都使用过这个权力。”
*无需解释理由 权重但有限制*
据纽约州佩斯大学法学院教授拉尔夫.施泰因指出,总统在法律上没有义务解释特赦的理由。他说:
“白宫和美国司法部的有关人员对要求特赦的申请进行审议,然后向总统推荐哪些人应该得到特赦。但是,总统有绝对的自由根据任何理由给予特赦或减刑,虽然总统从政治考虑有必要对特赦做出解释,但是在法律上他却没有必要这么做。”
不过,拉尔夫.施泰因教授同时指出,总统特赦权只适用于联邦犯罪。他说:
“美国宪法第2条使总统有权给予违反联邦法律的人特赦。根据美国的联邦体制,总统对各州的犯人没有管辖权,他只对联邦一级犯人有管辖权。所以,总统可以给予在联邦法庭被定罪的人特赦,但不能给予在州法庭被定罪的人特赦。”
伊利诺伊州洛谷社区学院社会学教授拉克曼指出,尽管联邦宪法对总统特赦权作了一些限制,但是总统的特赦权力依然很大。他说:
“联邦宪法对总统的特赦权作了一些限制,例如他只能给予联邦犯罪特赦,不能给予州犯罪特赦,而且与弹劾有关的案子,他也不能给予特赦,除此之外,总统特赦权没有其它限制。总统可以给予任何人特赦,无论罪行如何,也无论有没有特赦的理由,他都可以给予特赦。”
*有权慎用 特赦渐少*
很多美国总统都行使过宪法给予他们的特赦权。例如麦迪逊总统赦免过一群海盗,南北战争期间,林肯总统赦免过一批同情南方的人士。另外,越南战争之后,一些逃避兵役的人获得特赦。
在诸多的总统特赦中,福特总统特赦尼克松总统最具有争议。1974年,福特总统上台后,给予尼克松总统特赦,以便缓解全美上下在尼克松总统因水门事件辞职后出现的分歧。许多政治分析人士把福特后来竞选连任的失败归咎于他对尼克松的特赦。自从里根总统1981年上台后,总统们在使用特赦权方面变得非常谨慎。许多学者说,这反映了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趋向。
伊利诺伊州洛谷社区学院社会学教授拉克曼指出,过去一百年里,总统特赦权越来越少使用,呈现下滑的趋势,他分析了导致这个局面的原因。他说:
“20世纪初,美国开始实行假释和缓刑制度,这个制度允许犯人通过其它方式服刑,因此可以从监狱中得到释放。在这之前,特赦权更重要,因为这是获释的少数几个途径之一。但是,有了假释和缓刑制度后,特赦的重要性逐步减弱。另外,自从60年代末期以来,法治在美国政治中成为非常重要的议题。公众对犯罪率日益上升非常关注。因此,总统在给予特赦时往往非常谨慎。”
*政治争议*
由于总统特赦在政治上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因此引发了不少争议。例如乔治.布什总统赦免国防部长温伯格以及其他卷入伊朗与尼加拉瓜反叛军丑闻事件的官员引起很大争议。
克林顿总统赦免商人马克.里奇也招致批评,因为里奇的前妻曾向克林顿的竞选活动捐款。后来,在司法部和美国国会的要求下,有关方面才对有关事件进行调查。调查的结果是,克林顿总统的特赦不恰当,但是并没有对此采取任何行动。
不过,虽然在总统特赦问题上存在诸多争议,相对来说,大多数的总统特赦都没有造成大的问题。
*布什特赦对象*
现任总统乔治.W.布什在2002年圣诞节前夕颁布他上台后的第一次特赦。在他赦免的人当中,一位是在1957年因逃避军役而被判入狱的耶和华见证人的牧师,另一位是从邮件中偷窃了10美元90美分的邮局雇员,还有一位是因篡改汽车里程表而被罚款的人。
有些犯罪看上去是轻罪,但是如果触犯了联邦法律,在某些州,罪犯有可能失去投票及当陪审员的特权。因此,总统特赦不仅涉及他们的声望,也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
*有助于犯人改邪归正*
俄亥俄州首都大学法学院教授丹尼尔.科比尔指出,总统的特赦权在历史上一直被用来帮助刑事罪犯在彻底偿还罪债后重新回到社会。他说:
“如果某人年轻时犯了罪,但是之后20年里一直表现良好,总统可以给予这个人特赦,消除刑事犯罪给他带来的负面影响。有些州不允许从事过某些犯罪的人担任公职,有时还会剥夺这些人持枪或投票的权利,因此特赦把刑事犯罪一笔勾销,使犯罪人员重获参与社会和民主的基本权利。美国总统使用特赦权赦免了很多名不见经传的人。”
*切尼副总统的助手被免刑*
美国现任总统乔治.W.布什在2007年7月2号特赦了副总统切尼的前办公室主任刘易斯.利比。利比因中情局泄密一案被联邦法庭判处两年半徒刑。布什总统表示,他尊重陪审团的裁决,但是认为对利比的判刑过于严厉。不过,布什只是赦免了利比的刑期,而没有免去法院对他施以的25万美元罚款。利比后来自己交付了罚款。
有关专家指出,布什总统在担任总统期间继续给予利比完全特赦是完全有可能的,因为以前的总统也这么做过,就连布什总统本人也没有排除这个可能性。
*司法仍然独立*
纽约州佩斯大学法学院教授拉尔夫.施泰因提醒人们不要通过某个个案来判断美国的司法制度。他说:
“仅仅通过某一个案来观察整个美国司法体制的做法是错误的。基本上说,美国的司法体制是以司法独立为原则的。只要案子不存在需要推翻原判的上诉问题,陪审团的裁定以及法官的判刑就必须得到尊重。从数据统计看,总统或州长介入司法制度的情况是极为罕见的。”
*弥补不公之判*
俄亥俄州首都大学法学院教授丹尼尔.科比尔指出,总统特赦权为可能出现的司法不公提供了一个安全阀。他说:
“美国法律承认,任何法律制度都需要给严厉的刑罚一个安全阀或例外保护,因为任何法律都有可能导致不公正的结果。给予总统特赦权,就是认识到人类实施的法律制度不完美,因此,以现实的态度认识到我们都是人,都会犯错误,而且有时达不到预期目标,这一点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