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顿 —
本期法律窗口要介绍一起震撼全美的涉及生死权的案子。
接下来的法律窗口节目,我们要回顾近年来最引起争议的案子之一,这个案子虽然涉及一位普通的美国妇女,但是却两次被提到联邦最高法院,甚至连美国国会和前总统乔治•W•布什都出面干预,下面请看报道。
1990年的一天,佛罗里达州妇女特丽•夏沃在家中突然昏倒,导致心脏停止工作,脑部缺氧,从此需要靠进食管维持生命。她的丈夫迈克尔•夏沃以医疗过失罪控告特丽的私人医生。陪审团判予100万美元的赔偿,其中70万美元用于特丽的康复治疗,30万美元作为对他失去妻子的赔偿。
但是,在特丽康复的希望越来越渺茫,特别是在医生诊断她为永久性植物人后,迈克尔在1995年和另外一个女人生活在一起,并生了两个孩子。他随即开始通过向法庭申请实施安乐死来结束妻子的生命。他提出的理由是,特丽在发病之前曾对他说过自己不愿意靠生命维持系统存活的话。
但是,特丽的家人认为,这一切都是编造,而且指称,作为特丽法律监护人的迈克尔违背了他在法庭上向陪审团所做的承诺,他不但没有把赔偿金用来为特丽提供治疗,反而用去聘请律师,以结束特丽的生命。
根据佛州法律,如果某人成为残疾,其配偶可以成为法律监护人,并代为做出所有医疗决定。虽然特丽的家人曾经试图通过法庭从迈克尔手中夺回监护权,但未能成功。一场争夺特丽生与死的的法庭之争便从此开始。
1998年5月,迈克尔请求法庭下令拔除妻子的进食管。2000年2月,佛州巡回法院批准了他的请求,之后,佛州二区上诉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同年,佛州最高法院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相继拒绝受理此案,特丽的进食管第一次被拔除。后来,由于政府的干预,特丽的进食管又被插入她体内。
2003年,迈克尔再次上诉,佛州法院再次授权拔除特丽的进食管。但是,在前佛州州长杰布•布什的介入下,佛州议会很快通过“特丽法案”,特丽的进食管又被重新插回。但是,2004年9月,佛州最高法院一致裁定,州议会的这个法案违背了“三权分立”原则,因此违反了宪法。2005年2月,佛州巡回法院再次做出判决,批准拔除维持特丽生命的进食管,让其自然死亡。于是,医生在2005年3月18号拔除了特丽体内的进食管。
之后,美国国会和美国总统紧急介入。国会参众两院在3月21号经过激烈辩论后投票表决,通过允许特丽家人要求联邦法官延长特丽生命的议案,总统乔治•W•布什当天签字,赋予议案法律效力。但是,美国联邦地区和联邦上诉法院在之后的两天内相继做出判决,拒绝特丽家人提出的为她恢复进食管的要求。于是,特丽家人紧急上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特丽的弟弟鲍勃•申德勒(Bob Schindler)谈了作为家人的想法。
“我们家自始至终只有一个目的,我们进行这场斗争的唯一原因很简单,那就是把特丽带回家,无论她有多么残疾,无论她脑部伤害多么严重,我们都愿意照顾她。”
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后还是决定拒绝审理此案。特丽在进食管被拔除13天之后,终于在2005年3月31号停止了呼吸,她去世时只有41岁。虽然特丽去世了,但是这场涉及生命权的道德与法律纷争却没有结束。
在美国大多数州,病人有权拒绝接受他们认为不必要的治疗,例如某人若患了癌症,不希望动手术,他有不动手术的自由;某人若患有严重心脏病,有权决定是否要插入呼吸器。特丽的情况不同,她当时已经失去表达能力。
迈克尔的律师乔治•费洛斯(George J. Felos)回忆说,这场官司最初涉及的法律问题很简单,那就是特丽本人的意愿是什么,为此,他们请了三位证人到法庭作证,讲述特丽在1990年发病之前的一些谈话。
“证人陈述了特丽在去葬礼或到疗养院探望别人时,或在电视上看到某人遭遇可怕事故后被插上进食管或生命维持器时的谈话。她说过类似这样的话:若靠人工手段维持生命,我情愿死掉,我不要插进食管,我不愿意靠别人的帮助这么活等等。法官听了证人作证后判定,如果特丽没有失去表达能力,也不会愿意靠进食管来维持生命。所以,他下令把进食管拔除。”
费洛斯律师认为,政界人士卷入此案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
“美国政府分三大部门,行政部门执行法律,这包括总统和州长。立法部门制定法律,这包括美国国会和各州议会。作为司法系统的法院解决纠纷,做出判决。我们提出,佛州州长,佛州议会以及后来美国国会无视法庭判决,靠通过法律废除法庭判决,这种做法违背了我们的政治体制和宪法。”
佛州大学医学院教授威廉•艾伦(William Allen)教授认为,对法律的解释,最后的发言权在法庭,而不是国会或总统。
“在涉及隐私权的宪法问题上,政府不能干涉诸如生命权这样的决定。这个案子还涉及一个更广泛的社会法律问题:美国的体制决定了法庭在这些问题上有判决权。佛州议会,美国国会,甚至连美国总统都不能改写这个判决。虽然这个原则受到挑战,但最终还是得到维护。”
代表特丽家人的律师芭芭拉•韦勒(Barbara Weller)谈了他们的法律依据。
“一个人如果没有以书面形式表示不希望靠进食管维持生命,而希望通过停止进食和进水死亡,法庭就不能下令这么做,这应该成为佛州的一项公共政策。我们提出,特丽从未以书面方式表示过希望以这种方式死去。”
韦勒表示,他们为打官司在全国各地聘请了30多名医生、神经病学家和病理学家,通过电视录像诊断特丽的病情,其中很多人认为他们可以帮助特丽恢复过来。韦勒说,在特丽临终前几天,她还亲自到医院探望过她。据她叙述,特丽试图和周围的人谈话并亲吻她的母亲。
“佛州有保护动物不被饿死的法律,如果某人把狗或马饿死了,他可能会蹲监狱;佛州还有不准通过让囚犯挨饿将其处决的法律,因为这被视为残酷和非常的刑罚。我们无法想象,我们的法律竟然允许因为某人残疾而失去表达能力就不给他进食进水。”
韦勒提醒人们关注法庭判决带来的危害。她说,在这个问题上,人们要非常谨慎,因为一旦法庭可以做出杀害没有表达能力的人的判决,那么就走在当年希特勒所走的道路上。如果人们对此表示沉默而让法庭判决说,残疾人的生活质量低下,不值得生存下去,那么下一群被判不值得生存的人又会是谁呢?她说,这是一个令人恐怖的形势,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接下来的法律窗口节目,我们要回顾近年来最引起争议的案子之一,这个案子虽然涉及一位普通的美国妇女,但是却两次被提到联邦最高法院,甚至连美国国会和前总统乔治•W•布什都出面干预,下面请看报道。
1990年的一天,佛罗里达州妇女特丽•夏沃在家中突然昏倒,导致心脏停止工作,脑部缺氧,从此需要靠进食管维持生命。她的丈夫迈克尔•夏沃以医疗过失罪控告特丽的私人医生。陪审团判予100万美元的赔偿,其中70万美元用于特丽的康复治疗,30万美元作为对他失去妻子的赔偿。
但是,在特丽康复的希望越来越渺茫,特别是在医生诊断她为永久性植物人后,迈克尔在1995年和另外一个女人生活在一起,并生了两个孩子。他随即开始通过向法庭申请实施安乐死来结束妻子的生命。他提出的理由是,特丽在发病之前曾对他说过自己不愿意靠生命维持系统存活的话。
但是,特丽的家人认为,这一切都是编造,而且指称,作为特丽法律监护人的迈克尔违背了他在法庭上向陪审团所做的承诺,他不但没有把赔偿金用来为特丽提供治疗,反而用去聘请律师,以结束特丽的生命。
根据佛州法律,如果某人成为残疾,其配偶可以成为法律监护人,并代为做出所有医疗决定。虽然特丽的家人曾经试图通过法庭从迈克尔手中夺回监护权,但未能成功。一场争夺特丽生与死的的法庭之争便从此开始。
1998年5月,迈克尔请求法庭下令拔除妻子的进食管。2000年2月,佛州巡回法院批准了他的请求,之后,佛州二区上诉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同年,佛州最高法院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相继拒绝受理此案,特丽的进食管第一次被拔除。后来,由于政府的干预,特丽的进食管又被插入她体内。
2003年,迈克尔再次上诉,佛州法院再次授权拔除特丽的进食管。但是,在前佛州州长杰布•布什的介入下,佛州议会很快通过“特丽法案”,特丽的进食管又被重新插回。但是,2004年9月,佛州最高法院一致裁定,州议会的这个法案违背了“三权分立”原则,因此违反了宪法。2005年2月,佛州巡回法院再次做出判决,批准拔除维持特丽生命的进食管,让其自然死亡。于是,医生在2005年3月18号拔除了特丽体内的进食管。
之后,美国国会和美国总统紧急介入。国会参众两院在3月21号经过激烈辩论后投票表决,通过允许特丽家人要求联邦法官延长特丽生命的议案,总统乔治•W•布什当天签字,赋予议案法律效力。但是,美国联邦地区和联邦上诉法院在之后的两天内相继做出判决,拒绝特丽家人提出的为她恢复进食管的要求。于是,特丽家人紧急上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特丽的弟弟鲍勃•申德勒(Bob Schindler)谈了作为家人的想法。
“我们家自始至终只有一个目的,我们进行这场斗争的唯一原因很简单,那就是把特丽带回家,无论她有多么残疾,无论她脑部伤害多么严重,我们都愿意照顾她。”
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后还是决定拒绝审理此案。特丽在进食管被拔除13天之后,终于在2005年3月31号停止了呼吸,她去世时只有41岁。虽然特丽去世了,但是这场涉及生命权的道德与法律纷争却没有结束。
在美国大多数州,病人有权拒绝接受他们认为不必要的治疗,例如某人若患了癌症,不希望动手术,他有不动手术的自由;某人若患有严重心脏病,有权决定是否要插入呼吸器。特丽的情况不同,她当时已经失去表达能力。
迈克尔的律师乔治•费洛斯(George J. Felos)回忆说,这场官司最初涉及的法律问题很简单,那就是特丽本人的意愿是什么,为此,他们请了三位证人到法庭作证,讲述特丽在1990年发病之前的一些谈话。
“证人陈述了特丽在去葬礼或到疗养院探望别人时,或在电视上看到某人遭遇可怕事故后被插上进食管或生命维持器时的谈话。她说过类似这样的话:若靠人工手段维持生命,我情愿死掉,我不要插进食管,我不愿意靠别人的帮助这么活等等。法官听了证人作证后判定,如果特丽没有失去表达能力,也不会愿意靠进食管来维持生命。所以,他下令把进食管拔除。”
费洛斯律师认为,政界人士卷入此案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
“美国政府分三大部门,行政部门执行法律,这包括总统和州长。立法部门制定法律,这包括美国国会和各州议会。作为司法系统的法院解决纠纷,做出判决。我们提出,佛州州长,佛州议会以及后来美国国会无视法庭判决,靠通过法律废除法庭判决,这种做法违背了我们的政治体制和宪法。”
佛州大学医学院教授威廉•艾伦(William Allen)教授认为,对法律的解释,最后的发言权在法庭,而不是国会或总统。
“在涉及隐私权的宪法问题上,政府不能干涉诸如生命权这样的决定。这个案子还涉及一个更广泛的社会法律问题:美国的体制决定了法庭在这些问题上有判决权。佛州议会,美国国会,甚至连美国总统都不能改写这个判决。虽然这个原则受到挑战,但最终还是得到维护。”
代表特丽家人的律师芭芭拉•韦勒(Barbara Weller)谈了他们的法律依据。
“一个人如果没有以书面形式表示不希望靠进食管维持生命,而希望通过停止进食和进水死亡,法庭就不能下令这么做,这应该成为佛州的一项公共政策。我们提出,特丽从未以书面方式表示过希望以这种方式死去。”
韦勒表示,他们为打官司在全国各地聘请了30多名医生、神经病学家和病理学家,通过电视录像诊断特丽的病情,其中很多人认为他们可以帮助特丽恢复过来。韦勒说,在特丽临终前几天,她还亲自到医院探望过她。据她叙述,特丽试图和周围的人谈话并亲吻她的母亲。
“佛州有保护动物不被饿死的法律,如果某人把狗或马饿死了,他可能会蹲监狱;佛州还有不准通过让囚犯挨饿将其处决的法律,因为这被视为残酷和非常的刑罚。我们无法想象,我们的法律竟然允许因为某人残疾而失去表达能力就不给他进食进水。”
韦勒提醒人们关注法庭判决带来的危害。她说,在这个问题上,人们要非常谨慎,因为一旦法庭可以做出杀害没有表达能力的人的判决,那么就走在当年希特勒所走的道路上。如果人们对此表示沉默而让法庭判决说,残疾人的生活质量低下,不值得生存下去,那么下一群被判不值得生存的人又会是谁呢?她说,这是一个令人恐怖的形势,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