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上午,中国最高法院举办了一场发布会,宣布保护“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例。最高法院领导表示,要对以学术研究为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做出制裁。北京的一位资深专栏作家称,这项裁决是中国司法体系为政治宣传服务的典型。
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维护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名誉”
中国最高法院10月19号上午召开依法保护“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出席新闻发布会的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冯小光。发布会主要通报了五个案例,涉及了“狼牙山五壮士”以及邱少云等中共历史的英雄人物。其中,前四个案例都是和“狼牙山五壮士”相关联,起因是一篇质疑“狼牙山五壮士”的文章。
狼牙山五壮士是1941年秋抗日战争时期,在河北易县狼牙山为抵抗侵华日军跳崖的五名八路军战士,其中3人身亡2人幸存。该事迹一直被官方宣传为〝红色经典〞,2013年9月,历史学者洪振快在《炎黄春秋》上刊发《〝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的文章,援引军方历史档案,从历史考据角度,质疑事迹的许多历史细节,如“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敌我双方战斗伤亡”及“‘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在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的部分,文章援引葛振林的话说:“刚才忙着打仗倒不觉得,这会歇下来,才觉得又饿又渴……正巧山地里有些散种的萝卜,我们顾不得了,每人拔个吃着。” 炎黄春秋的文章还称,当时情形并非官方宣传的,抗日战士与日军主动接战,而是退路被切断,慌不择路,退至绝地。关于〝跳崖〞,洪振快认为,其中幸存的两人是〝溜〞、〝滚〞、〝窜〞,而不是主动跳崖。
骂人者无罪 求真相犯法
炎黄春秋的文章发表后,梅新育于2013年11月23日在经过认证的新浪微博上发表博文,对炎黄春秋的文章提出批评,并且使用了脏话辱骂:“《炎黄春秋》的这些编辑和作者是些什么心肠啊?打仗的时候都不能拔个萝卜吃?说这些的作者和编辑属狗娘养的是不是太客气了?”后来另一位网友郭松民将这条微博转发,同时撰写微博,也对文章作者、编辑进行了谩骂。据此,炎黄春秋作者洪振快,黄忠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分别将梅新育,郭松民 起诉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梅新育停止侵权、删除相关侵权言论、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等。丰台法院驳回了炎黄春秋作者的起诉,认为梅新育“虽然使用不文明语言显属不当,但却是社会公众普遍民族感情的直观反映,出于维护‘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目的,主旨和主观动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肯定”。
法律保护意识形态红色宣传
中国维权律师滕彪对美国之音表示, 从具体方面讲,狼牙山五壮士等等都是官方宣传机器所制造的形象,有太多可质疑的地方,网上也出现了很多质疑的文章。“所以现在以最高法院公布案列,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对这些情况进行正式的法律上的通告。就是对其他的想要挑战这些历史革命正面人物的学者、记者也是一个正示。”
滕彪表示,最高法的行动是出于为政治服务,意识形态宣传的需要。“他们起了个题目叫‘以法治手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个本身就说明它是一种为政治服务,把意识形态的红色宣传的东西当作一个必须保护,不能挑战的东西。哪怕是用学术的方式来探讨能不能挑战。所以这个根本就是对法治精神的一种破坏,更是对司法独立严格性的一种破坏。当然中国没有最基本的司法独立。法院一直都是为政治服务,所以从大的方面来讲,这个举动也是习近平上台之后,他在意识形态上加强更多的革命色彩,更多的‘毛主义’的内容,并在意识形态上大大地左转。”
对邱少云英雄事迹的质疑
除了狼牙山五壮士之外,这次最高法的新闻发布会上还对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作出说明。邱少云是朝鲜战争时期中国志愿军的一位英雄。邱少云的事迹也被列入中小学的课本。据中国官史的说法,当时隶属爆破组的邱少云在美军的391高地的阵地前执行潜伏任务。他把爆破筒埋在土里,冲锋枪压在身下,身上披着伪装网,插着野草。这时一发燃烧弹的汽油溅在邱少云左腿上,烈火瞬间席卷了他。为了保护潜伏部队,他始终没有动。中国互联网上有网民质疑官史的说法,认为“为了五百多名战友的生命安全,为了战斗的胜利,邱少云坚定地趴在地上,咬紧牙关,一动不动”违背生物学原理。另外,还有中国网友对邱少云身上的弹药经过火烧而没有爆炸表示质疑。中国官史称“据邱少云同班战友、时任9连炮排排长的郭安民介绍,391高地进攻战结束之后,引导员王明世和战友李士虎见到捐躯的邱少云的尸体,被烧得焦黑,人体已经萎缩,冲锋枪还紧靠在身旁,身材下面还紧护着子弹袋,以免引起爆炸。
2013年5月22日,被告孙杰在新浪微博通过用户名为“作业本”的账号发文称:“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买单,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最高法的新闻发布会称孙杰发表的言论将“邱少云烈士在烈火中英勇献身”比作“半边熟的烤肉”,是对邱少云烈士的人格贬损和侮辱,属于故意的侵权行为,且该言论通过公众网络平台快速传播,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
最高法强调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的底线
中国最高法院表示支持下级法院对学术自由、言论自由的看法。中国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应该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前提。英雄人物的事迹、形象和精神价值,已经成为中华民族共同记忆和民族感情的一部分。这几个案件中,侵权人往往以学术研究、商业营销活动等手段,以互联网媒体为主要工具,诋毁、侮辱、诽谤英雄人物,丑化英雄人物的形象,贬损英雄人物的名誉,削弱他们的精神价值,进而解构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各级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通过司法审判,依法保护包括英雄人物在内的合法权益,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程新文说,通过这些案件,法院逐步确立了司法裁判的范围,既不对学术问题做出司法裁判,也要对以学术研究为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做出制裁。针对一部分侵权言论以“学术文章”的形式出现,民一庭副庭长冯小光表示,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包括学术讨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行使任何权利都有边界。 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时,不得损害公民的人格利益,包括名誉与荣誉等,这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有的规定,也是一个社会底线。
滕彪:最高法判决书的政治宣传意味太浓
中国知名维权律师滕彪认为,这次最高法的关于狼牙山五壮士和邱少云的新闻发布会“和之前的‘七不讲,’对媒体和NGO(非政府组织)组织,以及对新闻界还有互联网实行的新政策都是连在一起的。当局感到互联网上对这些革命历史,包括抗日战争、包括朝鲜战争、以及其他的像雷锋这样的革命样板,这些所谓英雄人物都出现了很多挑战和质疑。这些案例本身以及判决结果都是存在问题的。(学者)正常的对历史人物进行研究和学术探讨被当作名誉侵权,这都是不成立的。”
滕彪认为,最高法的判决书政治宣传的性质太浓,与常规的法律判决差别太大。滕彪说,“从理论上讲,法院的判决书,应该是从证据,从程序,从法律条文本身来进行分析,进行说理。所以不能用一些政治性词语和意识形态宣传的东西。就是必须要通过证据,推理来证明某些言论构成了名誉侵权。那些都是有明确规定的,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算是名誉侵权。显然(中国)法院没有办法完成这个任务,只能说一些其他的政治性的东西,甚至跟这些案件没有关系的东西。另外一方面,学术本身的争论,也不能被司法裁判。法院法官没有资格去判断学术范围的争论。所以有些案件本身就不应该被立案。那法院出于政治压力,没有办法写出一个像样的判决书。”
北京知名新闻工作者、专栏作家指出,最高法为基层法院不公正的审判背书,本身也成为司法违宪。最高法的这次新闻发布会是一个中国司法不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而为政治服务、为文宣服务的典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