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 —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1月7日上午全票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人大常委会并在上午10点召开记者会,由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说明释法内容。
人大常委会自香港97回归以来的第五次对基本法释法的文本表示,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的含义,包括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文本提到,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
文本表示,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文本还表示,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这次人大主动释法的目的,是要解决香港本土派青年新政两位议员,10月12日的宣誓行为近期所引发的有广泛争议的“宣誓风波”。全国人大常委副秘书长李飞在记者会上表示,港独主张会严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中央高度关注其危害,打击的态度绝不含糊、绝不手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