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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时间 12:25 2024年11月28日 星期四

上海率先对性骚扰做出法律界定


上海当局星期四通过了立法,在中国首开先例,对性骚扰违法行为作了详细明确的界定,并规定受害者的申诉权和对侵害人的惩处。有专家认为,上海的立法的确向法治迈出积极的一步,但是从全国来看保护妇女权益方面还有更紧迫的任务,如制止拐卖人口。他认为制止性骚扰不能光靠由上而下的立法,还得由下而上的进行公民道德教育。

*覆盖五方面:从图文到动作*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地方立法,从语言、文字、图像、电子资讯、肢体行为这五方面对性骚扰行为作了详细明确的界定。同时规定受害者有权向雇主或相关部门申诉,而雇主或相关部门则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严重后果者要予以惩处。

上海市在全国一马当先通过这样的立法。因为据新华社和美联社的报导,200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措辞模糊,对性骚扰行为没作确切界定,这就使有关立法的执行及这类案件的处理极端困难。而上海市的立法弥补了上述全国性立法的疏漏。

旅美社会学家刘晓竹认为,上海通过有关立法制止性骚扰行为固然是好事,上海不论是经济还是文明社会建设方面在全国都名列前茅,而从全国来看,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禁止性骚扰并非首要问题。

“现在中国拐卖妇女儿童比性骚扰更为严重,而且犯罪的量和持续性都是更为严重的。当然上海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而且是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最发达的城市,说它走在全国的前面当然无可厚非,但是中国妇女问题的真正主体部份是在内地、在农村、在边远地区。”

*电子信息也管?担心副作用*

刘晓竹认为, 上海有关立法在肢体及语言方面对性骚扰行为的构成作了明确阐述是必要的,但是在中国这样一个缺乏言论自由的国家如果把其它诸如电子资讯方面的性骚扰行为一概提高到违法高度来处理,可能会产生不良的副作用:

“在肢体还有语言、主要是面对面的交流中、或者互动中,把它规定清楚,这一点是必要的。但是另外在互联网、短信或者电子邮件这些性骚扰的规定,当然也有必要,但是我比较担心。中国原本就缺少言论自由,某些性骚扰不是通过法律的惩罚而是要通过舆论的制约来解决问题。”

新华网上的一篇文章认为,要加强性骚扰立法的可操作性,不仅需要上海立法中所界定的性骚扰的形式载体,而且立法还必须涉及性骚扰的具体内容以及双方的心理状态,而上海立法缺少后两者,因此也无法让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反性骚扰规定真正落实。

*需自下而上的道德教育*

刘晓竹持不同观点,他觉得要制止性骚扰不仅靠有效的立法, 主要得通过社会公民道德教育。

“通过从上而下硬性的规定有没有效果呢?我不希望看到政府过度地利用强权,或者利用剥夺一种人权来达到另一种人权的保护。或者说剥夺言论自由、公民自由,来矫枉过正地达到另一种人权的保护。这种平衡很微妙、很难,但是主体原则是一条:那就是从公民的个体做起,从个体到社会道德到法律的规范,这样使社会不断进步。

刘晓竹提倡,解决性骚扰问题要采用自下而上的道德教育再结合法律规范,但是首先要解决的是执法不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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