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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时间 13:27 2024年12月28日 星期六

香港社运人士谭得志发表煽动文字等罪上诉被驳回 学者指有如现代文字狱


前人民力量副主席谭得志煽动言论等罪名上诉被驳回 (美国之音/汤惠芸)
前人民力量副主席谭得志煽动言论等罪名上诉被驳回 (美国之音/汤惠芸)

前人民力量副主席谭得志,被指2020年多次在街站发表“光时口号”等煽动言论,前年经审讯后被裁定当中11项罪名成立,判监40个月以及罚款超过640美元 ,是香港主权移交以来首宗发布煽动文字的定罪案件。

谭得志不服定罪及刑罚提出上诉,高等法院上诉庭星期四颁下判词,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法官在判词提及,普通法下煽动暴力意图,并非法定煽动罪的必要元素,又认为英国枢密院的相关案例,只是附带意见。有学者形容案件有如现代“文字狱”。

现年51岁、外号“快必”的前人民力量副主席谭得志,被指2020年1至7月期间,出席或主持多个公众集会,并多次在街站宣传和参与游行,期间多次喊叫包括“光时口号”、”解散警队,刻不容缓”、“五大诉求,缺一不可”等口号,并发布煽惑憎恨中国政府等言论,被控“发表煽动文字”、“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等14项罪名。

上诉庭指煽动暴力意图并非煽动罪必要元素

谭得志否认所有控罪,2022年在区域法院经审讯后,被裁定当中11项罪名成立,判监40个月以及罚款港币5千元(超过640美元),是香港主权移交以来首宗发布煽动文字的定罪案件。

谭得志不服定罪及刑罚提出上诉,高等法院上诉庭星期四(3月7日)颁下判词,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

审理本案的3名法官包括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诉庭法官彭伟昌及彭宝琴在判词裁定,普通法下煽动暴力意图,并非法定煽动罪的必要元素。

针对定罪上诉,谭得志一方争议《刑事罪行条例》下的煽动罪,属于普通法的罪行,而不是控方所指的成文法罪行。判词表示,普通法下的煽动罪,订明必须证煽暴意图,至于香港的煽动罪是否适用,则要追溯立法历史。

判词追溯香港煽动罪历史

判词表示,香港煽动罪源自英国的普通法,但在1952年的“大公报案”,当时的上诉庭曾引用1940年英国枢密院“Wallace-Johnson案”,该案例提及1938年《煽动条例》在香港订立之后,已经取代普通法下的煽动罪,而当时的条文未有将“煽暴意图”列为必要元素。

判词认为,1938年《煽动条例》下的煽动罪是属于成文法,由于当年的《煽动条例》也是现时《刑事罪行条例》下的煽动罪前身,两者有相同的立法目的以及意图,因此现时的煽动罪并非“普通法”而是“成文法”罪行。

判词又表示,煽动罪必须有足够灵活性,以应对香港当下的国安威胁,因此煽动意图的用词必须足够宽广,以涵盖不同时间、不同境况,最终裁定煽动控罪,在社会利益和言论自由之间已经取得平衡,认为亦不见得任何人包括谭得志这位强烈批评政府的社运人物,会因为煽动言论被施加的限制,负上不可接受的严苛负担。

上诉庭指枢密院案例只附带意见 势必影响立场新闻案

去年11月中,《立场新闻》煽动案判决前,英国枢密院就一宗千里达煽动司法覆核案颁下判词,裁定煽动罪的“隐含必要条件”是被告必须有煽动暴力或动乱的意图。

而本案关键争议点之一,就是煽暴意图是否法定煽动罪的必要元素,判词表示,谭得志一方在上诉聆讯后,提交枢密院千里达煽动罪的案例,裁定煽暴或动乱意图是定罪的“隐含必要条件”,并指“大公报案”订立的“煽暴意图非煽动罪必要元素”原则,不再适用。

判词反驳表示,“千里达案例”是否适用于诠译香港的煽动罪“有所保留”,认为枢密院的判决,仅限于《千里达煽动法案》,而且只是附带意见(obiter dictum)。判词认为,任何一部刑法典的煽动意图,必须依据其特定的法律框架及社会状况作诠释。

判词重申,香港煽动罪的立法历史清楚显示,普通法下的煽暴意图,不是法定煽动罪的必要元素。

这次上诉庭的判决势必影响《立场新闻》煽动案,因为该案主审法官郭伟健表示,枢密院就千里达煽动案的判词“好高、好有说服力”亦很有权威,而同一议题即谭得志煽动案,正等候上诉庭处理,郭伟健表明,待谭得志案上诉裁决后30日内,将会判决立场新闻案。

学者形容有如现代文字狱

政治学独立学者、时事评论员黄伟国接受美国之音访问表示,本案的判词提及,文字往往能令人将思想付诸行动,甚至令人可以犯罪的话,他认为同样的类比,是否香港所有教师写的文字都可以令到学生努力读书,个个考试都可以拿100分﹖黄伟国形容这些歪理有如“现代文字狱”。

黄伟国说:当局或者法官这种讲法,简直是一种歪理,亦都可以说、其实国家法是一种“现代文字狱”,如果有些文字官方觉得“不顺眼”的,它就说你那些文字可以影响人家思想、煽惑仇恨、推翻政权,或者甚至发动恐怖袭击、推翻当局统治等等,然后就判他(被告)入罪,其实它们的逻辑是很简单而已。

黄伟国表示,上诉庭的法官是否参考枢密院案例,他认为是法官个人的决定,当中是否有政治考量法官本身非常清楚。

黄伟国举例一名留学日本的香港女生,因为社交网站帖文有“光时口号”以及“香港独立”等字句,去年返港期间被警方拘捕,被控以煽动罪判入狱两个月,他认为以该女生的案例而言,上诉庭驳回谭得志煽动罪上诉并不意外。

黄伟国说:大家都很明白就是说,你的言论、说话本身如果被官方认为会构成(危害)国家安全,无论你讲到“香港加油”也好,或者各方面都好,它(当局)可以用煽动仇恨、煽惑罪令你坐牢,我想现在基本上你说看到3月7日的裁决,我觉得不意外,因为早前都有一些即是刚刚所讲,(留学)日本(香港)女生的案例其实都在这里,我想已经不要讲到一些网民,或者一些店铺骂政府,都被当局检控,亦都是用一些类似这样(煽惑)的罪名。

明报统计主权移交后34宗煽动案 入罪率100%

据香港《明报》星期三(3月6日)报道,该报向律政司查询被控煽动罪的被告人数,律政司回覆无备存相关数字。该报统计显示,从2020年《港区国安法》实施至今年3月,共50人以及4间公司被起诉煽动罪,涉及34宗案件。

报道表示,除了已停运超过两年的《立场新闻》前总编辑钟沛权,以及时任署理总编辑林绍桐两人被控“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案已审结,已停运超过两年半的《苹果日报》,6名前高层的“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获存档法庭,以及一名涉嫌在“连登”网上论坛发帖的男子未答辩,其余41名被告已被定罪和判刑。已结案的被告定罪率为100%,其中14人被判监禁1至两年。

黄伟国表示,香港的煽动罪早于港英殖民时代订立,67暴动之后港英政府再次引用,但当时的背景涉及当街放炸弹等严重暴力行为,他认为相隔接近半世纪、国安法实施后煽动罪被当局大量引用,变成“口袋罪”,影响言论自由。

黄伟国说:(对当局而言)“口袋罪”有一个好处的,因为你看以往67暴动,当然其实很明显真的见到左派放炸弹、杀人、伤及无辜各方面,这是很明显的一个情况,它(当局)只不过是拿那个法例的做法,去作为政治工具去扼杀言论自由,当然(日后律政司)究竟是用23条、国安法还是煽动罪,就要看检控部门本身、律政司本身怎样评估那个罪行的严重性。

记协忧煽动罪影响新闻工作者

香港记者协会主席陈朗昇接受美国之音访问表示,《港区国安法》实施之后,当局“激活”了刑事罪行条例第9、第10条的煽动罪,立场新闻案引起新闻工作者很大的忧虑,而且案件很多法律原则对新闻工作都有很大影响。

陈朗昇说:譬如在“立场案”或者现在审讯中的“苹果案”,当中究竟那些(被指煽动的)报道、因为大家是见到的,即是立场(案)里面你见到有些报道,在其他传媒也是有的,为什么人家那些你(当局)又说没有问题,这些(立场报道)你又说有问题呢?然后你就说因为它(立场新闻)那个“意图”的问题,即是第一个问题,究竟煽动意图是否需要被证实,第二、未证实的话究竟用什么方法可以被证实呢?一个事件尤其是一些意见上的意图,不是在讲一些严重的罪行,在一些刑事罪行里面“杀人放火”、或者是”打家劫舍”,你(当局)都可以见到他(被告)买刀、买枪,究竟写一篇文章出来,那个“意图”是怎样被证实的呢?即是大家(新闻工作者)都是会忧心,这个(忧虑)是已经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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