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调查新闻网站“拦截”(The Intercept)不久前披露,一家由一对中国夫妇控股的美国企业向杰布·布什的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大量捐款。虽然这家企业的做法并不一定违反美国有关禁止外国人和外国企业进行政治捐款的法律规定,但是一些美国专家学者表示,全球化经济和相关法律在一些问题解释上的不够明确,确有可能令试图左右美国选举的境外资本有机可乘。
美国法律明确禁止外国人和外国企业为政治选举的候选人进行竞选融资,或是向支持某位候选人的组织捐款。但是,美国调查新闻网站The Intercept于8月3日发布的系列调查报告试图揭示,外国人或者外国公司似乎可以通过看起来合法的方式为候选人助选。
中国资本非法参与美国大选?
报告调查的是一家总部在旧金山的美国太平洋国际资本(American Pacific International Capital, APIC)的房地产投资公司。这家公司曾经向杰布·布什的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美国崛起权利”(Right to Rise USA)政治捐款130万美元。美国公司参与这样的政治活动是现有法律所允许的,但是批评者指出,这家公司的问题是,虽然公司总裁为拥有美国国籍的华人陈怀生,而且公司董事和高级顾问还是两位美国政商界的大人物——杰布·布什的弟弟尼尔·布什以及前美国驻华大使骆家辉,但是公司的实际控股人却是两名非美国人:拥有新加坡永久居住权的中国夫妇唐逸刚和陈怀丹,他们还是新加坡上市公司新海逸集团的控股股东和董事会成员。
接下来的问题便是:1)政治捐款的资金是否涉及海外资本;2)捐款决定是否为外国人做出。报告没有调查到这两个问题的确切答案,但是报告表明,如果一家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外资企业利用本土收益参与向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捐款这样的政治活动,而且这个决定是由美国公民做出的,那就并不违反美国法律。
报告的作者在调查过程中获得了一份由共和党顶尖的竞选财务律师查理·史百思写给这家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的备忘录,这份备忘录的时间在APIC公司政治捐款发生的一个月前,其中就相关问题正是给出了这样的法律意见。
报告的联合作者乔恩·施瓦茨(Jon Schwartz)对美国之音表示,APIC公司非常谨慎地根据法律行事,他们的所作所为可能是完全合法的,但在运作过程中有可能“不谨慎”,至于那些“不谨慎”是否违法,则需要联邦选举委员会或司法部调查之后才能确定。
唐逸刚和陈怀生对报告作者表示,他们与布什家族是朋友,捐款别无他图,只是为了帮助朋友。
施瓦茨说,他没有发现APIC的政治献金与中国政府有关联。
法律漏洞?
鲍勃·伯塞克(Bob Biersack) 是追踪竞选和公共政策资金来源的非盈利研究机构政治反应中心(The Center for Responsive Politics)的高级研究员,他曾在联邦选举委员会工作30余年。他对美国之音表示,从调查报告中很难认定APIC公司的做法是否违法。
不过他说:“任何外国企业的美国子公司都可能进行这类政治捐款,只要美国公民是决策者就可以了。”
施瓦茨所指的“不谨慎”,就是唐逸刚夫妇可能是最终决策者。
伯塞克指出,如果在没有得到公司所有者批准的情况下就做出决定,这是不太可能的。
马里兰州法学院院长、美国知名竞选财务法律专家唐纳德·托宾(Donald Tobin)对美国之音说:“美国现在的问题是,因为人们可以操纵公司实体和公司状况,还有的美国企业是外国人或企业所有,股权结构中有外国投资者,如何对待这些企业,目前在法律上不是很清楚。”
他说,一个合理的解释是,如果是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控股,那么实际上参与政治捐款的是外国人;但是也有人认为,企业是美国企业,因此应当被允许参与捐款。他表示,有待法律在这个问题上做出更明确的解释。
他说:“让外国人控制的美国企业参与竞选活动肯定不是国会在制定相关禁令时想要发生的。国会通过禁令法规时,企业还不允许政治捐款,所以不会有这个问题。这是在‘联合公民’案裁决之后,法规没有跟上的问题。”
关键裁决
联邦最高法院在2010年“联合公民诉联邦选举委员会” 案(Citizens United vs. FEC)中裁定,允许企业、工会以及其它组织把竞选费用投入到选举或击败某位公职候选人的活动上。
这个案件的背景是,在2008年总统竞选期间,保守派的非盈利组织“联合公民”制作了一部批评总统候选人希拉里·克林顿的影片,并希望在有线电视上播放。但是,当时的美国竞选改革法禁止企业和工会在初选前30天动用自己的资金播放和选举相关的电视、广播广告。于是,“联合公民”把联邦选举委员会告上法庭。
2010年1月,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以5比4的微弱多数裁定,竞选改革法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也就是政府不得通过法律限制言论自由。法庭做出这个裁决是基于美国和很多其它国家中流行的一个观念,那就是,公司如同法人,因此与普通公民享有同样的政治权利。
由肯尼迪大法官提交的法庭多数意见写道:“如果第一修正案有任何效力的话,它禁止国会仅仅是因为公民,或者公民团体,参与政治言论而对其罚款或监禁。”多数大法官的意见还推翻了法律对企业竞选费用的限制,理由是投入资金对传播言论至关重要,对此作出限制就是限制了团体成员有效结社、在政治议题上发表看法的能力,因此是违宪的。
同年3月,在“现在就要自由言论组织诉联邦选举委员会”(SpeechNOW vs. FEC)案中,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九名法官一致裁决,鉴于高法的“联合公民”判决,“开支独立”的组织只要不直接支持某个候选人的竞选阵营,他们在捐款来源和数额方面就不受限制。
2010年之前,按照联邦竞选法律规定,为某候选人助选的“政治行动委员会”不得接受公司和工会捐款,在接受个人政治捐款时,每人的年捐款额不得超过5千美元。2010年的关键裁决催生了“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这些“超级”组织与候选人的竞选阵营分开运作,以“独立”方式支持或反对某个候选人,它们的政治资金不受限制,动辄达数亿美元。
批评者说,“联合公民”案为美国大公司和大富豪影响美国政治打开了方便大门。不过,法庭的裁决没有触及旨在避免外国对美国政治进程施加影响而制定的法律。
潜在风险
奥巴马总统曾在当年的国情咨文中批评这项裁决,称其将为包括外国公司在内的特殊利益团体在美国竞选中贡献不设限的资金敞开大门。
马里兰州法学院院长唐纳德·托宾说:“因此,后‘联合公民’案时期的一个担忧是,有人会利用公司组织形式来操纵政治捐款,产生有违法律初衷的结果。”
政治反应中心的鲍勃·伯塞克说:“风险是不知道资金的来龙去脉。” 他还说: “很明显,外国利益并不总是与美国民众的利益相符的”。
他表示,两党都无法完全避免不受到外国利益的影响。
他和托宾都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首先就是要透明,披露政治捐款的资金来源和公司的股权结构。
共识议题?
在乔恩·施瓦茨和同事发表有关APIC调查报告的一个多月前,联邦选举委员会民主党籍委员埃伦·温特劳布(Ellen L. Weintraub)举办了一个为期一天的会议,众多法律界和竞选方面的专家学者与会讨论这个问题。
她在会议上说,联邦选举会员会计划提出方案,以防止外国资金进入美国的政治竞选。但是,委员会的六名委员,共和民主两党各占一半,党派僵局怎么破解或许也是一个难题。不过,温特劳布说:“我们说我们不想要外国资金进入我们的选举,这确实是不应当有争议的。也许会有一些共识,我希望这会是共识。”
不过伯塞克对此不是非常乐观。
他说:“我不认为国会现在有切实的行动来改变目前的做法,得有一个极为恶劣的外国势力干预的事件曝光才行。”
“如果有一个丑闻,那么会有两党(在这个问题上)的合作。”他补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