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与《苹果日报》3间公司,被控《港区国安法》下“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等罪名,星期二踏入第二日审讯,控辩双方完成有关“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的检控,是否超过为期半年的检控时限的争议陈词,法官押后星期五就法律争议颁下裁决。
有大律师分析,煽动罪难以判断因果关系,如果作出检控的时间与被指犯法的事情相隔太久,就越难确认原本煽动的作为与最终犯法的因果关系,因此刑事罪行条例规定半年的检控时限,法律上看不到超过检控时限的空间。
现年76岁的香港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与已经停运接近两年半的《苹果日报》3间相关公司,被控《港区国安法》下“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罪名,是香港首宗被控“勾结外国势力”的案件,黎智英由被控告到还柙,扰攘3年后星期一(12月18日)在暂代高等法院的西九龙裁判法院正式开审,受到香港本地以及国际社会高度关注。
旁听市民希望精神上支持黎智英
本案由3名国安法指定法官杜丽冰、李素兰及李运腾审理,不设陪审团,星期二(12月19日)踏入第二日审讯,法院外继续有大批市民及传媒排队,轮候进入正庭旁听的筹号。
警方连日来在法院内外高度戒备,派出装甲车在押解黎智英进出法院的囚车通道外驻守,甚至出动反恐特勤警员,并且将法院外的示威区搬到距离非常遥远的地方,又限制记者不可以在法院外采访排队轮候旁听席的市民,记者必须请愿意接受访问的市民,到远离法院大楼的地方才可以进行访问。
一连两日到法院旁听黎智英国安案的退休人士Simon接受美国之音访问表示,一直关心黎智英的情况,认为本案相当特殊,也是香港首次有传媒因为报道国际消息,在国安法实施之后被迫停运,而他是《苹果日报》的长期读者,希望精神上支持黎智英。
Simon说:“即是其实我们都是看《苹果日报》(长)大的,很多报道,他(黎智英)在现在这样的情况,大家都为他的安危担心的,我们来(法院旁听)主要是精神上支持他,因为实际上我们已经做不了什么。”
案件对传媒营运影响大 各界关注黎智英消瘦
Simon表示,由2020年8月黎智英首次被国安警拘捕开始,对香港的新闻及言论自由已经造成相当大的影响,甚至引发传媒倒闭潮。
Simon说:“由抓他(黎智英)开始已经发生了影响,到现在应该是那个影响已经出来了,正如大家看到很多传媒都已经‘收了’(停运),或者是有些写文字的都自我审查,有很多传媒人都离开了香港,这些大家都看到的。”
本案预计审讯80日,Simon表示,他会一直留意案件的进展,对于黎智英被还柙接近3年后才开始审讯,Simon认为是否有公平审讯大家心中有数,尤其黎智英被长时间还柙的健康情况受到各界关注。
Simon说:“它(当局)说公平(审讯)的,当然黎智英(聘请)Tim Owen那个外国律师,都没有办法申请代表他来香港(在国安案)辩护,这个情况公不公平大家心中有数的了,(还柙)3年之后才进去(开审),未曾有审讯已经是还柙了3年,那么他(黎智英)的人身自由(也)好、他本身的健康(也)好,都是有很大的摧残的,看到传媒就说他昨天出来,在庭上的表现都是消瘦了,亦都可以讲是折磨了3年,我觉得就是(这样)。”
黎智英如被“抄家”引国际投资者关注
Simon又表示,全世界都在关注黎智英国安案的审讯,尤其黎智英的资产因为被国安法检控而被冻结,这宗案件的判决也可能影响国际投资者的信心。
Simon说:“我自己觉得他(黎智英)终老(在监狱)就可能未必,但是(监禁)一段很长的时间就很大机会,中国方面现在常常都希望同外国再结合,或者说再友好,但是如果这样的(检控)行动是继续呢,这样结果令到外国看到你(香港政府)用国安法可以这样做,外国的资金亦都不敢来香港的,因为国安法是可以‘抄家’,黎智英已经是了,即是那个苹果(日报)已经全部那些资产,差不多要是冻结,而且《苹果日报》都要‘执笠’(停运),大家看到国安法对于一个或者商人也好、一个市民也好,而且他(黎智英)还是英国的市(公)民来的,我就觉得是这样。”
辩方续争议煽动罪半年检控期限
黎智英星期二早上10时左右被惩教署人员带入犯人栏,他仍然穿着灰色西装外套,面带微笑向旁听席人士点头,并且一直望向家属挥手及点头微笑,有旁听人士向他高呼“撑住、顶住”,随即被保安制止。
代表黎智英的资深大律师彭耀鸿开庭的时候,继续就刑事罪行条例下的“煽动罪”检控时限陈词,他强调参考立法原意,对检控期限的要求是相当严格,控方必须在半年的期限内提出检控。至于控方指可能会构成不公,彭耀鸿认为这个说法“有名无实”,因为立法的时候制定检控期限,就是为了平衡公众利益。
彭耀鸿表示,例如本案涉及煽动刑物,控方为了公众利益应该尽快提出检控,以阻止有关刊物继续传播,让公众得知相关刊物内容并不可取。而控罪订明有 半年的检控期限,控方必须于犯罪日的6个月内提出检控,因此不涉及不公。彭耀鸿认为,控方不能够一直不采取行动,静待多年仍不提出检控,最后又在多年后以“串谋”罪控告一系列的行为。
法官押后星期五裁决
代表控方的署理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陈词表示,本案控罪有半年的检控期限,而辩方争议应该以发布首篇煽动刊物,即2019年4月1日开始计算。不过,本案的犯罪行为到2021年6月24日才结束,持续超过两年涉及超过160 篇煽动刊物,认为本案控罪属于“持续的犯法行为”,而不是只涉及单一的犯罪行为,可以把整宗案件视为同一“犯罪组织行为”。
至于辩方认为每项串谋犯罪行为都必须在半年内提出检控,控方认为说法荒谬,批评辩方的说法会令案件变得支离破碎,以及无法反映整体犯罪行为。
控辩双方星期二完成有关“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的检控,是否超过为期半年的检控时限的争议陈词,法官将案件押后星期五(12月22日)就相关法律争议颁下书面裁决。
大律师指事隔太久煽动检控难证因果关系
大律师萧志文接受美国之音访问分析,煽动罪难以判断因果关系,如果作出检控的时间与被指犯法的事情相隔太久,就越难确认原本煽动的作为与最终犯法的因果关系,因此刑事罪行条例规定半年的检控时限。
萧志文说:“因为相隔太久的话,我做完一件事之后,十年之后才会令到其他的人犯法的话,这样那个‘煽动’是不是成立呢﹖是不是他十年之后犯法的事(情),是因为我讲或者我做一些事情‘串谋煽动’呢﹖其实就是越来越难证明的,所以订一个‘分水岭’,6个月是一个合理的期限,令到其他人不会受我影响,这个就是那个法例订了为什么有一段期限的理由,就着‘煽动罪’。”
至于控方认为串谋煽动不是单一事件,而是“持续的犯法行为”,不同意检控的半年期限以最早发生的事件开始计算,萧志文认为可以理解,但是控方可以分拆控罪去处理。
萧志文说:“用最早(犯案)的日子来计半年(检控期限),对控方亦都不是太公平,但问题是如果不同的人A、B、C(串谋煽动)的话,你(控方)是要逐个来看,你可以分拆控罪的,如果你要告C的话,你就考虑C那个情况、C受到什么影响,那么我(法庭)就看看控方就着C所(干)犯的情况,看看他(控方)讲的被告里面,煽动的行为是什么情况发生而定,即是如果有一堆事情发生了,我(法庭)可能会就着那一个被告的情况、他那个煽动的行为是什么时候发生,才再去考虑。”
法例条文看不到法庭有酌情权
萧志文又表示,就他的理解法律上看不到超过检控时限的空间,即是就算超过检控期限一日,法庭都不会有酌情权去处理。
萧志文说:“就我的理解来讲,其实首先就是说那6个月(检控期限)有没有一个宽限的情况,没有的、我的理解是没有的、没有酌情权给法庭是6个月之后、‘过咗一日啫’(过了一天而已),于是就继续检控,我就看不到法例上有这一个酌情权,看不到法例给法庭有这个酌情权,或者检控去过时去做这一部份的,如果真的是明显地过了(检控时限)就没得‘返转头’(回过头),不可以说‘如果我早一日(控)告就可以了’。”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