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也许听说了2002年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周围地区发生的两名冷枪连环杀手的枪杀事件,案发地之一维吉尼亚州的法庭2003年底对其中一名嫌疑人马尔沃进行了审判,陪审团裁定马尔沃犯有杀人罪,但是考虑到他作案时只有17岁,因此没有判处他死刑,而只建议判处他无期徒刑,不得保释。
没有陪审团的建议,法官不能对他施以死刑。对于这一判刑结果,枪杀事件的幸存者以及受害者家属表示失望。但是,反对死刑,特别是反对未成年犯死刑的人,显然松了一口气。下面,我们就来看看美国法庭是如何处理未成年犯死刑问题的。
*美国的死刑判决*
自从美国建国以来,死刑制度就存在了。死刑在实行的过程中多次受到挑战。1972年,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说,死刑的实施过于武断和不公平,死刑的执行因此中断了一段时间,之后各州基于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纷纷开始修改死刑法。
1976年,有关法律经过修改并通过后,死刑又开始恢复实施。从那时候到现在,虽然争议一直存在,但是死刑的执行在美国从未停止过,联邦最高法院基本上维持了死刑判决,但是对死刑的运用范围实施了一些限制,例如对未成年犯和弱智者的死刑判决。
全国检察官协会理事会成员、俄勒冈州克拉特塞普郡检察官乔舒亚·马基(Joshua Marquis)说,目前美国五十个州中,有三十八个州允许死刑,其余十二个州和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没有死刑。
他说:“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死刑。五十个州各自通过选举或立法决定是否实行死刑,如果决定可以实行死刑,就要决定什么罪行可以判处死刑以及什么年龄的人可以被判死刑等。除少数州之外,大多数州都不允许判处十八岁以下的人死刑。”
*直接涉及未成年犯死刑的案子*
下面我们就来介绍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的汤普森起诉俄克拉荷马州案。十五岁的汤普森被指控和几位家人一起杀死了他原来的姐夫,因为据指称这个姐夫虐待他的姐姐。
由于俄克拉荷马州当时的法律允许对犯有杀人罪的十六岁以下未成年犯施以死刑,因此州政府提出把汤普森作为成年人审讯,认为汤普森虽然还是青少年,但是已经具备明辨是非的能力。
汤普森在初审法庭被判犯有杀人罪,并被判处死刑。俄克拉荷马州刑事上诉法院维持了这个原判。这个案子最后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这个案子提出的问题是,把十五岁的未成年犯判处死刑,是否违反宪法修正案第八条有关不得施以残酷和非常刑罚的规定?
1987年11月9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庭,听取双方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陈述。代表俄克拉荷马州政府在联邦最高法院辩护的律师戴维·李(David Lee)介绍了辩护方和检控方各自的立场。
他说:“汤普森的辩护律师提出,大多数人都会认为,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犯年龄太小,不应该把他们判处死刑。但是,俄克拉荷马州政府强调,这个决定应该由立法机构,而不是由法庭做出。”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88年6月29号以五比三的多数,推翻了对汤普森的死刑原判。判决说,文明的合理标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发展和变化的,这是一个不断成熟的社会进步的标志。这一判决用通俗的话就是说,从前被视为合理的惩罚在如今的社会却可能被看作是残酷和非常的刑罚,因为时代不同了。因此,判处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犯死刑应该禁止。
1989年,联邦最高法院又对另一起涉及未成年犯死刑的案子做出裁决。十七岁的斯坦福德因涉嫌杀人、鸡奸和抢劫,被肯塔基州陪审团判定有罪并判处死刑。当时在全美三十七个允许死刑的州中,有十二个州禁止判处十七岁以下的未成年犯死刑,十五个州禁止判处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犯死刑。
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到底把死刑判决的年龄确定为十七岁还是十六岁,全国没有统一的认识,这个问题应该由各州自己来定,不能把对未成年犯施加死刑一概视为残酷和非常的刑罚。因此,法庭针对斯坦福德一案判决说,判处十八岁以下犯有杀人罪的未成年犯,不违反宪法第八条修正案有关不得施以残酷和非常刑罚的规定。
您也许会问,联邦最高法院在处理未成年犯的死刑问题上究竟采用什么标准呢?美国死刑信息中心执行主任理查德·迪特尔(Richard Dieter)分析说: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说,第八条修正案的含义在不同时期会有不同的解释,什么是残酷的刑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
“联邦最高法院说,某一时期,社会能够接受把某些犯有杀人罪的精神残障的人判处死刑,例如1989年时,没有多少人反对这么做。但是,到了2002年,联邦最高法院又说,这么做太残酷,因为很多州已经废除了这种做法,而且公众和世界舆论反对这种做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联邦最高法院说,这么做并不是反复无常,而是人们对人权以及什么是残酷刑罚的理解发生了变化。在通常的情况下,联邦最高法院判案时会遵循先例,但是在宪法第八条修正案的问题上,他们看重的是现实以及当今的合理标准。”
*非直接涉及未成年犯死刑的案子*
近年来,联邦最高法院对两起看来不太相关的案子的判决,可以说对未成年犯的死刑判决有间接的指导作用。其中一起案子涉及弱智者的死刑判决。
这个案子是,被告阿特金斯在初审法庭被判定犯有绑架,持枪抢劫和杀人罪。虽然他的证人提出,阿特金斯是弱智,但是初审法庭和他所在的维吉尼亚州最高法院还是判决他死刑。2002年,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判决指出,根据美国宪法第八条修正案的规 定,对弱智者施以死刑构成残酷和非常的惩罚。
维吉尼亚州华盛顿与李大学法学院教授罗杰.格鲁特(Roger Groot)分析了这个案子的判决和判处未成年犯死刑之间的关系。他说:“阿特金斯案的判决和未成年犯死刑之间的关系更加直接,因为未成年人的智能虽然不能和弱智者的智能相提并论,但是显然不象成年人的思想那么成熟。因此,用于弱智者的断案基础也应该适用于未成年犯的死刑。”
印第安纳州圣母大学法律援助诊所的法律专家乔安玛丽.伊拉利亚.达沃利(Joanmarie Ilaria Davoli)说:
“阿特金斯一案裁决的推理既适用于弱智者,也适用于未成年犯。在联邦最高法院就这个问题做出最后裁决之前,是否判处未成年犯死刑,还会作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继续存在下去。但是,就目前看来,联邦最高法院越来越倾向于取缔判处未成年犯死刑的做法。”
另一起案子涉及减刑的证据。这案子说的是,被告威金斯因涉嫌杀人在初审法庭被判处死刑。他提出上诉并申辩说,由于他的律师没有向陪审团介绍他童年的不幸遭遇,因此未能为他提供有效的辩护,导致陪审团对他严厉判刑。
2003年,联邦最高法院做出对威金斯有利的判决。判决说,如果陪审团了解威金斯的过去,并且把它作为断案时考虑的因素,可能会减轻对他的刑罚。罗杰·格鲁特教授说:
“威金斯案之所以和未成年犯的死刑问题有关,是因为人们有一个普遍的共识,那就是年龄本身也可以作为减轻刑罚的证据,所以在决定是否判处一名年轻被告死刑的问题上,应该把他是年轻人这个因素考虑在内。”
*未成年犯的审判*
除了是否判处未成年犯死刑引起争议以外,在什么法庭以及以什么身份审判未成年犯,也同样引起争议。 在佛罗里达州发生的一起案子中,未成年犯泰特被指控杀害了他母亲朋友的女儿、年仅六岁的特菲尼。
佛州目前的法律规定,十六岁的未成年犯如果被判犯有一级杀人罪,可以被判处死刑,而且无论他们年级多轻,都可以让他们作为成年人接受审判。这就意味着,虽然泰特作案时只有十二岁,还是可以把他视为成年人审判。
负责起诉泰特的检察官肯尼斯.帕特维茨(Kenneth Padowitz)说,他接受这个案子以后面临进退两难的局面。他说:
“如果我把泰特作为青少年而在未成年人法庭起诉他,那么根据佛州的法律,他可能被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特菲尼死的时候六岁,所以泰特只要为她生命的每一年服刑一个月就可以了。我认为这对他太宽容了,特菲尼的母亲也觉得这么做不公正。但是,如果让陪审团来发落泰特,就有可能给他带来非常严厉的判刑,因为泰特被指控犯有一级谋杀罪,这是最高的刑罚,他可能会因此而面临无期徒刑。”
但是,佛州大陪审团决定对泰特提起公诉,泰特在初审法庭被判犯有一级谋杀罪,陪审团做出一致判决,判处他无期徒刑,不得保释。但是,佛州政府后来介入进来,把泰特从成年人监狱转到关押未成年犯的监狱。泰特又请理查德罗森伯格(Richard Rosenbaum)律师为他提出上诉,上诉法庭推翻了初审法庭的判决,下令对泰特重审。
罗森伯格律师认为,应该把未成年犯和成年犯区分开。他说:“美国的未成年犯司法体制的主要目的是对犯罪人员进行再教育,而成年犯的司法体制的主要目的是施以惩罚并遏制犯罪。因此,年龄不同,要实现的目标也有所不同。”
佛罗里达州政府和泰特的家人在法庭外达成诉讼交易,泰特承认犯有二级杀人罪,作为交换条件,他将在未成年犯监狱服刑3年,软禁1年,缓刑10年,条件是他要从事一千小时的社区劳动并接受心理治疗。这个案子就此了结,但是,有关未成年犯判刑的争议仍在继续。
*震惊世界的冷枪连环杀手事件*
2002年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周围地区发生的冷枪连环杀手枪杀事件导致十人丧生,当两名嫌疑人被擒拿后,人们惊奇地发现,其中一人是只有十七岁的未成年犯马尔沃。
由于作案地点涉及好几个州,因此由哪个州最先提起公诉一度成为人们注目的焦点。美国司法部长最后决定由允许死刑的维吉尼亚州先提起公诉。在审讯被告马尔沃后,维吉尼亚州陪审团虽然判决他有罪,但是没有判处他死刑,这项判决同样引起了人们的争议。
不过,由于犯罪地点不只一个州,马尔沃后来在其它州也面临判刑。最后他还供认在马里兰州从事了另外6起枪杀事件,并因此判处六个无期徒刑。
罗杰.格鲁特教授认为,这项判决会对其它司法管辖区产生很大间接影响。他说:
“因为联邦最高法院很快又要对是否应该判处十六岁和十七岁未成年犯死刑进行审议。联邦最高法院在做出裁决时要考虑的因素之一就是各州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现在有些州不准实施死刑,有些州不准判处十八岁以下未成年犯死刑。
“在全美范围,人们普遍不愿意判处十六岁和十七岁以下的未成年犯死刑。马尔沃的案子就是一个生动的例子,它说明陪审团不愿意判处十七岁的未成年犯死刑,这个案子曾经是轰动全美的头条新闻,联邦最高法院不会熟视无睹。”
*未成年犯死刑的执行 *
根据美国目前的死刑制度,美国有多少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犯被判处死刑呢?俄亥俄州北方大学法律教授维克多·施特赖巴(Victor Streib)说:
“我们判了二十二名未成年犯。”
施特·赖巴教授指出,对未成年犯施以死刑已经在全世界消失,它在美国也将逐步消失。他说:
“美国对未成年犯施以死刑已经有几百年了,虽然它是世界上最后一个这么做的国家,但是,越来越多的州正在取缔这种做法,陪审团也越来越不愿意判处未成年犯死刑。民意调查显示,这种做法只得到百分之二十五到百分之三十的人的支持。我预计,今后一、两年,未成年犯死刑会在美国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