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会完成审议行政长官选举修订条例草案,有立法会议员和立法会法律顾问认为,草案的内容可能超越了人大常委会释法的内容,不过政府未有接纳议员的要求,并且表示不会作出修改。
香港立法会已经完成行政长官选举修订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对于有立法会议员和立法会法律顾问认为,草案的内容可能超越了人大常委会释法的内容,并有议员建议,政府应该修订现时提交的草案,列明剩余任期的规定,只处理2007年前特首出缺的情况,政制事务局长林瑞麟要求暂时休会,他在考虑过议员和立法会法律顾问的建议之后,仍然坚持目前提交立法会的条例草案,已经足够反映人大常委对补选行政长官任期的最新解释,也并无超越人大释法的范围,因此毋须对草案作出任何修改。
*林瑞麟:条例草案未抵触释法*
林瑞麟说,政府的草案介定补选行政长官的任期,而人大常委也同样对有关的问题作出解释。他说,虽然2007年后,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可以修改,不过现阶段不可以假设一定会改,或者选委会五年一届的任期会改变。所以条例草案并没有跟人大解释相抵触。
林瑞麟 “人大常委会最后一句,2007年以后如作出修改,他只是说如作出修改,而我们这条草案,并没有防止我们今后对这草案可以作出任何修改,所以不可能是对人大常委的解释有触动任何的矛盾。”
不过立法会法律顾问马耀添就认为,人大常委的释法内容,列明2007年前补选特首的任期,不过香港特区政府的草案就规限了任何一届特首的补选任期,即是可能超越了释法的内容。他说,林瑞麟未能够完全解释政府的草案,并没有超出人大释法的范围。
马耀添:“如果看了人大常委会作出的解释,如果整体来看,似乎是有一个07年之后的问题。委员会在考虑会否支持政府这法案时,都要从一个比较宏观的角度看,是否这样是最好去落实这法案所说出的目标。”
马耀添建议,可以在条文之中加入一些字眼,保证在2007年后,即使特首选举产生办法有修改,也不会跟草案内容有矛盾。
*建议草案字眼照抄释法内容*
立法会议员余若薇建议,港府有关当局可以照抄人大释法的内容,作为修订例条草案的字眼。余若薇说,人大常委会对于补选行政长官任期的释法内容,清楚地说明了2007年之前或2007年之后的做法,如果按照当局现时提交的草案,将会超越人大释法的内容。
余若薇:“就在五年之前,加上这句,2007年前、2007年后,我真的看不出为何会有困难。除非你觉得它的字根本写得不清楚,不够权威。”
立法会已经完成审议行政长官选举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将会在下星期五向内务委员会提交报告,议员仍然可以在下个月中之前提出修正案。 立法会大会将会在下个月二十五日恢复有关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和三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