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解散的香港支联会前副主席邹幸彤,涉嫌呼吁市民参加前年被警方禁止的维园六四烛光集会,被裁定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名成立,判监禁15个月。邹幸彤去年上诉得直,获撤销定罪及判刑。
律政司不服裁决,上诉至终审法院星期三开庭审理。控方指被告如要质疑警方对集会禁止令的合法性,应该提出司法覆核,认为禁止令不容于刑事审讯中挑战。终审庭听毕控辩双方陈词押后裁决。有大律师质疑控方混淆民事的司法覆核与刑事案上诉,或对被告造成不公。
1990年开始连续30年举办维园烛光集会,悼念1989年北京六四事件死难者的香港支联会,前年9月底在国安法的压力下宣布解散。
终院审理律政司上诉邹幸彤煽惑集结脱罪
支联会解散前仍然在新冠疫情下,向警方申请举办2021年维园六四烛光集会,警方以防疫为理由禁止集会,时任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被指在社交网站及《明报》发文,呼吁市民参与被禁的六四集会,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经审讯后被裁判官陈慧敏裁定罪成,判监禁15个月。
邹幸彤不服定罪及判刑,向高等法院原讼庭提出上诉,去年获法官张慧玲裁定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及判刑。
律政司不服高等法院原讼庭的裁决,上诉至终审法院星期三(11月22日)上午开庭审理。邹幸彤因支联会被控国安法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还柙超过两年,她由囚车被送到终审法院出庭。
终审法院大楼外再次出现大批疑似“排队党”人士领取公众席的筹号,有邹幸彤亲友在社交网站帖文指,疑似排队党坐满了半个法庭,邹幸彤的家属都不够位置在正庭听审,很多旁听人士及记者都要到视听厅看直播审讯。
控方指警方禁令不容刑事上诉挑战
案件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纪立信审理。律政司由副刑事检控专员资深大律师谭耀豪,以及高级检控官刘允祥代表;邹幸彤由资深大律师彭耀鸿及大律师吴宗銮代表。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争议问题,包括在一项“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的检控时,被告人能否以挑战由警方发出及经上诉委员会确认的禁止令的合法性,作为辩护的理由﹖如果答案是肯定,法庭应以什么准则考虑被告挑战警方禁止令的合法性,以及上诉委员会随后的裁决﹖
代表律政司的谭耀豪陈词表示,案中警方发出的禁止令有多重保障,包括首先考虑到中国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秩序,在必要时才会发出禁令,亦设有独立上诉委员会可供上诉,最终禁令适时知会公众,亦可经由司法覆核挑战。
谭耀豪强调,被告邹幸彤只可以遁司法覆核挑战警方禁令的合法性,他不同意在刑事案件审讯中挑战警方禁令,否则会令公众以为禁令并非最终决定,削弱警方的机制以及即时行动的效力,以致影响社会秩序。
法官质疑影响辩护权利
终院常任法官李义提问,本案的禁令集会上诉程序在前年5月29日完成,邹幸彤在4个月后才被检控,而且即使她身为时任支联会副主席,也没资格上诉集会的禁令,为何要剥夺她在刑事上诉审讯中以此作为辩护的权利?
谭耀豪重申,挑战警方禁令合法性应该申请司法覆核,警方禁令的合法性本身亦不是本案控罪的必要元素,而被告被捕后即具资格提出司法覆核。
常任法官林文瀚提问控方,在刑事审讯中以及经司法覆核挑战警方禁令有何分别?谭耀豪回应在刑事审讯中以此作为辩护,无法树立公信力让公众遵守。林文瀚追问是否观感事宜?谭耀豪重申立法制订条文时已平衡各方利益,认为在禁令下,集会参加者如自认为具宪法权利参与和平示威,应提出司法覆核。
司法覆核令举证责任由控方转移到辩方
代表邹幸彤的资深大律师彭耀鸿陈词表示,被告邹幸彤理应有权在审讯中质疑禁令的合法性,因为如果禁令不能成立那么集会便没有违法,因此禁令的相称性属合理辩解一部份。
彭耀鸿表示,如果控方要求被告申请司法覆核,邹幸彤早前曾就一宗禁制令提出司法覆核,但因为法律上无资格提出最终被拒绝,而且被告司法覆核可能不获批出法律援助,可能最终得不偿失,加上原本应该由控方证明禁令的合法性,被告提出司法覆核之后,反证禁令不合法的责任就会倒过来落在辩方身上。
彭耀鸿又表示,警方可以提出各项条件例如限制集会人数等,以防止疫情散播的风险,但是未见警方有任何相关考虑。终审庭听毕控辩双方陈词押后裁决。
大律师质疑控方混淆民事与刑事举证准则
大律师萧志文接受美国之音访问表示,司法覆核属于民事程序,主要是针对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提出覆核,包括一些政府部门或者委员会等的决定,都可能会受到司法覆核的挑战。
萧志文说:“就是说一些行政的决定,如果(那)个受影响的人士是对这个决定不满,而是他受影响、他有一个同这宗案件有关系的话呢,他是有权申请一个司法覆核的,例如你(当局)有一个委员会,你(市民)作为会员不准你去做这个委员会的某一个职衔,这个时候你(对)这个决定,它(当局)就给了一个决定不准你做了,这个决定你可以(司法覆核)挑战的。又或者同法院有关的情况,就是法庭如果裁定某一篇供词不能够作为证供的话呢,其实在审讯之余那个被告人亦都可以挑战(那)个法官,对于这一个文(供词)不能够呈堂这个决定,除了法院以外亦都可以透过司法覆核,对于单单这一个决定作出挑战的,即是任何行政机关无论是政府或者甚至是私人机构都好,它(们)作出一些决定,而(市民)对这(些)决定不满,那些受影响人士就可以决定(司法覆核)。”
萧志文认为,邹幸彤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是一宗刑事检控,抗辩的性质与司法覆核完全是两回事。
萧志文说:“现在今时今日她(邹幸彤)面对的,不是她挑不挑战这一个(集会)禁止令是否合法,她是说现在她是被告亦是一个刑事审讯,即是‘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这一个刑事检控当中如果那是一个‘未经批准’的集结的话,当然这个集会是否‘未经批准’是一个控方的元素,即是检控的一个元素要证明这件事情的,如果是一个'已经批准'的(集结),当然这条控罪就不成立了,所以她(邹幸彤)在这里我的理解、我就觉得应该有权去挑战的,因为一个邢事检控入面,她任何时候当然有权挑战一些控方的元素,控方入面如果要举证10个元素要有的,这样控方要同时证明所有(元素)都有,辩方绝对可以在任何阶段挑战的。”
民事准则放在刑事检控或对被告不公
萧志文质疑控方不断重申警方禁令的合法性只可以受到司法覆核挑战,混淆民事的司法覆核与刑事案件的上诉,变相将一些民事的准则放在刑事检控当中,可能会对被告造成不公。
萧志文说:“当然完全不同,首先就是民事上面当然都是高等法院原讼庭处理的,但是问题就是说(那)个举证的原则,就是一个‘双对可能性’而已,即是balance of probabilities我们民事就是说,那个较大机会是一个正确的情况,就会法庭考虑了,但是去到一个刑事审讯的时候,控方要‘毫无合理疑点’去证明所有控罪元素存在的,根本就不同准则去做,就算事情都是关乎那个集结的禁止令的问题是否合法都好、就算(那)个课题是一样都好,那个(法)官需要考虑是同一件事都好,那个准则都不同的,即是例如很简单我(控方)告你一件事情,但是我又不准你反驳这件事情,但是这个又是控方举证必须要的元素,这样对辩方来讲不公平的啊。”
学者质疑排队党或向法院施压
今年2月初47名香港民主派人士因参与2020年立法会初选,被控《港区国安法》下“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正式开审,法院外连日来有数以百计人士排队轮候旁听席的筹号,这些疑似排队党星期三早上再次在终审法院外出现,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前助理教授钟剑华接受美国之音访问表示,可能是某程度上向法院施加压力的手段。
钟剑华说:“即是这件事是非曲直很清楚的,邹幸彤当年那个帖文她只是说当晚她会去(维园)而已,你(警方)说她煽惑本身已经很有问题,即是就算你不发出‘不反对通知书’,任何人都有权说我去维园,即是说我不同意警方的决定,你已经用这个方法告她、然后她又上诉得直,现在(律政司)又要(终审)上诉那个目标很简单而已,要在历史上确立这件事情是违法,要‘打残’支联会一系列行动之一,就是这样而已。你去到终审法院我又看看那些法官,可以怎样捍卫香港司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但是现在不知道结果所以找一班人,其实在第二庭(高等法院原讼庭)我印象中好像没有这件事(疑似排队党),即是在高等法院上诉的时候,在这个时候找一班‘制服队伍’跑去法院坐在(旁听席)那里,你想怎么样呢﹖即是除了‘霸位’(占座位)之外,简单来讲都是向法庭施压。”
钟剑华表示,以往警方审批游行集会的时候,会同相关组织者沟通确保游行秩序及相关的交通安排,如果各方面能够配合,在《基本法》赋予的游行集会权利之下,警方不应该以其他政治理由禁止集会游行,他认为这宗案件的终审决定,对日后游行集会自由有相当大的影响。
钟剑华说:“它(控方)现在的讲法只是找借口,它明知邹幸彤没什么机会去提出司法覆核,如果提出也没什么意义,因为事件都过去这么久了,它用这个理由就去否定法院在这件事根据法例作出的裁决权,理论上法院的裁决权应该是判别到公权力有没有超越了它的界线,或者说讲清楚一点,警察作出的决定是否缺乏这个法律基础,你(那)个决定是限制了人家的自由,甚至你现在令到一个人要坐监(牢),所以法院是绝对有理由去就着这个判决、或者这个决定是作出一个法律上的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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