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不仅对国内的腐败行为严惩不贷,而且对美国公司或个人在海外的行贿活动也毫不姑息。中国目前是美国《海外腐败行为法》的执法焦点。官方数据显示,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起诉美国公司或个人在中国行贿的案例超出其它国家。
*中国是《海外腐败行为法》的执法焦点*
全球驰名的吉布森律师事务所(Gibson Dunn)2014年公布的一份报告显示,自2002年以来,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针对28家与中国商业活动有关的美国公司采取了执法行动。
报告说,在《海外腐败行为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FCPA)的历史上,针对美国公司在中国的行贿行为所采取的执法行动居全球第二,尼日利亚是有关执法行动最多的国家。
华盛顿市德汇律师事务所(Dorsey & Whitney)律师托马斯•戈曼(Thomas O. Gorman) 分析了其中的原因。
“有很多美国公司在中国做生意,他们做生意的方式与中国人的文化习惯不同。在中国,送礼是一件非常普遍的事,人们对此已经习以为常。但是,按照美国的《海外腐败行为法》,这却可能被看作是行贿。”
*《海外腐败行为法》覆盖哪些内容?*
《海外腐败行为法》1977年由前总统吉米•卡特签署成为法律,该法律旨在制止腐败行为,恢复公众对当时腐败问题严重的美国商业体系的信心。
首都华盛顿的米勒差瓦勒律师事务所(Miller & Chevalier)的高建斌(Ben Gao)律师介绍说,《海外腐败行为法》针对的是美国在海外做生意的公司和个人,主要涉及反贿赂和财务帐目两项条款。
“这个法律要求和美国有关的公司到国外后不能向国外官员行贿,不能用行贿手段争取或维持它的业务。一个上市公司的账本一定要正确,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财务管理一定要足够强,使公司在国外运行时不会有行贿受贿行为。”
专家们普遍认为,美国不仅是世界上最早通过反对海外腐败行为法的国家,而且在执法力度上也是最大的。因此,它的法律成为各国纷纷效法的对象。
*世界各国纷纷出台各自的反腐败法*
高建斌律师强调,跨国上市公司必须在内部管理和财务控制上与发达国家接轨。
“一个企业如果想要到国际市场上来,想要在美国上市,想要在欧洲上市,必须把他们的财务控制和运行方式国际化,也就是说,他们一定要按照美国或者欧洲最领先的国家的法律运行。”
美利坚大学法学院教授基斯•亨德森(Keith Henderson)指出,2003年审议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求所有签署国制定反腐败法。因此,越来越的国家借鉴美国的《海外腐败行为法》进行立法。2011年,中国全国人大在修订刑法条文时,正式提出禁止中国公民和公司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
亨德森说:“美国公司除了受到本国《海外腐败行为法》的约束外,还有可能因为其它国家,例如英国或中国通过的反腐败法而受到起诉或罚款。”
亨德森教授进一步指出,各国纷纷出台反腐败法,增加了海外公司的商业风险。他说,由于很多国家司法制度尚不健全,海外公司面对日益增多的腐败调查和诉讼,不得不重新审议应如何、甚至是否要继续在这些国家做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