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在追收美国海外账户税收的《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俗称“肥咖条款” (FATCA)已经在2014年7月1日开始实施。之前的几天,美中双方匆忙就该法律的实质性内容达成政府间协议,从而使中国金融机构避免了美国政府根据该法律所实施的百分之30的惩罚性预扣税。令很多人不解的是,美国的国内法怎么会管到中国的金融机构?美国政府追收海外账户税收与中国政府有什么关系?
*FATCA旨在向美国的海外账户追税*
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之后,为了增加税收,打击海外账户的逃税行为,美国国会在2010年3月通过了“外国帐户税收遵从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并且由奥巴马总统签署成为联邦法律。实际上,它是作为一项条款被塞入“恢复就业鼓励聘雇法案”(Hiring Incentives to Restore Employment Act)而一并通过的。
该法律规定,“美国相关人士”(US Persons),又称“美国纳税个人”,包括持有美国国籍、绿卡以及在美居住了一段时间的税务居民,其海外金融资产如果到达一定的门槛,例如个人5万美元,企业25万美元,他们就有义务向美国国税局进行资产申报。
华盛顿市“贝克豪斯律师事务所”(Baker Hosterler)的律师杰·纳纳瓦蒂(Jay Nanavati)指出,《外国帐户税收遵从法》主要是针对把资金转移到国外银行逃税的美国人。
他说:“这的确是一个前所未有的举措,因为它借助美国在全球金融体系中的强大影响力,迫使外国银行向美国当局通报其美国帐户的信息,目的是防止美国相关人士利用外国银行逃避美国的税收。这比过去采取的任何措施都更行之有效。”
华盛顿市“米勒差瓦勒律师事务所”(Miller & Chevalier)的迈克尔·劳埃德(Michael M. Lloyd)律师进一步解释说,美国的税收制度非常特殊,它不是地缘性的,而是全球性的。无论个人所得来自哪个地方,只要是美国的纳税人,就必须向美国国税局交税。
他说:“这个法律旨在鼓励外国金融机构,其中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类似的金融机构在确认美国帐户后,把有关信息直接或者在合规后通过本国政府间接地提供给美国的税务当局,目的是促使美国纳税人申报自己在海外的收入。”
《外国帐户税收遵从法》要求“外国金融机构”(FFI)把美国相关人士在该机构中的账户信息通报给“美国国税局”(IRS),拒不遵从者,美国政府将征收百分之30的预扣税,也就是说,该金融机构的美国来源所得将被预先扣缴百分之30的惩罚税率。
不过,有关专家强调,美国要求外国金融机构通报的只是美国相关人士的海外金融性资产,例如银行存款、股票、债券以及外汇等,因此不能把这个举措理解为海外资产大稽查。
*税务专家点评FATCA的后果和影响*
设在首都华盛顿的“卡托研究所”的资深研究员丹尼尔·米切尔(Daniel Mitchell)说: “这是一个引起广发争议的立法,因为它对全球投资,海外的美国人以及希望在美国投资的外国人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使美国在全世界变得非常不受欢迎,因为我们把美国的法律强加于人,强迫外国金融机构成为美国国税局的征税员。”
米切尔指出,特别是对海外的美国人来说,除了向所在国政府交税外,还要向美国国税局交税,如果不遵从,就要被美国政府罚款。为了躲避高额税收,有些人干脆放弃美国国籍。此外,有些外国金融机构因为担心牵涉《外国帐户税收遵从法》也不愿接收美国账户。
米切尔说:“通过和这些海外的美国人交流,我发现他们其实非常爱国,而且为身为美国人感到自豪。但是,他们恰好在国外生活和工作,有的可能已经结婚,还有的可能已经有了经营几十年的公司而不得不选择在国外生活。他们交不起这么高的税收保留美国国籍。”
但是,另外一些专家指出,在很多国家财政紧缩,求资若渴的情况下,即使放弃美国国籍而移居其它国家,恐怕也很难避免类似严苛的税收制度。目前全球的一个大趋势是,为了避免美国政府的预扣税惩罚,已经有80多个国家就《外国帐户税收遵从法》和美国签订了政府间协议(IGA),有的甚至加入了互惠条款,使得海外避税越来越困难。
华盛顿市税务律师杰·纳纳瓦蒂分析了美国法律对全球经济的影响。他说:“未来即使不会出现‘同一世界同一金融体系’的局面,世界上最发达的前50个国家最终也有可能就如何分享金融信息制定出一套基本的规范和标准。我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某类型信息的分享方面,国界将不复存在,因为当今资金流动要比20年前容易得多。”
*中国政府顺应全球大趋势改变态度*
“政府间协议”分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Model 1 IGA)是各国政府与美国政府签订协议,将合规的金融信息统一通报给美国国税局,第二种模式(Model 2 IGA)是外国金融机构直接向美国国税局通报美国账户信息。香港、台湾与美国签订的都是第二种模式的政府间原则性初步协议,第二种模式没有互惠条款。美中双方在2014年6月26日签订的是第一种模式的政府间初步协议,而且有互惠条款。
倪勇军律师以及他所在的“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在帮助制定有关立法,特别是应对《外国帐户税收遵从法案》的策略方面,为中国政府的相关部门提供了咨询,并且参与了前期的部分调研和分析工作。
倪勇军指出,几年前,很多国家政府都怀疑美国是否有决心和能力在全球范围内要求其它国家配合实施美国的法律。中国官员曾表示,中国金融机构没有义务,也不会配合美国法律的执行。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加入,中国政府意识到这是大势所趋。
倪勇军说:“如果你不遵守、不执行这个法律,中国金融机构来自美国的收入自动会被征百分之30的惩罚性税。这对于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经营会有很大影响,因为这会造成客户流失。客户很有可能不再成为中国银行的客户,而成为香港或跟美国签有这个条约,已经实施这个法律的政府协议的国家金融机构的客户。”
倪勇军个人认为,随着美中两国政府对话的日益密切,彼此的需求愈来愈大,中国政府也有可能觉得要表示一个姿态,在不损害中国利益的基础上,给予美国政府支持。
*美中双方达成的只是初步的原则性互惠协议*
专家们提醒人们,美中双方目前只是就《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的实质性内容达成政府间协议,换句话就是说,这只是一个初步的原则性互惠协议,因此还属于机密文件。
“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税法律师倪勇军认为,在美国国内的有关法律还没有到位的情况下,美方目前还不能向中方提供它所要的中国账户的信息。
“这个条款实际上现在还只是一个空的条款。所谓空的条款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这个条款真要实施的话,还必须要美国国会修改美国的国内法。据我了解,美国国内法下面没有授权美国政府向另外一个国家的政府提供这样一个信息的法律。所以,美国的国内法首先要修改,然后才会使互惠的条款的实施有可能。对我们中国人来讲,这个当然非常重要,但是对美国来讲,这是他们要处理的众多事情中的一件。我个人感觉时间上会有一个过程。”
但是,从双方迈出的第一步来看,这个互惠协议在金融信息的分享方面将产生双赢的局面。
华盛顿税务律师迈克尔·劳埃德说:“美国国税局会把中国客户在美国银行的信息提供给中国当局,中国当局也会把美国客户在中国金融机构的信息提供给美国当局。这对保护美国以及所有与美国签订了《外国帐户税收遵从法》互惠协议的国家的课税基础大有帮助。”
“德勤中国”全球金融服务行业全国税务领导人、大中华地区税务副主管合伙人叶伟文(Patrick Yip)说:“理论上讲,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这样一个协议要求美国税务局把中国公民在所有美国金融机构中所开账户的资料提供给中国税务机关,参照美国要求中国税务局提供的资料,中国税务局同样可以要求美国税务局提供类似的资料。”
据叶伟文介绍,对于2014年7月1日生效期之后开设的海外金融账户,实际上来讲,美国要求中国税务总局提供的客户资料是没有设立门槛的,而对7月1日之前开设的海外金融账户,美国则要求中国税务总局提供存款在5万美金以上的美国相关人士的账户信息。那么,一旦双方的互惠协议最后敲定,中方反过来也可以向美国政府提出同样的要求。
*FATCA是否有助于中国的反腐倡廉?*
《2013年胡润财富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底,中国大陆资产超过千万的富豪人数达105万人,资产过亿的富豪人数为6.45万人。美国仍是富豪们安排子女在海外接受教育和置产的首选之地。《2012年胡润财富报告》披露,大约三分之一的中国富人拥有海外资产。
从中国这方面来看,它清查的海外账户对象是持有绿卡并在美国居住的中国公民以及只在美国开设了银行账户而没有在美国居住的中国公民。按照美中原则性互惠协议,美国政府有义务向中方提供这些人的账户信息,例如姓名、住址、账号以及相关的收益等。
“德勤中国”的负责人叶伟文认为,美中签订的原则性互惠协议符合中国目前的大环境。
“现在国家新的方向希望清廉一点,希望所有国家的官员和企业都不要浪费,而且国家也非常鼓励企业走出去。当企业走出去的时候,就会有大量的资金跑到海外去。如果说没有这样的一个制度来监管,就很担心这样走出去的资金不晓得跑到哪里去了。我觉得,有这样一个平台和框架,对于中国长久的发展还是好的,特别是在中国有那么多的外汇准备走出去的时候,我觉得,这样的一个东西可以帮助国家更有效地监管走出去的资产。”
倪勇军说,中国政府官员对于个人隐私,特别是财产情况非常敏感,保护意识也非常强。以国内房产登记为例,它到现在还没有联网。他说,象这么一个在技术上非常容易的一件事到现在都没有做到,反映出中国政府官员缺乏这方面的积极性。倪勇军认为,那种认为与美国签订原则性协议是为了获取中国人在美国银行信息的想法,有点夸大其辞。
一些中国专家提醒人们不要夸大《外国帐户税收遵从法》的反腐作用。他们指出,政府间协议是各国政府或外国金融机构与美国单方面签订的协议,假如中国贪官把金融资产存入非美国的金融机构,这些机构只有义务把账户信息通报给美国政府,而根据美中签订的互惠协议,美国政府只有义务通报中国公民在美国金融机构的账户信息。此外,如果中国贪官把金融资产转移到美国金融机构后获得美国国籍、把金融资产变成不动产或者转换户头,还是有办法躲避中国政府的征税。因此,与其借助外力,不如从内部寻找根除腐败的办法。
倪勇军律师表示,美国的税法非常专业和复杂,而且税务机关执法铁面无私,因此,违法的成本非常高。他建议有关人士除了对税法存敬畏之心,加强守法意识之外,还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倪勇军以自己为例说,他本人持有美国绿卡,因此受到《外国帐户税收遵从法》的约束,为了避免出错,他还要请在美国的会计师帮助他申报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