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一个联邦上诉法庭裁定,奥巴马政府叫停中国三一集团在美国的一家子公司并购及兴建风能发电场的计划,违反了美国宪法的正当程序权利。虽然这个判决只是停留在法律的技术层面,并没有涉及收购计划本身,但是仍然令在美国投资以及并购企业的中国投资商感到欢欣鼓舞。
*三一集团下属子公司的概貌*
位于美国首都华盛顿市的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日前作出了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判决涉及中国最大的工程机械制造商三一集团在美国的子公司-罗尔斯公司(Ralls Corporation)。
三一集团是一家民营企业,主要生产、研发和销售重型机械并且提供相关的服务。生产设备包括路基设备、矿业设备、港机设备和风电设备等。据悉,三一集团在全球有几十家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罗尔斯公司主要在北美地区拓展风电业务。根据项目的需要,它在得克萨斯州和科罗拉多州已经投资兴建了三家工厂,投资规模大约为7千万美元。
*罗尔斯公司的并购计划受阻*
2012年3月,罗尔斯公司计划在俄勒冈州并购及兴建风能发电场项目,由于项目位于测试无人驾驶作战飞机的美国海军基地附近,因此引起了美国政府的警觉。“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在审议了罗尔斯公司的并购计划后,建议奥巴马政府叫停并购交易。
华盛顿市律师唐纳德•维埃拉(Donald Vieira)曾经担任美国司法部国家安全局的幕僚长,负责过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监管。
他说:“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实际上是由众多政府机构组成的一个委员会,它负责审批外国公司在美国的投资,以确保投资不会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问题。假如构成安全问题,该委员会在可能的情况下有权缓解或处理有关担忧,然后向总统提出建议阻止投资的进行。”
2012年9月,奥巴马总统颁布行政命令,以国家安全为由禁止并购并下令罗尔斯公司撤出所有投资。10月,罗尔斯公司起诉了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
*联邦法庭判定政府违反宪法*
罗尔斯公司总经理刘伟伟(David Liu)在接受VOA卫视记者采访时谈了提起诉讼的原因。
“和我们同处一个地方的其它一些项目都没有问题,也有很多离军事基地比较近的项目都在周围运行,并且运行了很多年,并没有任何问题,而我们这个项目因为距离的原因,因为地理位置的敏感性被否决了。我们认为,美国行政部门在审批这个项目过程中没有保持足够的透明,没有给予足够的正当程序的权利。”
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法院2013年以无权驳回总统颁布的行政命令为由作出不利于罗尔斯公司的判决。但是,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14年7月15日判决说,总统的行政命令剥夺了该公司的正当程序权。判决还指出,在没有事先通知罗尔斯公司政府的决定,并允许它查阅总统决定所依据的非保密证据并作出回应之前,不能剥夺其财产权益。
*外资审批程序要遵循正当程序*
华盛顿市美亚博律师事务所(Mayer Brown)律师蒂莫西•基勒(Timothy Keeler)曾经担任美国贸易代表处幕僚长,并在美国财政部以及美国参议院财政委员会担任要职。
他介绍说,根据现行法律,并购计划的有关各方要向政府提交大量材料并陈述并购的理由。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在审批的过程中,也会根据从各方搜集到的大量保密和非保密材料及证据作出结论。但是,并购方却没有机会接触到有关的非保密材料并作出回应。
基勒说:“法庭在这个案子中判决说,正当程序意味着,在审批程序结束时,对于总统作出决定所依据的非保密材料和证据,提出并购的公司应该有权查阅并有机会作出回应。因此,这个判决使审批程序有了重大改变,但实质性结果没有改变。”
代表政府一方的美国司法部民事部门的发言人在给VOA卫视记者的电邮中拒绝对此案发表评论,而只是表示正在对法庭判决进行审议。法庭目前的判决既没有肯定罗尔斯公司的并购计划,也不是最后的判决,政府一方还可以提出上诉,它既可以要求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全庭所有法官重新听审此案,也可以直接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是否影响中国公司在美投资?*
中国企业在美国并购计划受阻并非首次。2005年,中海油竞购美国石油公司优尼科公司(Unocal Corporation)以及2010年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收购美国三叶系统公司 (3 Leaf Systems)的计划最终都因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严苛而最终放弃了收购计划。
律师蒂莫西•基勒律师指出,实际情况是,很多中国公司得到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批准。
他说:“有些人对在美国的中国投资存有误解,其实,得到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批准而在美国投资的中国公司有很多,特别是那些提早向外资投资委员会提出申请,并且保持开放透明的投资商都通过了审批。”
罗尔斯公司的总经理刘伟伟认为,判决的会对其他类似的收购计划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中国的很多企业在美国开展这种投资业务,或多或少都要和美国的外国投资委员会打交道,都要经过他们的审批。以前,政府的权力很强大,基本上没有一个类似的案例说挑战美国政府。我个人认为,以后政府的审批程序会更透明一些。”
*罗尔斯公司案凸显了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
在罗尔斯一案中,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依据国会有关法律对外商在美国的投资进行审批,具有广泛行政权的美国总统基于国家安全考虑,颁布行政命令阻止并购交易的进行,具有司法审查权的法庭反过来判定政府行为违宪。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之间的博弈保证了任何一个政府部门的权力都不被滥用。
华盛顿市律师唐纳德•维埃拉认为,罗尔斯公司一案充分体现了美国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政治体制之间的良好运作。
他说: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批程序中首次出现政府三大部门一起介入的局面。政府行政部门启动审批程序,美国国会通过立法授权审批并设立有关架构,司法部门判决说,我们是平等的政府机构,我们最关心的宪法问题是正当程序是否得到了维护。”
罗尔斯公司的总经理刘伟伟说,这个判决体现了美国司法制度的公正性。
“这个胜利应该是美国法律体制的胜利,可以很明确看出,司法对行政权力是可以直接干预的,包括美国总统的权力都可以干预。在美国,财产权受宪法保护不是一句空话,这是实实在在的法治。从这一点来说,对中国的法治也有很大的借鉴作用。中国一直在喊要建设法治社会,推动法治民主。我觉得应该向美国学习,并不是说学习它的具体体制,而是这种法律高于一切的精神,真正的法治社会是什么样子的,他们是如何处理问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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