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顿 —
近年来,美国越来越多的州通过了日益严厉的限制堕胎法,这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所赋予美国妇女的堕胎权构成了极大挑战。下面的法律窗口节目,VOA卫视记者要为各位观众介绍有关堕胎问题的争议以及发展趋势。
197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罗诉韦德案中作出历史性判决,给予美国妇女堕胎权。判决规定,怀孕头三个月的孕妇对堕胎有绝对自主权,之后三个月,为保护母亲健康,各州可以限制,但不能禁止堕胎,怀孕最后三个月,为保护胎儿生命,各州可以限制,甚至禁止堕胎,除非医生诊断说,为保全母亲生命有必要堕胎。该判决使堕胎在美国合法化。
40年后的今天,虽然这项判决在全美范围内依然有效,但是,妇女的堕胎权已经受到诸多限制,越来越多的州议会通过了各种限制堕胎法,德克萨斯州就是其中一个。
2013年7月18日,德州州长里克•佩里(Rick Perry)签署了一项限制堕胎的法律。该法律禁止怀孕20周后的堕胎,并且对医生和药品实施了严格的限制,导致该州几乎所有堕胎诊所有可能因此关闭。
“众多研究表明,胎儿5个月时就能感觉到因堕胎致死的疼痛了。代表这些未出生胎儿说话,是我们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反堕胎组织“苏珊安东尼名单”的发言人梅乐莉•奎格利(Mallory Quigley)说:“对于残暴对待妇女以及能够感觉到疼痛的晚期胎儿的堕胎医生,我们必须加以制止。”
德州共和党籍州参议员格伦•黑加尔(Glenn Hegar)说:“这个法律将真正改变德州数以千万计人的生命,不仅在2013年的今天,也在今后以及永远。”
在这之前,德州民主党籍州参议员温迪•戴维斯(Wendy Davis)6月25日曾在德州议会发表冗长讲演,一度阻止了由共和党人控制的德州参议院对限制堕胎法案进行投票表决,不过,德州参议院最终还是在7月12日通过了这项法案。
乔治城大学美国政治学教授米歇尔•斯维尔斯(Michele Swers)说,德州的堕胎法参照和综合了其它州的一些作法。
“德克萨斯不是唯一禁止20周后堕胎的州,有些州也通过了类似的法律,还有的州禁止怀孕12周后的堕胎,北达科他州甚至通过法律,禁止妊娠6周后的堕胎,不过,这个法律被联邦法庭暂时阻止了。因此,德州在这方面并非不同寻常。”
不过,斯维尔斯教授认为,由于德州人口相对要多,它的影响力会更大。她表示,一旦联邦第5巡回上诉法院作出推翻或维护德州限制堕胎法的判决,有关诉讼有可能上达联邦最高法院。届时,胎儿从何时开始存活的问题以及罗诉韦德案的判决就可能会被提出来。
维护堕胎权益的组织“古特马赫研究院”的州事务主管伊丽沙白•纳什(Elizabeth Nash)分析了各州限制堕胎法日益增多的原因。
“我们看到,在州一级之所以出现如此多的限制堕胎法,其中一个原因在于,在2010年的中期选举中,一些保守派参选人,具体说就是茶党运动的共和党人成功当选,这些人在社会问题上极端保守,而且反对堕胎。他们就职议员或州长后,就通过实施限制堕胎法把他们的反堕胎立场运用到了公共政策当中。”
根据跨党派组织“全美州立法会议”公布的一份报告,2011年对共和党非常重要,因为这是自1928年以来共和党人控制州议会最多的一年。
就连纳什也承认,过去几年,反堕胎组织在推动限制堕胎法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功,相比之下,支持堕胎组织则处于被动地位。据她介绍,自2012年以来,全美30个州一共颁布实施了180项限制堕胎的法律。
在主张妇女隐私权以及通过发表冗长讲演阻止议会表决反堕胎议案均不奏效的情况下,为了抵御堕胎权受到的攻击,支持堕胎组织改变了策略,转为促进维护妇女健康的工作。
她说: “我们采取的做法是努力确保妇女能够得到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使她们在一旦怀孕的情况下,愿意承担做母亲的角色,并且愿意组成一个家庭,而不是在不甘心的情况下意外怀孕,而不得不面临是否要堕胎的决定。”
一些法律专家指出,多年来,联邦最高法院在堕胎问题上立场的逐步软化,是促成各州限制堕胎法增多的另一主要原因。1992年,在计划生育联盟诉凯西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针对宾州的堕胎法判决说,该州要求孕妇堕胎前必须通知丈夫的法律违宪,因为它给孕妇造成了过重负担。但是,判决维护了几项限制堕胎条款的合法性,例如孕妇堕胎前应该有知情权、手术前要等候24小时等。
米歇尔•斯维尔斯教授说:“法庭在计划生育联盟诉凯西一案中的判决基本上是说,只要不推翻堕胎权,限制堕胎是可以的,亦即只要不触及堕胎权,加大妇女的堕胎难度是允许的。这是一个灰色地带,它为各州限制堕胎打开了大门。”
2007年,联邦最高法院又维护了联邦法律“禁止晚期堕胎法”的合法性。该法律规定,除非为挽救母亲生命,或者避免胎儿出生后有可能出现残障而必须堕胎,否则后期堕胎就是违法的。虽然这个判决只涉及后期堕胎手术,而没有触及“罗诉韦德案”的实质,亦即妇女堕胎权本身,但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美国妇女选择堕胎的权利。
除此之外,反堕胎人士还通过推动各种法律,要求医生对孕妇进行超声波扫描、为寻求堕胎的孕妇提供咨询、禁止因胎儿性别和种族原因而从事的堕胎,以及要求提供堕胎的机构将其设施更新到医院标准,从而使很多机构关门等。此外,反堕胎人士还提出了胎儿疼痛感,胎儿心跳以及胎儿成人等论点,这些策略都是他们能在州一级取得成功的因素。
但是,威得恩大学法学院教授约翰•卡海恩(John Culhane)指出,他可以理解有些人提出的保护胎儿生命的论据,但是以保护妇女健康为由推动反堕胎运动的做法令他担忧。
“我所说的是,有些人口口声声说保护妇女健康,但实际上是以此为借口把反堕胎法偷偷塞入议事日程。从长远来说,这让我感到担忧,作为一个关心公共健康利益的人士,我担心,我们一旦开始这么做,就会制造出一个‘雄辩胜于事实’的负面氛围。”
《赫芬顿邮报》进行的一项最新民调显示,大多数美国人支持通过联邦法律,对怀孕20周后的堕胎实施限制。不过,民调也显示,美国人在堕胎问题上依然各持己见,相持不下。根据盖勒普公司的一项最新民调,受访者当中,百分之48的人自称维护生命权,百分之45的人自称支持选择权,百分之26的人主张任何情况下的堕胎都属合法,百分之20的人把任何情况下的堕胎都视为违法,百分之38的人认为,某些情况下的堕胎是合法的。
197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罗诉韦德案中作出历史性判决,给予美国妇女堕胎权。判决规定,怀孕头三个月的孕妇对堕胎有绝对自主权,之后三个月,为保护母亲健康,各州可以限制,但不能禁止堕胎,怀孕最后三个月,为保护胎儿生命,各州可以限制,甚至禁止堕胎,除非医生诊断说,为保全母亲生命有必要堕胎。该判决使堕胎在美国合法化。
40年后的今天,虽然这项判决在全美范围内依然有效,但是,妇女的堕胎权已经受到诸多限制,越来越多的州议会通过了各种限制堕胎法,德克萨斯州就是其中一个。
2013年7月18日,德州州长里克•佩里(Rick Perry)签署了一项限制堕胎的法律。该法律禁止怀孕20周后的堕胎,并且对医生和药品实施了严格的限制,导致该州几乎所有堕胎诊所有可能因此关闭。
“众多研究表明,胎儿5个月时就能感觉到因堕胎致死的疼痛了。代表这些未出生胎儿说话,是我们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反堕胎组织“苏珊安东尼名单”的发言人梅乐莉•奎格利(Mallory Quigley)说:“对于残暴对待妇女以及能够感觉到疼痛的晚期胎儿的堕胎医生,我们必须加以制止。”
德州共和党籍州参议员格伦•黑加尔(Glenn Hegar)说:“这个法律将真正改变德州数以千万计人的生命,不仅在2013年的今天,也在今后以及永远。”
在这之前,德州民主党籍州参议员温迪•戴维斯(Wendy Davis)6月25日曾在德州议会发表冗长讲演,一度阻止了由共和党人控制的德州参议院对限制堕胎法案进行投票表决,不过,德州参议院最终还是在7月12日通过了这项法案。
乔治城大学美国政治学教授米歇尔•斯维尔斯(Michele Swers)说,德州的堕胎法参照和综合了其它州的一些作法。
“德克萨斯不是唯一禁止20周后堕胎的州,有些州也通过了类似的法律,还有的州禁止怀孕12周后的堕胎,北达科他州甚至通过法律,禁止妊娠6周后的堕胎,不过,这个法律被联邦法庭暂时阻止了。因此,德州在这方面并非不同寻常。”
不过,斯维尔斯教授认为,由于德州人口相对要多,它的影响力会更大。她表示,一旦联邦第5巡回上诉法院作出推翻或维护德州限制堕胎法的判决,有关诉讼有可能上达联邦最高法院。届时,胎儿从何时开始存活的问题以及罗诉韦德案的判决就可能会被提出来。
维护堕胎权益的组织“古特马赫研究院”的州事务主管伊丽沙白•纳什(Elizabeth Nash)分析了各州限制堕胎法日益增多的原因。
“我们看到,在州一级之所以出现如此多的限制堕胎法,其中一个原因在于,在2010年的中期选举中,一些保守派参选人,具体说就是茶党运动的共和党人成功当选,这些人在社会问题上极端保守,而且反对堕胎。他们就职议员或州长后,就通过实施限制堕胎法把他们的反堕胎立场运用到了公共政策当中。”
根据跨党派组织“全美州立法会议”公布的一份报告,2011年对共和党非常重要,因为这是自1928年以来共和党人控制州议会最多的一年。
就连纳什也承认,过去几年,反堕胎组织在推动限制堕胎法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功,相比之下,支持堕胎组织则处于被动地位。据她介绍,自2012年以来,全美30个州一共颁布实施了180项限制堕胎的法律。
在主张妇女隐私权以及通过发表冗长讲演阻止议会表决反堕胎议案均不奏效的情况下,为了抵御堕胎权受到的攻击,支持堕胎组织改变了策略,转为促进维护妇女健康的工作。
她说: “我们采取的做法是努力确保妇女能够得到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使她们在一旦怀孕的情况下,愿意承担做母亲的角色,并且愿意组成一个家庭,而不是在不甘心的情况下意外怀孕,而不得不面临是否要堕胎的决定。”
一些法律专家指出,多年来,联邦最高法院在堕胎问题上立场的逐步软化,是促成各州限制堕胎法增多的另一主要原因。1992年,在计划生育联盟诉凯西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针对宾州的堕胎法判决说,该州要求孕妇堕胎前必须通知丈夫的法律违宪,因为它给孕妇造成了过重负担。但是,判决维护了几项限制堕胎条款的合法性,例如孕妇堕胎前应该有知情权、手术前要等候24小时等。
米歇尔•斯维尔斯教授说:“法庭在计划生育联盟诉凯西一案中的判决基本上是说,只要不推翻堕胎权,限制堕胎是可以的,亦即只要不触及堕胎权,加大妇女的堕胎难度是允许的。这是一个灰色地带,它为各州限制堕胎打开了大门。”
2007年,联邦最高法院又维护了联邦法律“禁止晚期堕胎法”的合法性。该法律规定,除非为挽救母亲生命,或者避免胎儿出生后有可能出现残障而必须堕胎,否则后期堕胎就是违法的。虽然这个判决只涉及后期堕胎手术,而没有触及“罗诉韦德案”的实质,亦即妇女堕胎权本身,但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美国妇女选择堕胎的权利。
除此之外,反堕胎人士还通过推动各种法律,要求医生对孕妇进行超声波扫描、为寻求堕胎的孕妇提供咨询、禁止因胎儿性别和种族原因而从事的堕胎,以及要求提供堕胎的机构将其设施更新到医院标准,从而使很多机构关门等。此外,反堕胎人士还提出了胎儿疼痛感,胎儿心跳以及胎儿成人等论点,这些策略都是他们能在州一级取得成功的因素。
但是,威得恩大学法学院教授约翰•卡海恩(John Culhane)指出,他可以理解有些人提出的保护胎儿生命的论据,但是以保护妇女健康为由推动反堕胎运动的做法令他担忧。
“我所说的是,有些人口口声声说保护妇女健康,但实际上是以此为借口把反堕胎法偷偷塞入议事日程。从长远来说,这让我感到担忧,作为一个关心公共健康利益的人士,我担心,我们一旦开始这么做,就会制造出一个‘雄辩胜于事实’的负面氛围。”
《赫芬顿邮报》进行的一项最新民调显示,大多数美国人支持通过联邦法律,对怀孕20周后的堕胎实施限制。不过,民调也显示,美国人在堕胎问题上依然各持己见,相持不下。根据盖勒普公司的一项最新民调,受访者当中,百分之48的人自称维护生命权,百分之45的人自称支持选择权,百分之26的人主张任何情况下的堕胎都属合法,百分之20的人把任何情况下的堕胎都视为违法,百分之38的人认为,某些情况下的堕胎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