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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时间 3:38 2024年11月16日 星期六

美议员提案要求美国在台协会处长具大使级别,须经参议院确认


2018年6月2日,台湾台北,美国在台协会(AIT)新建筑。
2018年6月2日,台湾台北,美国在台协会(AIT)新建筑。

两位美国联邦众议员星期一(12月23日)正式在国会提出法案,要求今后美国在台协台北办事处处长(Director of the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具大使级别,其人选必须通过联邦参议院的任命确认程序,身份等同于“无任所大使”。

这个名为“台湾使节法”(Taiwan Envoy Act)的法案是由众议院国会台湾连线(Congressional Taiwan Caucus)创始成员、俄亥俄州共和党籍众议员夏伯特(Steve Chabot, R-OH)与民主党籍的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亚太小组委员会主席舍尔曼(Brad Sherman, D-CA)共同提出。

法案称,国会认为长时间没有一位美国在台协会处长将有损美国利益,因此即便在其他法律下,美国总统仍然“必须在参议院的咨询和同意下,任命一个人选担任美国在台协会处长” 。法案生效后美国总统任命的第一位处长人选即必须经过这个程序,处长的服务地点在台北市的美国在台协会,其级别与身份等同于“无任所大使”(Ambassador at Large)。

对于议员提出这个法案,总部在华盛顿的美国“台湾人公共事务会”(FAPA)会长郭正光表示,目前美国在台协会处长是由国务卿任命,缺乏国会的监督与制衡,但“美国在台协会处长是美国派驻台湾的事实上大使(de facto Ambassador),台裔美国人希望看到AIT处长之任命经过参议院的同意,其原因在于国会有权通过这种同意程序来监督美台关系。

郭正光在一个声明中还说,美国在台协会处长的“行为、发言和举止都像是一位大使,这是为什么由参议院来确认他或她的任命更为适当。”他说,“这不是美国国务院派到加勒比海地区的人选,台湾海峡仍然是世界上的热点之一,参议院有必要在最大程度内审视这位美国在台协会处长的潜在人选。”

美国在台协会是美国与中国建交后,美国国务院依据《台湾关系法》设立的非营利组织,台北办事处实质处理相当于美国大使馆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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