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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时间 13:02 2024年11月28日 星期四

美联邦最高法院裁决后期堕胎违法


最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做出禁止后期堕胎的裁决。这是一项具有突破性的裁决,因为在这之前的20多年中,堕胎在美国一直是合法的。一些分析人士把联邦最高法院的这项裁决看作是全面禁止堕胎的前奏。

*堕胎在美国合法化的背景*

197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罗诉韦德案”中裁决说,妇女的堕胎权属于隐私权,受到美国宪法的保护。根据这一裁决,前期怀孕,也就是怀孕头3个月,孕妇和医生对堕胎有完全的自主权;之后3个月,各州可以实施限制,但是不能禁止堕胎;怀孕最后3个月,各州为保护胎儿的生命,可以制约、甚至禁止堕胎。但是,如果医生诊断说,母亲生产有生命危险,堕胎还是允许的。这项裁决使堕胎在全美合法化。

*禁止后期堕胎的努力失败*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后来又在内布拉斯加州的一起堕胎案中再次确认了妇女的堕胎权,并且对“罗诉韦德案”的裁决做了进一步补充。内布拉斯加州的堕胎法规定,除非为保护孕妇生命而必须实行堕胎手术,否则后期堕胎,又称“部份分娩堕胎”(partial-birth abortion)就是违法的。

这项法律通过后,内布拉斯加州一家堕胎诊所的医生卡哈特就把州司法部长告上了法庭。卡哈特指控说,该州的堕胎法甚至把怀孕十几周最常见和最安全的堕胎手术都视为非法而加以取缔,并威胁对实施这种堕胎手术的医生采取吊销执照的处罚。

200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说,内布拉斯加州的堕胎法是违反宪法的,因为它没有把妇女因健康原因而必须堕胎的例外情况考虑在内。裁决还指出,内布拉斯加州堕胎法的条文过于笼统,甚至取缔一些最常使用的安全堕胎手术,因此给要求堕胎的妇女造成了不应有的负担。

*国会通过禁止后期堕胎法案*

为了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做出回应,美国国会在进行调查之后,通过了由共和党人发起并起草的“禁止后期堕胎法案”。根据这个法案,违法从事堕胎手术的医生将面临2年有期徒刑。

2003年11月5号,这项法案经布什总统签署正式成为法律。这个联邦法律和内布拉斯加州的堕胎法有相似之处。它规定,除非为挽救母亲的生命,或避免胎儿出生后可能出现的残障而必须堕胎,否则后期堕胎就属于违法。由于这个法案没有明确说明怀孕到什么阶段堕胎才算是后期堕胎,因此为那些支持和反对堕胎人士之间后来的法律诉讼埋下了伏笔。

*民间对后期堕胎法的反应*

“禁止后期堕胎法案”正式成为法律之前,“盖洛普公司”、“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以及“今日美国报”等机构联合举行过一次民意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18岁到29岁之间的受访者当中,77%的人支持这个法案,而年纪比较大一些的受访者当中,支持这个法案的人为68%。“盖洛普公司”所做的另外一项民意调查显示,有70%的受访者支持禁止后期堕胎。

但是,“禁止后期堕胎法案”成为法律后,遭到了支持妇女堕胎权的人士的强烈反对。他们提出,这个法律的条文过于笼统,因为它在提到后期堕胎时,没有明确说明妇女怀孕到什么阶段堕胎才算是后期堕胎,因此怀孕十几周最常见和最安全的堕胎手术都有可能被定为违法,而且这个法律没有把妇女因健康原因而必须堕胎的例外情况考虑在内。支持妇女堕胎权的人士担心,“禁止后期堕胎法”会成为全面禁止堕胎的第一步。

*禁止后期堕胎法受到挑战*

为了阻止“禁止后期堕胎法”的实施,一些支持妇女堕胎权的组织,例如“生育权利中心”、美国民权联盟以及“全美计划生育联合会”,分别在内布拉斯加州、纽约州以及加利福尼亚州,把代表联邦政府的美国司法部告上联邦地区法院。这几个州的联邦法官裁定,“禁止后期堕胎法”违反了宪法,理由是它没有把妇女因健康原因而必须堕胎的例外情况包括在内。

法庭同时还颁布了禁令,使“禁止后期堕胎法”无法得到实施。之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也相继做出对支持妇女堕胎权的组织有利的裁决。面对这种局面,美国司法部在2005年9月23号上诉联邦最高法院,要求法庭重新审议联邦下级法院的裁决。

*后期堕胎为何引起争议*

布什总统誓言要坚决捍卫禁止后期堕胎法的合法性。他说:“多年以来,人们对即将出生的胎儿一直存在一种残酷的暴力行为,法律对此熟视无睹。今天,美国人民和美国政府终于正视这个问题,并开始保护这些无辜的生命了。”

虽然197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罗诉韦德案”的裁决就使堕胎在全美合法化。但是,支持和反对堕胎的法律争执不仅没有因此了结,反而越来越激烈。

近来,来自内布拉斯加州的一起涉及后期堕胎的案子经过上诉,上达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起诉方是代表美国政府的美国司法部长冈萨雷斯,被起诉方是支持妇女堕胎权的内布拉斯加州医生卡哈特。

这个案子的导火线是美国国会通过,并由布什总统签署成为法律的“禁止后期堕胎法”。这个法律把后期堕胎手术解释成“为孕妇堕胎的医生有意把一个已经存活的胎儿的一部份从母亲体内分娩出来,然后采取明显的行为,把处于半分娩的胎儿致死。”

*反对堕胎人士谴责堕胎残忍*

设在密西根州的基督教权益组织“托马斯摩尔法律中心”的爱德华.怀特(Edward White)律师把后期堕胎手术形容为“令人毛骨悚然”。

他说:“后期堕胎指的是,通过扩张和抽取手术把胎儿从母亲的子宫中取出。如果胎儿的脚先出来,医生要把身体拉出来,但是头部仍然留在母亲的阴道里,之后医生要拿一把手术刀将胎儿的后颅骨打碎,把脑浆抽取出来,再把胎儿的身体从母亲体内取出来。如果是臀位分娩,那么在胎儿的头部出来之前,医生要用同样的方法击打其头部,致使其死亡,然后再把胎儿的身体从母亲体内取出。”

圣路易大学的哲学系教授约翰.卡瓦纳(John Kavanaugh)认为,后期堕胎涉及基本的人权。

他说:“一个人除非丑恶至极,而且丧失了识别事实的能力,否则他不会认为,怀孕最后三个月的胎儿还不能被看作是有生命的人。这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假设我们把胎儿作为有生命的人对待,那么我们就应该让他们享受和婴儿同等的权利。”

*支持堕胎权的人士强调妇女选择权*

但是,“美国民权联盟”生育自由计划副主任塔尔科特.坎普(Talcott Camp)指出,“禁止后期堕胎法”的矛头其实并不是后期堕胎。她说,这个法律连怀孕头12周到13周所采取的最安全的堕胎手术都要加以禁止。

坎普指出,妇女的堕胎权是美国宪法所赋予她们的。他说:“这个问题的争论点是妇女的健康问题,以及她们对尚未存活的胎儿有选择堕胎的宪法权利。我们这里所说的不是后期怀孕下的胎儿,也不是已经存活的胎儿,而是中期怀孕下的胎儿。”

代表被起诉方卡哈特医生的“生育权利中心”的律师普丽西亚.史密斯(Priscilla Smith)指出,“禁止后期堕胎法”的条款覆盖面太广,它不仅禁止后期堕胎,甚至连前期堕胎也加以禁止。

普丽西亚.史密斯律师说:“我们提出,这个法律没有把妇女因健康原因而必须堕胎的例外情况考虑在内,因此违反了‘罗诉韦德案’以及联邦最高法院2000年的裁决精神。我们请了全美各地重要学府的一些专家出庭作证。他们都表示,‘禁止后期堕胎法’禁止使用最安全的堕胎手术,这会给妇女造成伤害,使她们无法进行安全的堕胎手术。”

“全美堕胎联合会”的主席维基.萨波塔(Vicki Saporta)强调指出,堕胎是医生和病人之间的事,政客无权介入。她说:“我们认为,允许医生根据他们的医学知识和诊断为病人提供治疗,不让政客干预医生和病人之间的关系,这非常重要。”

*后期堕胎涉及人的生命权*

反对堕胎的基督教权益组织“托马斯摩尔法律中心”的怀特律师指出,后期堕胎无异于残杀婴孩。

他说:“目睹后期堕胎手术,你不能不说这就是在杀害婴儿。胎儿已经完全成型,有可能8个月或8个半月大。这就是为什么要禁止后期堕胎的原因。就我个人以及‘托马斯法律中心’而言,生命包括从怀孕开始到孩子出生的整个阶段。”

加州律师詹姆斯.约瑟.林奇(James Joseph Lynch)指出,后期堕胎涉及两个人的生命。他说:

“实际情况是,不只是母亲的隐私权至高无上,堕胎牵涉到两个人:母亲以及未出生的胎儿。因此,我们要权衡两个人的权利。那种“这是我的身体,我的权利”的说法是不公平的。根据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母亲没有堕胎的绝对权。她只有在健康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才有堕胎的权利。即使出现这种情况,也应该做到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方式上,尽可能地挽救两个人的生命。”

*联邦最高法院反对后期堕胎*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6年2月21号表示同意受理来自内布拉斯加州的这起后期堕胎案。引人注目的是,联邦最高法院在布什总统的第二届任期内连续更换了两名大法官,新上任的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和阿利多大法官都是天主教徒,立场一向保守。

一些分析人士在这个案子裁决之前就曾预测,这两名大法官加入联邦最高法院,有可能改变甚至推翻法庭以往对堕胎问题的裁决。一些分析人士指出,除了堕胎以外,在同性恋、安乐死、宗教展示等很多有争议的问题上,新组合的联邦最高法院都有可能做出改变美国命运的裁决,因为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终身任期。

正如分析人士所预料的,2007年4月18号,以罗伯茨为首的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微弱多数做出支持联邦政府的裁决,维护了“禁止后期堕胎法”的合法性。虽然裁决只涉及后期堕胎手术,而没有触及“罗诉韦德案”的实质,也就是妇女的堕胎权本身。但是,这项裁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妇女选择堕胎的权利,并且给反堕胎人士争取全面禁止堕胎带来了一线希望。

肯尼迪大法官代表5名支持“禁止后期堕胎法”的大法官指出,“禁止后期堕胎法”使政府提出的尊重生命,包括未出生胎儿生命的主张的合法性得到进一步维护。

但是,联邦最高法院中唯一的女性大法官金斯伯格代表4位反对派大法官反驳说,法庭的裁决不惜以妇女的安全为代价,剥夺了妇女的选择权。布什总统表示,这个裁决证明美国政府在维护生命的神圣性方面所取得的成就。

美国每年有一百多万起堕胎手术,其中90%是在妇女怀孕十二周内进行的,这类堕胎不受联邦最高法院上述裁决的影响。

反对堕胎的人士正在积极努力,试图通过诉讼要求联邦最高法院彻底推翻它在1973年的“罗诉韦德案”中做出的裁决,从而使堕胎在美国全面取缔。因此,支持与反堕胎之间的势力较量还将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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