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安部最近宣布展开“猎狐2014”专项行动,缉捕外逃贪官。中国官员表示,由于这些嫌疑人还牵涉腐败犯罪,因此能否到案直接关系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将外逃贪官缉捕归案的法律渠道有哪些呢?
*中国在全球缉捕外逃贪官*
中国当局在国内大张旗鼓打击腐败的同时,也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了针对外逃贪官的“猎狐”行动。目前,外逃贪官的主要藏身之地是包括美国在内的与中国没有引渡条约的发达国家。据中国官方提供的信息,截至2013年5月,中国只和36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
“人民监督网”创办人朱瑞峰因揭露包括重庆贪官雷政富在内的贪腐大案而闻名。他估计,逃往海外的贪官在1万到2万人之间,其中包括科级、处级、厅级以及国企领导干部,但是被遣返者寥寥无几,原因就是中国政府不愿意和法律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签订引渡条约。
“中国尽量回避和这些发达国家签署引渡协议,因为中国的很多官员都侵犯人权,这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所以最大的障碍还是我们的高级官员。”
但是,中国官方媒体报道说,自从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组织开展追逃专项行动以来,至2011年,检察机关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8,487名。2008年以来,先后从54个国家和地区成功地将730余名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缉捕回国。
*遣返贪官的法律渠道有哪些?*
抛开被遣返的中国贪官人数不提,有哪些法律渠道可以用于遣返呢?目前,国际上主要通过引渡条约、国际刑警组织以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手段把重大犯罪嫌疑人遣返回国。假如一个国家既没有和它国签订引渡条约,又不是“国际刑警组织”的成员国,它就只能通过外交协商解决问题。
美国和中国之间因为没有引渡条约,所以只能透过其它法律渠道,例如国际刑警组织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来达到遣返中国贪官的目的。
此外,2000年,美中两国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以推动双方在刑事司法以及共同打击跨国犯罪方面的合作,把贪官缉捕归案也包括在其中。
美利坚大学法学院教授基斯·亨德森(Keith Henderson)是国际反腐研究的先驱性人物,曾经在中国与最高人民法院合作工作了4年,并且负责编写了联合国反腐败教程。据悉,2014年9月,中国人民大学将采用这个教程开设相关课程。
“事实证明,这个司法协助协定对双方合作执法以及信息分享都有益处。在这个协定签署之前,双方几乎没有任何接触和信息分享,因此,引渡某人或追讨被盗资产几乎不可能。”
*美国遣返余振东的法律手段*
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一案就是根据这个司法协助协定,在国际刑警组织的帮助下处理的第一起案例。余振东2001年因经济犯罪逃往美国,中国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通缉令,得到美国警方的协助。
华盛顿市“国际反腐资源中心”董事会成员托马斯·格林(Thomas C. Green)说,作为“国际刑警组织”的成员,中国有权透过该组织发布通缉令。
“国际刑警组织会把通缉令向所有与该组织合作的国家通报,这名贪官的信息就被输入移民局电脑系统,他一旦逃到这样的国家,就会被羁押遣返。”
2004年,美国当局在余振东被美国联邦法庭判处非法入境、非法移民以及洗钱罪后,通过移民法庭将其递解出境。
加州从事国际法业务的执业律师申春平(Shen Chunping)指出,在遣返程序上,美国当局目前主要是通过联邦移民法庭的递解出境程序,把中国贪官遣返回中国,因为大多数中国贪官是持旅游签证逃到美国,然后非法逾期滞留。
“这个递解程序是说,如果你在美国逾期滞留,触犯了美国的重罪,要关1年以上,或者在其它国家也犯了罪,美国司法部可以启动递解出境程序。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司法是独立的,它一定要走这个程序。美国宪法规定,每一个人,包括不是美国公民的人,都可以请律师。目前,这个程序比较冗长,包括上诉,会拖得很久,按照正常法律程序要3年到5年,但是如果能证明一个人犯了罪,会在1年之内结案。”
*国际反腐公约也可发挥重要作用*
除了联邦移民法庭的递解出境程序之外,美中两国还可以通过2003年审议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把逃到美国的贪官遣返回中国。亨德森教授指出,这个公约授权所有签署国进行国际执法合作,从而加快了引渡中国贪官和追讨其藏匿在海外的非法资产的进程。到2014年年初,包括美国和中国在内的140个国家通过批准了这个公约。
他说:“因为这个公约包含一项非常特殊的条款,它允许签署国把这个公约作为引渡某人的一个法律基础。因此,签署国不一定再需要一个非常复杂的、经过谈判达成的双边引渡协议,但前提必须涉及腐败指控,这是关键,因为这个公约只涉及腐败问题。”
亨德森教授指出,中国如果真得希望解决腐败问题,特别是避免腐败的发生,它必须有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体系为基础。亨德森说,除非中国建立起一个法治社会,否则其它国家的执法人员就很难与中国官员建立一种信任关系,现有的反腐败法也就没有多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