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方在应对“和平占中”过程中,使用催泪瓦斯和武力驱散集会群众并逮捕抗议者,引起全世界关注。在大洋彼岸,美国历史上也爆发过类似的公民抗命运动,警察介入的情况屡见不鲜。那么,公民抗命有哪些特点和影响呢?美国警察如何处理公民抗命运动呢?
*何为公民抗命?*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公民和平集会的自由。因此,只要是在法律的允许范围之内,美国公民有权静坐、游行和示威。这意味着,他们必须申请得到许可,在政府允许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抗议。这属于合法抗议。
公民抗命则不然。虽然它采取了非暴力的方式,但是,公民抗命者为了反抗在他们看来是错误的或不公正的法律而不惜触犯法律。因此,他们有可能没有得到官方的许可或者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反抗,这不属于合法抗议。
西维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教授查尔斯•迪萨尔沃(Charles R. DiSalvo)指出,公民抗命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抗议者愿意并准备好接受法律的制裁。
“这一点向公众表明,虽然公民抗命者反对某项法律,某个做法或者某个惯例,但是,他们并不反对法治。相反,为了表示对法治的尊重,他们心甘愿意接受因为触犯法律而受到的惩罚。”
从历史上来看,公民抗命运动往往反抗的是某一恶法,而非整个法律制度,谋求的是社会变革,而非推翻整个政府,因此,它不是无政府主义。
*公民抗命的合理性*
公民抗命的理由多种多样。一些人出于宗教原因把遵守上帝的法律作为公民抗命的依据。他们提出,“天赋人权”的理念贯穿于美国独立宣言和宪法之中;还有一些人出于政治、社会、道德或其它原因反抗不公正的法律。
“为权利和变革组织起来”组织的政治活动人士丽莎•费希安(Lisa Fithian)40多年来参与并组织了很多谋求社会公正的公民抗命活动。
她说:“当一国政府不再尊重公民的权利,而且它通过的法律违反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或者是反人类的,这个国家的人民就有义务站出来表示反对。”
路易斯安娜州新奥尔良洛约拉大学法学教授兼律师比尔•奎格雷(Bill Quigley)认为,公民抗命者以轻微触犯法律,换来更大的社会公正。
“回顾美国历史上所做的很多事情,例如实施奴隶制、剥夺妇女投票权、取缔工会组织以及实行种族隔离制等,我们现在认识到,这些都是错误的。那些反抗这些法律并且不惜付上坐牢的代价的人们,帮助改变了这些不公正。”
*美国警察如何处理公民抗命*
美国历史上公民抗命运动层出不穷,例如20世纪初的争取妇女投票权运动,20世纪60年代的民权运动,80年代的反核运动以及反复出现的反战运动等。
“为权力和变革组织起来”的政治活动人士丽莎•费希安认为,美国政府处理公民抗命运动的方式与目前中国政府在香港的做法没有什么两样。她指出,美国历史上同样出现过使用催泪瓦斯和胡椒喷雾器,并大规模逮捕的情况。
她说:“20世纪60年代的民权运动凸显了美国南部种族不公的局面,并且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当时,警察的做法非常残暴,很多人被警察殴打致伤。警察甚至使用消防水龙头和警犬对付以非暴力方式进行抗议的人们。”
不过,西维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教授查尔斯•迪萨尔沃教授持不同看法。他说,美国政府在处理公民抗命运动的过程中,更加重视法律程序的正当性。
他说:“政府尽可能地为抗议者提供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它不会在逮捕某人后直接把其关入监狱。它要经过审讯程序,而且通常是公开的审讯程序。”
*公民抗命与民主法治的关系*
美国人有一个普遍的共识,亦即公民抗命对民主政治至关重要,因为它是争取民主和公民权利的社会变革的一个重要渠道。
西维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教授查尔斯•迪萨尔沃就持这种观点。
他说:“即使是在最好的民主政治中,对人民具有重大意义的一些问题有时也得不到解决。因此,公民抗命可以开辟一片让人民参与讨论的天地,并且以极为有效的方式找到处理或解决问题的办法。”
洛约拉大学法学教授兼律师比尔•奎格雷以甘地,马丁•路德•金以及曼德拉所领导的公民抗命运动为例指出,历史上最受欢迎、带来变革最大的公民抗命运动都是以非暴力的方式进行的。因此,公民抗命者若要引起公众对其主张的同情和关注,就必须自始至终秉持这个原则。
奎格雷说:“假如在人们从事的非暴力公民抗命运动中,政府作出过度的反应,并且在其中扮演了坏人的角色,这往往成为公民抗命者揭露社会不公正的最佳办法,因为公民抗命的核心就是挑战社会不公正。”
美国历史上,每当警察过度使用武力,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给公民抗命运动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反过来,公民因暴力抗命而触犯刑法,警察为维护秩序而采取适当的武力,也被一些人看作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