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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立法”何时成了两会敏感词?


VOA连线:两会记者会 海外华文媒体提问遭羞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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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A连线:两会记者会 海外华文媒体提问遭羞辱

马克思说:“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没有关于新闻出版的立法,就是从法律领域中取消新闻出版自由。”

中国人民网2008年曾转发马克思关于新闻自由的论述,呼吁出台新闻法保护新闻自由。文章说,“那种认为实行新闻自由原则不符合中国国情的主张,显然是对新闻自由的理解、对中国国情的认识和对国际态势的了解没有与时俱进。”去年3月两会期间,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全国人大常委柳斌杰也透露,人大正在研究新闻传播立法,有望在当届人大内提交审议。然而,这些呼吁和信号最终昙花一现,新闻立法在今年两会上不仅未得到重视,反而似乎成为了官员们避之不及的“敏感词”。

3月10日上午,美国侨报记者钟颖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举办的记者会上向在座官员抛出了一个问题。她问道,中国的新闻法悬而未立多年,现在是否有时间表?如果没有,是为什么?这位记者还提到今年初发生在甘肃武威三名记者被捕的事件,作为新闻从业者法律保障缺失的引证。出人意料的是,会议主持人没有正面回答问题,而是询问在场是否有西方主流媒体希望提问,之后宣布散会。

从会议主持人对问题的态度来看,中国酝酿已久的新闻法尚在墙角灰尘当中,离出台仍遥遥无期。不久前,中国外长王毅曾表扬环球时报“一贯问题犀利”。环时总编胡锡进也因此呼吁各级领导能给予犀利问题更多的空间。但在侨报记者的这个犀利问题上,今年两会记者会主持人的做法,显然是采取了同王毅截然不同的方式---先封杀了再说。

侨报记者口中的“武威记者被捕案”仍在调查中。今年早些时候,甘肃有四名记者被捕,现在仍有《兰州晨报》记者张永生仍在押。张永生被指涉嫌四起敲诈勒索,涉案款共计5000元。

记者提问吃“闭门羹”的现象并不少见,但会议主持人在人大记者会这种实时直播的公开场合无视记者提问,仍引起不少传媒界人士的反感。这位主持人被一些海外媒体形容为“官老爷做派”,另有媒体认为他对侨报记者的无视是一种“羞辱”。

在北京召开两会期间中国安保人员在人大会谈外站岗。(2016年3月4日)
在北京召开两会期间中国安保人员在人大会谈外站岗。(2016年3月4日)

中国国家总理李克强在3月16日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批评了“官老爷”现象。他说:“今年两会前我就要求国务院的部长要主动发声,回答记者的提问,不是有个‘部长通道’吗?我跟他们说,你们可不能记者一发问就拱手一走了之,要把嘴巴张开,直截了当地回答问题。”两会召开前夕,全国政协新任发言人王国庆接受新华社专访时也表示,“越是敏感问题,越要想办法说清楚。只要不影响国家安全和大局,一些问题为什么不能说?”

新闻立法影响国家安全和大局吗?

在一些认为官媒必须姓党的官员来看,的确会如此。法律自身属性决定了它可以是一把“双刃剑”。新闻法一旦出台,不仅会约束新闻从业者,也会绑住新闻主管部门的手脚,使得党媒姓党成为一句空话。

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共中央就批准成立了《新闻法》起草小组,但历经波折至今悬而未立。媒体常常感叹“戴着镣铐跳舞”。人民日报老社长胡绩伟和社科院新闻所孙旭培等领导的研究人员,一直在朝这方面努力,但当局最后因1989年风波而彻底将其束之高阁。

陈云有一句流传甚广:“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制定了一个新闻法,我们共产党人仔细研究它的字句,抓它的辫子,钻它的空子。现在我们当权,我看还是不要新闻法好,免得人家钻我们空子。没有法,我们主动,想怎样控制就怎样控制。”

曾参与起草《新闻法》的孙旭培2013年接受腾讯新闻中心编辑沈洪采访时对陈云的话评论说,“在文明国家里新闻出版自由是公民的权利,不能从如何掌握驭民之术的角度去看是要还是不要。而且,我认为一个政党当初用自由民主号召全国人民,取得政权,就应该兑现承诺,这是起码的政治伦理。”

他还谈到,党内一些官员将“自由”理解成“无政府主义”、“无组织无纪律”,这种理解并不准确。实际上,即使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新闻自由也是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

中国宪政学者陈永苗对美国之音谈到新闻法的必要性时说:“如果有个新闻法的话,它至少能为中国的新闻提供一些比较模糊的、比较有弹性的空间,有一定法律保障。如果没有的话,它就一个比较肆意妄为的根据党的命令或者根据宣传部的命令来调整。”

虽然出台新闻法似乎是众望所归,但也有一些观点担心这会给强加媒体更多限制。

历史学者章立凡曾对美国之音谈到,新闻法可能会像游行示威法一样,变成限制新闻自由的法律。他说:“现在盛行打击网络谣言,反对西方价值观这套东西,在这种氛围之下,出台的法律很有可能是限制新闻自由的法律。”

但是陈永苗认为,“宁可是一个残暴的法律,也不要没有法律的局面出现。”

青年政治学院教授、新闻与传播系主任展江在网上撰文说,“授权之后,当然要考虑限权。有些传播行为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必须依法限制。如:不得炮制虚假新闻 和散布虚假信息,这主要由《新闻法》和民法中诽谤条款来规限;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这主要由《新闻法》和信息公开法、保密法、 民商法中保密和保护隐私条款来规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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