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安法首名被告唐英杰,被控煽动他人分裂中国以及恐怖活动罪,律政司决定案件交由3名法官共同审理,不设陪审团。
唐英杰早前就不设陪审团的做法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法官星期四拒绝覆核申请,表示陪审团审讯并非被告的宪制权利,又认为国安法创立了“一种新的刑事审讯模式” ,而律政司司长是唯一决定人,总结覆核申请没有合理可争辩性。
有学者质疑国安法权力过大,唐英杰未审先囚已经拘柙接近一年,而法官表明国安法案件是否采用陪审团,并非被告的宪制权利,对香港长期以来建立的司法保障有很大影响。
由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港区国安法》,去年6月30日深夜透过《基本法》附件三直接引入香港实施,绕过香港本地立法程序,当时香港各界甚至香港政府各级官员,都还未看过国安法完整的条文。
香港国安法首名被告审讯不设陪审团
国安法实施不够24小时,有市民号召按过去17年的传统,7月1日香港主权移交纪念日上街进行7-1游行,当日的主题是反对国安法,23岁的唐英杰,被指驾驶一辆插上“光复香港、时代革命”旗帜的电单车,撞向3名警务人员。
唐英杰去年7月1日当场被拘捕,后来被正式落案起诉一项“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以及一项“恐怖活动罪”,成为《港区国安法》首名被告,他案发后一直被还柙,不获保释。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今年2月初通知唐英杰的法律团队表示,考虑到陪审团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原因,决定唐英杰案的审讯将不设陪审员,改由3名国安法指定法官审理,案件排期6月23日在高等法院正式开审,预计审理15日。
唐英杰就不设陪审团提出司法覆核
唐英杰早前就指控他的案件不设陪审团的做法提出司法覆核,案件上星期一(5月10日) 在高等法院由国安法指定法官李运腾审理。
唐英杰的代表律师戴启思表示,《基本法》第86条确保于香港实行超过100年的陪审团制度得以保存,认为相关制度能确保审讯公平,而且更符合大众对司法公义的看法。
戴启思表示,陪审团审讯对被告提供一定程度上的保障,尤其当被告所面临的控罪严重,可被判处终身监禁。
戴启思认为,应该已更严谨的标准解读国安法的条文,包括律政司司长根据《港区国安法》第46条发出证书时,必须达致更高举证标准,而且必须提供作出相关决定的基础及理据。
代表律政司一方的资深大律师孙靖干表示,律政司司长根据《港区国安法》第 46条发出的证书,属强制性及可视为有关理据已被证明。
律政司一方又表示,获陪审员审讯不属宪法权利,并强调根据《港区国安法》第46条赋权律政司司长可发出证书指示审讯不设陪审团,检控方并无责任就其检控决定提供原因。
高院法官指陪审团并非被告宪制权利
高等法院法官李运腾星期四(5月20日)就唐英杰案司法覆核颁下判辞,驳回唐英杰的申请。
法官表示,陪审团审讯并非被告的宪制权利,虽然陪审团制度是《普通法》的传统,不过在香港亦经历多次修改,例如自1992年起,在律政署(主权移交后称为律政司)提出申请以及法庭批准的情况下,高等法院和区域法院可以互相移交案件;而在国安法订立前,案件的审讯地点一直是律政司的检控决定之一,可见陪审团审讯并非必然,亦不是被告的宪制权利。
法官表示,虽然过去在高等法院审讯的刑事审讯,都以陪审团的方式进行,不过,法官认为《港区国安法》第46条为高等法院创立了“一种新的刑事审讯模式”,令高等法院审理国安法案件时可由陪审团,或者由3名法官组成审判庭处理。
法官强调,应该选择哪一种审讯模式,完全由律政司司长本人自行决定,而且毋须在作出决定前给予被告回应的机会,有关决定亦是强制性的,总结覆核申请没有合理可争辩性。
学者质疑国安法权力太大影响司法保障
就高等法院驳回唐英杰案不设陪审团的司法覆核案,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前助理教授、香港民意研究所副行政总裁钟剑华接受美国之音访问时批评国安法权力过大,唐英杰未审先囚已经拘柙接近一年,而法官表明国安法案件是否采用陪审团,并非被告的宪制权利,他认为对香港长期以来建立的司法保障有很大影响。
钟剑华说:“现在问题是国安法‘大哂’(凌驾一切),做什么都可以,即是‘未曾判刑就要拉你坐监’(未审先囚),更可以充公你的财产。我觉得这个与我们认识的一些人权标准和无罪假定出现严重抵触。唐英杰案也是一样,他已经被拘柙了差不多一年,但还未开审,而且以国安法确立了3个法官(审讯)就不需要陪审团,甚至说这个不是一个法定权益,我相信这个是对香港长期以来建立的司法保障,以及所谓的'司法权'是一个非常严重的侵犯。”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今年2月发出证明书,就唐英杰案不设陪审团的其中一个理由是,“若审讯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有可能会妨碍司法公义妥为执行的实际风险”。钟剑华形容相关的理由是“戾横折曲”(毫无道理),扭曲普通法的常识。
钟剑华说:“我觉得这些讲法根本是‘戾横折曲’(毫无道理),即是基本上就胡乱堆砌一些理由。我认为,说话都要言之成理,即是普通法原则就是以一个大众常识能够理解的一个方式来诠释法例。你(律政司)现在否定了陪审团,还说陪审团就会产生不公平。这样的话,过往我们(香港)几十年、或者过百年的陪审团制度所判决的案(件),是不是全部要翻案﹖”
批国安法条文不清晰影响香港司法独立
钟剑华表示,国安法实施接近一年,相关的检控大部份疑犯未审先囚、不获保释,最近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甚至首次引用国安法,冻结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接近3亿5千万港元(超过4,500万美元)的资产。他认为,种种迹象显示,国安法与香港原有的普通法很多法治原则有所不同。
钟剑华说:“根本其实国安法一推出,一看那个文本,看到那60多条(条文),我已经觉得它是跟我们理解的法治原则,有很大违背的了。即是第一,很多是同这个原有的法例、包括人权法甚至《基本法》的条文相抵触的条文;第二,(国安法)的条文相当之不清晰的,即是很多这样的例子。所以其实国安法的制定已经严重地损害香港的司法独立和香港的司法特色,我想过去几个月发生的事更加清楚是这样了。”
大律师指陪审团来自不同背景多元思考
记者问及法官李运腾表明,国安法案件是否设陪审团,完全由律政司司长一人决定,会否忧虑律政司司长权力过大﹖大律师萧志文接受美国之音访问表示,律政司司长如何运用她的权力,比权力是否过大更重要。
萧志文强调,香港原有的普通法之下,高等法院审讯的刑事案件全部设立陪审团制度,是希望案件审讯的时候,并非由单一背景的人士作出裁决。
萧志文说:“其实从来都是的,一些严重的案件我们是会用陪审团处理,大家都见到其实裁判法院、区域法院全部都是没有陪审团的,但是到高等法院就全部都用陪审员去处理刑事案件,就是因为愈严重的案件,这个原则就是希望公开由社会人士、不是一些单一类别背景的人士去作出裁决。所以我们用陪审员是随机找一些人,这群人其实是随机找出来的,是代表一个社会上不同种类、背景的人士,就着他们对社会的常识、良知去作出裁决的。所以一般愈严重的案件,就会愈倾向会由陪审员去处理裁决的。”
国安法与过去高等法院审讯模式不同
萧志文表示,他相信3名法官会公正处理唐英杰案,但是亦会担心他们的背景相同,与陪审团作为市民的身份去考虑唐英杰是否有犯法、是否应该罪名成立的时候,3名法官考虑的生活经验等多样性可能不足够,而国安法之下,与香港过去的审讯模式亦有所不同。
萧志文说:“从来所有送到高等法院的刑事案件都是有陪审员,现在(唐英杰案)就没有了,这个最明显的分别。因为我刚说过,即是陪审团的作用就是作为一个社会的良知,将社会不同阶层、不同背景、良知、常识、经验的人放在一起,得出一个在不同角度之下,用社会的道德去考虑是否需要定罪。如果用这个考虑的话,现在新的国安法(审讯)用任何法官去处理,都是相对地没有了这个好处。”
质疑保障陪审员及家人安全不成理由
对于律政司司长以“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作为其中一个唐英杰案不设陪审团的原因,萧志文表示不太同意。因为过往很多严重的刑事案件都设有陪审团,而过往的法庭也有不同的方式保障陪审团、证人和法官的人身安全,他质疑为何国安法的案件不能够沿用这些做法。
萧志文说:“首先用陪审员及他们的家人安全,我觉得这个‘不是理由的理由’。很简单说,因为所有其他案件高院的都用陪审员,那为什么从前没有问题呢﹖单是国安法才会对陪审员有影响呢﹖在过往我们一直用的方法,例如在裁判法院遇到有一些需要特别受保护的证人,我们可以摆放一些屏风、特别通道避开,只是让双方的律师及法庭可以看到这群陪审员,不需要让被告看到他们的样子,这样其实已经保护到陪审员。所以,用‘保护陪审员’作为理据,我觉得不是一个合理的理由。”
至于唐英杰司法覆核案的讼费问题,法官李运腾表示,由于《港区国安法》是新事物,案例较少,而且本案议题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因此不会下令申请方支付讼费。
唐英杰被控“煽动他人分裂中国”以及“恐怖活动罪”,将于6月23日在高等法院正式开审。律政司早前打算加控他一项“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有香港传媒报道唐英杰一方将提出反对,有关争议定于6月7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