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006年3月1号做出裁决,指出专利权并不一定会给专利人带来市场的支配地位,不能因为某家公司在销售专利产品时搭售其它产品而认为这类产品在市场上形成了垄断地位。指控方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被指控方的专利产品的确占据了市场的支配地位,垄断市场的指控才能成立。
*搭售产品引发官司*
我们下面要介绍的案子叫作“伊利诺伊工具制品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独立制墨有限公司”案。
“伊利诺伊工具制品集团有限公司”(Illinois Tool Works Inc.)是美国《财富》杂志确定的大公司之一,在全球45个国家拥有650个商业分支,雇员4万9千人。
该公司生产的打印机头专门用来往大包装箱上打印识别商品类别和价格的条形码,而且获得了专利权。
“伊利诺伊工具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在销售其打印机头时要求客户必须购买该公司生产的油墨,而该公司并没有油墨的专利权。
这个做法引起了油墨制造商“独立制墨有限公司”的不满。独立制墨有限公司是一个仅有35名雇员的小公司。
该公司声称,“伊利诺伊工具制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做法构成了非法搭售,因为它的专利产品而使它搭售的油墨在同类市场上形成了垄断力量,破坏了市场竞争。
所谓搭售,又叫“捆绑销售”,是指公司在销售其专利产品时要求购买者必须同时购买另一件产品。联邦最高法院以前裁定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2002年,“独立制墨有限公司”根据联邦最高法院以往的裁决精神,以违反美国反垄断法为由,把“伊利诺伊工具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告上了联邦地区法院。
联邦地区法院驳回了这一诉讼,理由是“独立制墨有限公司”未能证明对方的专利产品占据了市场的支配地位。
但是,联邦上诉法院在2005年推翻了下级联邦法院的判决,裁定“独立制墨有限公司”不需要证明对方的专利产品占据了市场的支配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本来是被告的“伊利诺伊工具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反过来作为起诉方,把“独立制墨有限公司”告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要求法庭对这一问题做出澄清。
*制墨公司的立场*
“独立制墨有限公司”在联邦最高法院的辩护律师丹.布龙贝格(Dan Bromberg)指出,联邦最高法院在这个案子中面临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问题。
他说:“要证明某一公司违反了美国的反垄断法,通常情况下必须证明该公司占据了市场的支配地位,破坏了市场竞争。所谓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影响市场价格的能力。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47年的判决说,享有专利权可以被自动看作占据了市场的支配地位。我们知道,专利是指对某一产品或技能的独家使用权。一般认为,有了独家使用权,就有了市场的支配地位。”
“独立制墨有限公司”在联邦地区和上诉法院的代理律师爱德华.奥康纳(Edward O'Connor)指出,根据美国法庭以往的判决,在销售专利产品时把购买非专利产品作为购买条件的做法,违反了美国的反垄断法。他们最初就是根据法庭以往的判决精神提出这一诉讼的。
奥康纳律师说:“这个法律不是我们制定的,它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自己在很多年以前确立的。我们的第一个论据是,除非美国国会通过新的法律,否则联邦最高法院就应该维持过去法律的原貌,而不应该随意加以更改。但是,联邦最高法院还是把它更改了。我们的第二个依据是,专利权赋予专利人对某一独特产品的独家生产权,从而使他获得市场的支配地位。”
奥康纳律师表示,如果市场上的确存在可以与专利产品竞争的其它产品,那么法庭就应该让对方“伊利诺伊工具制品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市场上有这样的产品存在,以此表明他们没有占据市场的支配地位,而不应该由“独立制墨有限公司”证明没有这样的竞争产品存在,对方的确占据了市场的支配地位。
*工具制品集团的论据*
“伊利诺伊工具制品集团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安德鲁.平卡斯(Andrew Pincus)指出,因为某一产品是专利产品就假定它占据了市场的支配地位,这是站不住脚的。
平卡斯律师说:“我们的法律依据是,虽然专利权给予人们一些特权,但是很多专利产品以及拥有专利成份的产品之间也构成了相互竞争。例如所有电视机都包含了拥有专利权的元件,但是没有一个人会因此断言某种电视机的生产占据了市场的支配地位。
“这是因为不同的专利虽然能会使电视机的装配有所不同,但是对消费者来说,它们最终都是电视机,而且是可以相互替换的。我们提出,法庭应该认定一点的是,仅仅因为某个产品拥有专利权这一事实,并不表明消费者就没有其它替代产品可以选择了。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有很多其它的选择。”
“伊利诺伊工具制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副总裁兼法律总顾问詹姆斯.伍滕(James Wooten)指出,仅仅因为某公司的产品拥有专利权就认为它占据了市场的支配地位,这在法律上是讲不通的。
他说:“如果你用务实的眼光看待这个问题,你就会发现专利人彼彼皆是,专利产品也层出不穷。专利权并不能给予专利人对某一产品的市场支配权。假如我开发了一种软件,并且申请得到了专利,这并不表明我的产品强过微软公司的软件,占据了市场的支配权。”
平卡斯律师指出,指控方必须提出证据来证明被指控方的产品的确占据了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市场的指控才能成立。
他说:“要证明这一点就要对市场上所有其他竞争对手生产的类似产品进行评估,就‘伊利诺伊工具制品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独立制墨有限公司’一案而言,就是要对‘伊利诺伊工具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其它公司生产的打印机头进行评估,以查明该公司的产品是否真的占据了市场的支配地位或控制权。”
*联邦最高法院判决*
我们在上面谈到了“独立制墨有限公司”指控“伊利诺伊工具制品集团有限公司”破坏了市场竞争,因为它销售拥有专利权的打印机头时非法搭售油墨, 在同类产品市场上构成了垄断地位。
“独立制墨有限公司”的法律依据是,联邦最高法院以往的判决指出,享有专利权本身可以被自动看作占据了市场的支配地位。
联邦地区法院做出有利于“伊利诺伊工具制品集团有限公司”的裁决,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却支持“独立制墨有限公司”。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情况下,“伊利诺伊工具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又作为起诉方上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在这个案子中修正了以往的裁决,并在2006年3月1号一致判决说,专利权不一定就给予专利人对市场的支配地位。指控方必须证明被指控方的搭售做法的确占据了市场的支配地位,法庭才能裁定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联邦最高法院最后把这个案子发回联邦地区法院重审。
“独立制墨有限公司”在初审法庭和上诉法庭的代理律师奥康纳分析了法庭的判决。
他说:“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在销售专利产品时搭售非专利产品,不再被看作是绝对违反垄断法的做法了。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专利产品的确占据了市场的支配地位,而且对其竞争对手产生了影响,那么根据美国法律,这种做法仍然会被视为违反了反垄断法。联邦最高法院把这个案子发回下级联邦法院并指示说,现在要由我方证明“伊利诺伊工具制品集团有限公司’的专利产品的确占据了市场的支配地位。”
代表“美国律师协会”的凯文.麦克唐纳(Kevin McDonald)律师说:“过去联邦最高法院对专利权持抵触态度,而且对任何人使用搭售的做法也很敌视。但是,如今,联邦最高法院改变了这个态度。它开始认识到,正确使用搭售不仅不会伤害消费者,反而会对他们有利。这就是为什么美国法律开始转向保护搭售的原因,这个转变使原告证明被告的专利产品破坏市场竞争的难度加大了。”
*案子发回下级法院重审*
“伊利诺伊工具制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律师平卡斯认为,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避免了滥用诉讼制度的现像。
他说:“根据联邦最高法院以往的判决,享有专利权会自动被看作占据了市场的支配地位。在法庭提出的这个假设下,原告可能会采取不公正的手法迫使被告达成和解,他可能会威胁被告说,无论市场的实际情况如何,我们都会胜诉,你们与其打官司,不如支付和解费算了。另外,有些公司可能会因为害怕被起诉而从此不敢再搞产品搭售,其结果只会对消费者不利。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除去了人们的这种恐惧心理。”
但是,“独立制墨有限公司”的总裁巴里.布拉克(Barry Brucker)对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感到非常失望。
他说:“这个判决对消费者来说也是一件非常糟糕的事情。不幸的是,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对现实世界缺乏足够的认识。他们没有实际工作经验,不了解这个判决会对小公司产生多大的影响。他们也不明白,小公司请不起律师,每年花费几十万美金进行昂贵的经济分析,与排在《财富》杂志全球500强的大公司抗争。”
*布拉克:把官司继续打下去*
据布拉克介绍,为了打这场官司,他们投入了两百多万美元的诉讼费,他们一度也动过撤出诉讼的念头。
他说,曾经参与诉讼的另外两家小公司因为支付不起诉讼费,已经被挤出制墨行业。但是,布拉克总裁表示,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并不意味着他们败诉了。
他说,联邦最高法院只是把案件发回下级联邦法院重审,这给他们提出证据证明对方的搭售行为的确构成垄断并占据了市场的支配地位提供了机会。
布拉克总裁说:“我们除了把官司继续打下去以外别无选择。小企业联盟以及售后市场的企业家们指望着通过我们打赢这场官司向大公司发出一个信息,那就是,他们不能以强凌弱。我认为,个体企业家精神是美国和世界之所以强大的原因。”
*搭售产品引发官司*
我们下面要介绍的案子叫作“伊利诺伊工具制品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独立制墨有限公司”案。
“伊利诺伊工具制品集团有限公司”(Illinois Tool Works Inc.)是美国《财富》杂志确定的大公司之一,在全球45个国家拥有650个商业分支,雇员4万9千人。
该公司生产的打印机头专门用来往大包装箱上打印识别商品类别和价格的条形码,而且获得了专利权。
“伊利诺伊工具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在销售其打印机头时要求客户必须购买该公司生产的油墨,而该公司并没有油墨的专利权。
这个做法引起了油墨制造商“独立制墨有限公司”的不满。独立制墨有限公司是一个仅有35名雇员的小公司。
该公司声称,“伊利诺伊工具制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做法构成了非法搭售,因为它的专利产品而使它搭售的油墨在同类市场上形成了垄断力量,破坏了市场竞争。
所谓搭售,又叫“捆绑销售”,是指公司在销售其专利产品时要求购买者必须同时购买另一件产品。联邦最高法院以前裁定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2002年,“独立制墨有限公司”根据联邦最高法院以往的裁决精神,以违反美国反垄断法为由,把“伊利诺伊工具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告上了联邦地区法院。
联邦地区法院驳回了这一诉讼,理由是“独立制墨有限公司”未能证明对方的专利产品占据了市场的支配地位。
但是,联邦上诉法院在2005年推翻了下级联邦法院的判决,裁定“独立制墨有限公司”不需要证明对方的专利产品占据了市场的支配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本来是被告的“伊利诺伊工具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反过来作为起诉方,把“独立制墨有限公司”告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要求法庭对这一问题做出澄清。
*制墨公司的立场*
“独立制墨有限公司”在联邦最高法院的辩护律师丹.布龙贝格(Dan Bromberg)指出,联邦最高法院在这个案子中面临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问题。
他说:“要证明某一公司违反了美国的反垄断法,通常情况下必须证明该公司占据了市场的支配地位,破坏了市场竞争。所谓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影响市场价格的能力。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47年的判决说,享有专利权可以被自动看作占据了市场的支配地位。我们知道,专利是指对某一产品或技能的独家使用权。一般认为,有了独家使用权,就有了市场的支配地位。”
“独立制墨有限公司”在联邦地区和上诉法院的代理律师爱德华.奥康纳(Edward O'Connor)指出,根据美国法庭以往的判决,在销售专利产品时把购买非专利产品作为购买条件的做法,违反了美国的反垄断法。他们最初就是根据法庭以往的判决精神提出这一诉讼的。
奥康纳律师说:“这个法律不是我们制定的,它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自己在很多年以前确立的。我们的第一个论据是,除非美国国会通过新的法律,否则联邦最高法院就应该维持过去法律的原貌,而不应该随意加以更改。但是,联邦最高法院还是把它更改了。我们的第二个依据是,专利权赋予专利人对某一独特产品的独家生产权,从而使他获得市场的支配地位。”
奥康纳律师表示,如果市场上的确存在可以与专利产品竞争的其它产品,那么法庭就应该让对方“伊利诺伊工具制品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市场上有这样的产品存在,以此表明他们没有占据市场的支配地位,而不应该由“独立制墨有限公司”证明没有这样的竞争产品存在,对方的确占据了市场的支配地位。
*工具制品集团的论据*
“伊利诺伊工具制品集团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安德鲁.平卡斯(Andrew Pincus)指出,因为某一产品是专利产品就假定它占据了市场的支配地位,这是站不住脚的。
平卡斯律师说:“我们的法律依据是,虽然专利权给予人们一些特权,但是很多专利产品以及拥有专利成份的产品之间也构成了相互竞争。例如所有电视机都包含了拥有专利权的元件,但是没有一个人会因此断言某种电视机的生产占据了市场的支配地位。
“这是因为不同的专利虽然能会使电视机的装配有所不同,但是对消费者来说,它们最终都是电视机,而且是可以相互替换的。我们提出,法庭应该认定一点的是,仅仅因为某个产品拥有专利权这一事实,并不表明消费者就没有其它替代产品可以选择了。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有很多其它的选择。”
“伊利诺伊工具制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副总裁兼法律总顾问詹姆斯.伍滕(James Wooten)指出,仅仅因为某公司的产品拥有专利权就认为它占据了市场的支配地位,这在法律上是讲不通的。
他说:“如果你用务实的眼光看待这个问题,你就会发现专利人彼彼皆是,专利产品也层出不穷。专利权并不能给予专利人对某一产品的市场支配权。假如我开发了一种软件,并且申请得到了专利,这并不表明我的产品强过微软公司的软件,占据了市场的支配权。”
平卡斯律师指出,指控方必须提出证据来证明被指控方的产品的确占据了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市场的指控才能成立。
他说:“要证明这一点就要对市场上所有其他竞争对手生产的类似产品进行评估,就‘伊利诺伊工具制品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独立制墨有限公司’一案而言,就是要对‘伊利诺伊工具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其它公司生产的打印机头进行评估,以查明该公司的产品是否真的占据了市场的支配地位或控制权。”
*联邦最高法院判决*
我们在上面谈到了“独立制墨有限公司”指控“伊利诺伊工具制品集团有限公司”破坏了市场竞争,因为它销售拥有专利权的打印机头时非法搭售油墨, 在同类产品市场上构成了垄断地位。
“独立制墨有限公司”的法律依据是,联邦最高法院以往的判决指出,享有专利权本身可以被自动看作占据了市场的支配地位。
联邦地区法院做出有利于“伊利诺伊工具制品集团有限公司”的裁决,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却支持“独立制墨有限公司”。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情况下,“伊利诺伊工具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又作为起诉方上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在这个案子中修正了以往的裁决,并在2006年3月1号一致判决说,专利权不一定就给予专利人对市场的支配地位。指控方必须证明被指控方的搭售做法的确占据了市场的支配地位,法庭才能裁定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联邦最高法院最后把这个案子发回联邦地区法院重审。
“独立制墨有限公司”在初审法庭和上诉法庭的代理律师奥康纳分析了法庭的判决。
他说:“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在销售专利产品时搭售非专利产品,不再被看作是绝对违反垄断法的做法了。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专利产品的确占据了市场的支配地位,而且对其竞争对手产生了影响,那么根据美国法律,这种做法仍然会被视为违反了反垄断法。联邦最高法院把这个案子发回下级联邦法院并指示说,现在要由我方证明“伊利诺伊工具制品集团有限公司’的专利产品的确占据了市场的支配地位。”
代表“美国律师协会”的凯文.麦克唐纳(Kevin McDonald)律师说:“过去联邦最高法院对专利权持抵触态度,而且对任何人使用搭售的做法也很敌视。但是,如今,联邦最高法院改变了这个态度。它开始认识到,正确使用搭售不仅不会伤害消费者,反而会对他们有利。这就是为什么美国法律开始转向保护搭售的原因,这个转变使原告证明被告的专利产品破坏市场竞争的难度加大了。”
*案子发回下级法院重审*
“伊利诺伊工具制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律师平卡斯认为,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避免了滥用诉讼制度的现像。
他说:“根据联邦最高法院以往的判决,享有专利权会自动被看作占据了市场的支配地位。在法庭提出的这个假设下,原告可能会采取不公正的手法迫使被告达成和解,他可能会威胁被告说,无论市场的实际情况如何,我们都会胜诉,你们与其打官司,不如支付和解费算了。另外,有些公司可能会因为害怕被起诉而从此不敢再搞产品搭售,其结果只会对消费者不利。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除去了人们的这种恐惧心理。”
但是,“独立制墨有限公司”的总裁巴里.布拉克(Barry Brucker)对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感到非常失望。
他说:“这个判决对消费者来说也是一件非常糟糕的事情。不幸的是,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对现实世界缺乏足够的认识。他们没有实际工作经验,不了解这个判决会对小公司产生多大的影响。他们也不明白,小公司请不起律师,每年花费几十万美金进行昂贵的经济分析,与排在《财富》杂志全球500强的大公司抗争。”
*布拉克:把官司继续打下去*
据布拉克介绍,为了打这场官司,他们投入了两百多万美元的诉讼费,他们一度也动过撤出诉讼的念头。
他说,曾经参与诉讼的另外两家小公司因为支付不起诉讼费,已经被挤出制墨行业。但是,布拉克总裁表示,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并不意味着他们败诉了。
他说,联邦最高法院只是把案件发回下级联邦法院重审,这给他们提出证据证明对方的搭售行为的确构成垄断并占据了市场的支配地位提供了机会。
布拉克总裁说:“我们除了把官司继续打下去以外别无选择。小企业联盟以及售后市场的企业家们指望着通过我们打赢这场官司向大公司发出一个信息,那就是,他们不能以强凌弱。我认为,个体企业家精神是美国和世界之所以强大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