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顿 —
2012年2月26日夜晚,佛罗里达州桑福德市的一个社区,17岁的黑人高中生特雷沃恩·马丁(Trayvon Martin)与白人和拉美裔混血的社区联防协调员乔治·齐默曼(George Zimmerman)不期而遇,发生了一场致命的悲剧。马丁被枪打死,齐默曼被控二级谋杀罪。
佛罗里达大学法学院教授肯尼斯·努南(Kenneth B. Nunn)说: “大多数观察家都会认同,这是一个很明显的涉及种族貌相的案子。除了美国之音,我还接受了俄罗斯、意大利和韩国记者的采访,如果这仅仅是一起普通谋杀案,而没有其它原因,人们是不会给予如此大的关注的。”
2013年7月13日,由清一色的女性组成的6人陪审团,其中5名白人,作出了齐默曼无罪的判决。之后,包括迈阿密、芝加哥、洛杉矶在内的美国很多大城市相继爆发了大规模抗议示威,很多民权运动领袖也纷纷出面谴责这一枪杀事件。
宾州匹兹堡大学法学院教授戴维·哈里斯(David A. Harris)说: “陪审团只能考虑提交给法庭的证据,因此,在这个基础之上作出的恰当判决,人人都应该接受,即使判决结果可能不是我们个人所期望的。由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在得到正确的法庭指示,听取了所有证据后,尽他们所能作出了最佳的判决。”
下面我们来回顾案发经过。携带枪支的齐默曼在他居住的社区看到马丁后,觉得行迹可疑,于是打电话报警。他不顾911接线员的拦阻,执意跟踪马丁并与他发生肢体冲突。其间,齐默曼开枪打死了马丁。齐默曼称,他开枪是出于自卫,因为马丁首先向他发动攻击。
但是,很多美国人不相信他的解释。他们认为,齐默曼枪杀马丁是出于种族歧视,因为马丁是黑人,夜间行走在一个以白人为主的社区里,因此,齐默曼就怀疑他是盗贼,并对他进行无理跟踪。此外,齐默曼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无权实施唯警察才有的执法权力。
对齐默曼的审讯于2013年6月10日开始。检控方最先指控他二级谋杀罪,这必须证明被告抱有邪恶的杀人动机,而检控方提交给法庭的证据不充分。因此,陪审团宣判这个罪名不成立。之后,陪审团也没有按照检控方所期望的那样判处齐默曼过失杀人罪。
判决后,很多法律专家对检控方竟然没有把种族貌相作为一个议题提出来感到惊讶。
纽约民权律师迈克尔·撒斯曼(Michael Sussman) 说:“齐默曼一案最重要的一点是,由于马丁是非洲裔美国少年,因此齐默曼认为,他没有理由和权利到他所到的社区去,这就是一种种族貌相行为。如果你认为某人因为其种族或其它背景的原因,在不属于他本种族应该在的地方,这就是非常典型的种族貌相的案子。”
但是,维护警察权益的组织“警察兄弟会”的立法倡议中心的执行主任吉姆·帕斯克(Jim Pasco)持不同观点。
“在齐默曼一案的审讯中,包括辩护方和检控方在内的有关各方,从未把种族因素作为一个议题提出来。因此,陪审员在作出判决时所使用的证据根本没有把种族因素考虑在内。我认为,假如有确实的证据,检控方是会提出来的。但是,他们除了提出齐默曼怀疑马丁行迹可疑并进行跟踪之外,没有发现任何这方面的证据,”
根据法律专家的解释,种族貌相一般是指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把种族或民族体征作为唯一的考量,来判断应该对哪些人进行拦截,质问或搜查。当然,作为公民个人,也会有种族貌相的心理状态和行为,只是一旦触犯法律,双方承担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
戴维·哈里斯教授说:“和其它国家一样,美国警察有权使用武力执行合法的命令。正是因为警察被赋予了这一特权,他们就必须遵守法律,并且依照法律和宪法行事。如果他们玩忽职守,我们就可以对他们采取特别行动。但是,公民没有使用武力执法的特权。因此,在这一枪击事件中,齐默曼和警察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哈里斯教授解释说,如果警察犯法而被告上法庭,他可以以执行公务为由自我辩护。但是,普通公民没有这个权利,因此证明对他的指控相对容易。不过,哈里斯教授说,佛州有一条法律叫做“不退让法”(stand-your-ground law),它给予公民更大的使用武力自卫的权利。因此,这成为辩护方为齐默曼辩护的理由,而陪审团在审讯时也必须使用无罪推定的原则。
但是,总部设在首都华盛顿的“法律所赋民权律师委员会”的主席任芭芭拉·安万(Barbara Arnwine)认为,判决结果和白人陪审员很难摆脱种族偏见的禁锢有关。
“研究表明,在陪审团全是白人的情况下,黑人和白人即使犯了同样的罪,黑人更有可能被判罪,而且刑期也可能更长。但是,如果陪审团中有一名黑人,情况就会发生巨大的改变。只要有一位有色人种站出来要求公正,就会有天壤之别。”
安万说:“你如果观察现在的美国法庭就会发现,被逮捕和被判刑的大多数人都是有色人种,例如黑人和棕色人种,白人是极少数,尽管白人和黑人的犯罪率是相同的 ,但是,黑人和拉美裔被捕的比率要高得多,这是因为我们的刑事司法体系存在了太多的不公正。”
纽约民权律师迈克尔·撒斯曼(Michael Sussman)进一步指出,种族貌相不仅发生在非洲裔美国人身上,也临到其它族裔,这在“九一一”恐怖袭击后尤为明显。
他说: “被看作是阿拉伯人或信奉伊斯兰教的人,或是从那个地区来的有色人种,常常遭到殴打。据报道,仅仅因为这个原因,就发生过成百上千起毫不相关的人在街上被捕,被打或被关入监狱的事情。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但是,“警察兄弟会”的立法倡议中心的执行主任吉姆·帕斯克(Jim Pasco)指出,犯罪剖绘(criminal profiling)和种族貌相(racial profiling)之间有很大区别。他说,警方若怀疑某人从事了犯罪活动,会基于综合因素对此人进行犯罪分析,种族在其中并不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我要说的是,‘九一一’恐怖袭击之后,当几乎所有犯罪分子都是中东裔或阿拉伯裔的时候,我们跑去追查爱尔兰人,这不是一件愚蠢的事吗?难道追查那些确定为犯罪分子的人,不更合乎情理吗?”
马丁被打死事件在美国上下引起的震撼之强,有关种族问题的辩论之激烈,就连奥巴马总统也介入进来,他特别谈到历史上非洲裔美国人所经历的种族不公和歧视,并呼吁美国人就马丁之死以及齐默曼被判无罪进行自我反省。
奥巴马总统说:“马丁被打死时,我说过,如果我有一个儿子,这样的事可能会发生在我儿子的身上,换一个方式说就是,35年前,这样的事也可能会发生在我自己身上。”
但是,另外一些人士则提出要捍卫法庭的纯正性。他们说,法庭是审理案子的地方,而不是判断种族问题的论坛,陪审团的判决只能基于案件事实本身。他们认为,齐默曼的判决说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行之有效的,因为公正的判决战胜了公公舆论。
佛罗里达大学法学院教授肯尼斯·努南(Kenneth B. Nunn)说: “大多数观察家都会认同,这是一个很明显的涉及种族貌相的案子。除了美国之音,我还接受了俄罗斯、意大利和韩国记者的采访,如果这仅仅是一起普通谋杀案,而没有其它原因,人们是不会给予如此大的关注的。”
2013年7月13日,由清一色的女性组成的6人陪审团,其中5名白人,作出了齐默曼无罪的判决。之后,包括迈阿密、芝加哥、洛杉矶在内的美国很多大城市相继爆发了大规模抗议示威,很多民权运动领袖也纷纷出面谴责这一枪杀事件。
宾州匹兹堡大学法学院教授戴维·哈里斯(David A. Harris)说: “陪审团只能考虑提交给法庭的证据,因此,在这个基础之上作出的恰当判决,人人都应该接受,即使判决结果可能不是我们个人所期望的。由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在得到正确的法庭指示,听取了所有证据后,尽他们所能作出了最佳的判决。”
下面我们来回顾案发经过。携带枪支的齐默曼在他居住的社区看到马丁后,觉得行迹可疑,于是打电话报警。他不顾911接线员的拦阻,执意跟踪马丁并与他发生肢体冲突。其间,齐默曼开枪打死了马丁。齐默曼称,他开枪是出于自卫,因为马丁首先向他发动攻击。
但是,很多美国人不相信他的解释。他们认为,齐默曼枪杀马丁是出于种族歧视,因为马丁是黑人,夜间行走在一个以白人为主的社区里,因此,齐默曼就怀疑他是盗贼,并对他进行无理跟踪。此外,齐默曼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无权实施唯警察才有的执法权力。
对齐默曼的审讯于2013年6月10日开始。检控方最先指控他二级谋杀罪,这必须证明被告抱有邪恶的杀人动机,而检控方提交给法庭的证据不充分。因此,陪审团宣判这个罪名不成立。之后,陪审团也没有按照检控方所期望的那样判处齐默曼过失杀人罪。
判决后,很多法律专家对检控方竟然没有把种族貌相作为一个议题提出来感到惊讶。
纽约民权律师迈克尔·撒斯曼(Michael Sussman) 说:“齐默曼一案最重要的一点是,由于马丁是非洲裔美国少年,因此齐默曼认为,他没有理由和权利到他所到的社区去,这就是一种种族貌相行为。如果你认为某人因为其种族或其它背景的原因,在不属于他本种族应该在的地方,这就是非常典型的种族貌相的案子。”
但是,维护警察权益的组织“警察兄弟会”的立法倡议中心的执行主任吉姆·帕斯克(Jim Pasco)持不同观点。
“在齐默曼一案的审讯中,包括辩护方和检控方在内的有关各方,从未把种族因素作为一个议题提出来。因此,陪审员在作出判决时所使用的证据根本没有把种族因素考虑在内。我认为,假如有确实的证据,检控方是会提出来的。但是,他们除了提出齐默曼怀疑马丁行迹可疑并进行跟踪之外,没有发现任何这方面的证据,”
根据法律专家的解释,种族貌相一般是指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把种族或民族体征作为唯一的考量,来判断应该对哪些人进行拦截,质问或搜查。当然,作为公民个人,也会有种族貌相的心理状态和行为,只是一旦触犯法律,双方承担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
戴维·哈里斯教授说:“和其它国家一样,美国警察有权使用武力执行合法的命令。正是因为警察被赋予了这一特权,他们就必须遵守法律,并且依照法律和宪法行事。如果他们玩忽职守,我们就可以对他们采取特别行动。但是,公民没有使用武力执法的特权。因此,在这一枪击事件中,齐默曼和警察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哈里斯教授解释说,如果警察犯法而被告上法庭,他可以以执行公务为由自我辩护。但是,普通公民没有这个权利,因此证明对他的指控相对容易。不过,哈里斯教授说,佛州有一条法律叫做“不退让法”(stand-your-ground law),它给予公民更大的使用武力自卫的权利。因此,这成为辩护方为齐默曼辩护的理由,而陪审团在审讯时也必须使用无罪推定的原则。
但是,总部设在首都华盛顿的“法律所赋民权律师委员会”的主席任芭芭拉·安万(Barbara Arnwine)认为,判决结果和白人陪审员很难摆脱种族偏见的禁锢有关。
“研究表明,在陪审团全是白人的情况下,黑人和白人即使犯了同样的罪,黑人更有可能被判罪,而且刑期也可能更长。但是,如果陪审团中有一名黑人,情况就会发生巨大的改变。只要有一位有色人种站出来要求公正,就会有天壤之别。”
安万说:“你如果观察现在的美国法庭就会发现,被逮捕和被判刑的大多数人都是有色人种,例如黑人和棕色人种,白人是极少数,尽管白人和黑人的犯罪率是相同的 ,但是,黑人和拉美裔被捕的比率要高得多,这是因为我们的刑事司法体系存在了太多的不公正。”
纽约民权律师迈克尔·撒斯曼(Michael Sussman)进一步指出,种族貌相不仅发生在非洲裔美国人身上,也临到其它族裔,这在“九一一”恐怖袭击后尤为明显。
他说: “被看作是阿拉伯人或信奉伊斯兰教的人,或是从那个地区来的有色人种,常常遭到殴打。据报道,仅仅因为这个原因,就发生过成百上千起毫不相关的人在街上被捕,被打或被关入监狱的事情。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但是,“警察兄弟会”的立法倡议中心的执行主任吉姆·帕斯克(Jim Pasco)指出,犯罪剖绘(criminal profiling)和种族貌相(racial profiling)之间有很大区别。他说,警方若怀疑某人从事了犯罪活动,会基于综合因素对此人进行犯罪分析,种族在其中并不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我要说的是,‘九一一’恐怖袭击之后,当几乎所有犯罪分子都是中东裔或阿拉伯裔的时候,我们跑去追查爱尔兰人,这不是一件愚蠢的事吗?难道追查那些确定为犯罪分子的人,不更合乎情理吗?”
马丁被打死事件在美国上下引起的震撼之强,有关种族问题的辩论之激烈,就连奥巴马总统也介入进来,他特别谈到历史上非洲裔美国人所经历的种族不公和歧视,并呼吁美国人就马丁之死以及齐默曼被判无罪进行自我反省。
奥巴马总统说:“马丁被打死时,我说过,如果我有一个儿子,这样的事可能会发生在我儿子的身上,换一个方式说就是,35年前,这样的事也可能会发生在我自己身上。”
但是,另外一些人士则提出要捍卫法庭的纯正性。他们说,法庭是审理案子的地方,而不是判断种族问题的论坛,陪审团的判决只能基于案件事实本身。他们认为,齐默曼的判决说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行之有效的,因为公正的判决战胜了公公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