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顿 —
本期法律窗口要介绍美国法律是如何保护穷人的法律权利的。
很多美国人为了捍卫自己的宪法权利,不惜花重金聘请律师打官司。对有钱的人来说,这不是件难事,但是对贫困线以下的穷人来说,没有钱请律师该怎么办呢?下面的法律窗口,我们要了解一下美国穷人是如何打官司的。
1961年6月3号,佛罗里达州巴拿马市一家弹子房被盗,有人打碎窗户玻璃进入房中,从自动售货机里偷窃了一些硬币。一名目击者向警察报案说,他在弹子房看到了克拉伦斯·吉迪恩。吉迪恩是一位51岁的穷人,而且没什么文化。警察找到他时,发现他口袋里装着一些硬币,于是将其逮捕,并指控他破门行窃。
吉迪恩没钱请律师,请求法庭给他指定一名律师。但是,法官说,除非是死罪,否则法庭没有义务为穷人支付辩护费用,因此,吉迪恩只好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结果他被判犯有破门盗窃罪,这在佛州是重罪。由于吉迪恩有犯罪前科,他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但是,吉迪恩服刑期间开始自学法律。他提出,佛州拒绝向他提供辩护律师,侵犯了宪法第6条和第14条修正案给予他的权利。第6条修正案规定,所有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由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和公开审判以及取得律师帮助辩护的权利。第14条修正案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吉迪恩在监狱中向佛州最高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法庭将他释放。他认为自己是被当局非法关押。但是,佛州最高法院拒绝了他的请求,吉迪恩仍不放弃,他向联邦最高法院写了一份申诉书,要求法庭受理他的案子。联邦最高法院出人意料地同意了他的要求,并指定当时美国的著名律师福塔斯出任他的辩护律师。福塔斯后来被林登·约翰逊总统任命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
纽约弗德汉姆大学法学院教授马丁·弗莱厄蒂(Martin S. Flaherty)认为,联邦最高法院同意审理吉迪恩一案意义非同寻常。
“联邦最高法院每年都收到大约五千份申诉,但是最后只决定审理其中几百份申诉。这位半文盲的囚犯竟然能够写出申诉书,并让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他的案子这一事实本身就非同小可,他的观点最后能够获胜就更非同寻常。”
1963年1月15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吉迪恩起诉温莱特一案举行听审,佛州的监狱主管温莱特成为这个案子的被起诉方。法庭上双方争论的焦点是,佛州没有为吉迪恩提供辩护律师是否违反了宪法第6条和第14条修正案。
1963年3月18号,联邦最高法院一致判决说,吉迪恩有权要求州指定的律师为他辩护,而且所有重罪刑事案件中的被告都有权要求律师帮助辩护。
布莱克法官在代表法庭的陈述书中指出,“任何人如果因为贫穷请不起律师,被送上法庭后又没有得到律师为他辩护,就不能确保他会得到公正的审讯,这是显而易见的真理。”布莱克大法官还指出,熟悉美国司法制度的人都认同,在刑事罪法庭,律师是必需的,而非奢侈品。
美国全国法律援助和辩护者协会的主席乔安·华莱士(Jo-Ann Wallace)指出,这个案子具有里程碑意义。
“在这之前,这类情况下的被告无权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只有在死罪或面临死刑的情况下,才能请律师辩护。吉迪恩一案确立了刑事罪被告请律师辩护的权利,这是美国宪法的一项基本权利,也就是说,如果你因被指控犯罪而送上法庭,而且有可能被判刑入狱,那么你就有权请律师为你辩护。”
纽约拿撒勒学院院长、法律专家达恩·布雷弗曼(Daan Braveman)指出,这项判决让穷人也能打得起官司。
“这项判决意味着,从此各州要向穷人免费提供辩护律师。美国有些州设立了公共辩护人办公室或法律援助办公室,有一批全职律师免费向穷人提供法律服务。还有些州雇用私人律师,一个案子一个案子处理。如果一个穷人需要法官给他指派一名律师,法官就会为他找一名私人律师,律师费由州来承担。这种做法使整个刑法程序更加公平,因为被起诉的被告现在终于有了一个懂得法律程序的律师代表他作辩护了。”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作出上述判决的同时,把案子退回佛州最高法院,佛州最高法院又把案子打回地方巡回法院重审。在巡回法院审理过程中,吉迪恩最初要求由美国民权联盟的律师为他辩护。但是,审讯开始后,他又改变了主意。他告诉法官,他希望能代表自己进行辩护。他还声称,对他重审构成双重审讯。
按照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受到生命或身体的危害。法官向他解释说,由于被告自己提出申诉而得到的重审不构成双重审讯。陪审团后来判决他无罪,吉迪恩终于从监狱中获得释放。
美国全国法律援助和辩护者协会主席乔安·华莱士指出,由于法律援助和公共辩护人资力有限,穷人的权利并没有真正得到落实。
“实际情况是,在美国,仍然有人得不到律师辩护的权利,更多时候,即使有律师为他们辩护,也和没有律师差不多,因为公共辩护人资金有限,无法很好地进行辩护。”
华莱士说,美国人都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道理,无论收入如何,人们都有权得到法律的帮助,这正是吉迪恩一案所代表的精神。但是要使联邦最高法院确立的原则化为现实,仍需要作出进一步的努力。
很多美国人为了捍卫自己的宪法权利,不惜花重金聘请律师打官司。对有钱的人来说,这不是件难事,但是对贫困线以下的穷人来说,没有钱请律师该怎么办呢?下面的法律窗口,我们要了解一下美国穷人是如何打官司的。
1961年6月3号,佛罗里达州巴拿马市一家弹子房被盗,有人打碎窗户玻璃进入房中,从自动售货机里偷窃了一些硬币。一名目击者向警察报案说,他在弹子房看到了克拉伦斯·吉迪恩。吉迪恩是一位51岁的穷人,而且没什么文化。警察找到他时,发现他口袋里装着一些硬币,于是将其逮捕,并指控他破门行窃。
吉迪恩没钱请律师,请求法庭给他指定一名律师。但是,法官说,除非是死罪,否则法庭没有义务为穷人支付辩护费用,因此,吉迪恩只好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结果他被判犯有破门盗窃罪,这在佛州是重罪。由于吉迪恩有犯罪前科,他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但是,吉迪恩服刑期间开始自学法律。他提出,佛州拒绝向他提供辩护律师,侵犯了宪法第6条和第14条修正案给予他的权利。第6条修正案规定,所有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由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和公开审判以及取得律师帮助辩护的权利。第14条修正案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吉迪恩在监狱中向佛州最高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法庭将他释放。他认为自己是被当局非法关押。但是,佛州最高法院拒绝了他的请求,吉迪恩仍不放弃,他向联邦最高法院写了一份申诉书,要求法庭受理他的案子。联邦最高法院出人意料地同意了他的要求,并指定当时美国的著名律师福塔斯出任他的辩护律师。福塔斯后来被林登·约翰逊总统任命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
纽约弗德汉姆大学法学院教授马丁·弗莱厄蒂(Martin S. Flaherty)认为,联邦最高法院同意审理吉迪恩一案意义非同寻常。
“联邦最高法院每年都收到大约五千份申诉,但是最后只决定审理其中几百份申诉。这位半文盲的囚犯竟然能够写出申诉书,并让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他的案子这一事实本身就非同小可,他的观点最后能够获胜就更非同寻常。”
1963年1月15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吉迪恩起诉温莱特一案举行听审,佛州的监狱主管温莱特成为这个案子的被起诉方。法庭上双方争论的焦点是,佛州没有为吉迪恩提供辩护律师是否违反了宪法第6条和第14条修正案。
1963年3月18号,联邦最高法院一致判决说,吉迪恩有权要求州指定的律师为他辩护,而且所有重罪刑事案件中的被告都有权要求律师帮助辩护。
布莱克法官在代表法庭的陈述书中指出,“任何人如果因为贫穷请不起律师,被送上法庭后又没有得到律师为他辩护,就不能确保他会得到公正的审讯,这是显而易见的真理。”布莱克大法官还指出,熟悉美国司法制度的人都认同,在刑事罪法庭,律师是必需的,而非奢侈品。
美国全国法律援助和辩护者协会的主席乔安·华莱士(Jo-Ann Wallace)指出,这个案子具有里程碑意义。
“在这之前,这类情况下的被告无权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只有在死罪或面临死刑的情况下,才能请律师辩护。吉迪恩一案确立了刑事罪被告请律师辩护的权利,这是美国宪法的一项基本权利,也就是说,如果你因被指控犯罪而送上法庭,而且有可能被判刑入狱,那么你就有权请律师为你辩护。”
纽约拿撒勒学院院长、法律专家达恩·布雷弗曼(Daan Braveman)指出,这项判决让穷人也能打得起官司。
“这项判决意味着,从此各州要向穷人免费提供辩护律师。美国有些州设立了公共辩护人办公室或法律援助办公室,有一批全职律师免费向穷人提供法律服务。还有些州雇用私人律师,一个案子一个案子处理。如果一个穷人需要法官给他指派一名律师,法官就会为他找一名私人律师,律师费由州来承担。这种做法使整个刑法程序更加公平,因为被起诉的被告现在终于有了一个懂得法律程序的律师代表他作辩护了。”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作出上述判决的同时,把案子退回佛州最高法院,佛州最高法院又把案子打回地方巡回法院重审。在巡回法院审理过程中,吉迪恩最初要求由美国民权联盟的律师为他辩护。但是,审讯开始后,他又改变了主意。他告诉法官,他希望能代表自己进行辩护。他还声称,对他重审构成双重审讯。
按照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受到生命或身体的危害。法官向他解释说,由于被告自己提出申诉而得到的重审不构成双重审讯。陪审团后来判决他无罪,吉迪恩终于从监狱中获得释放。
美国全国法律援助和辩护者协会主席乔安·华莱士指出,由于法律援助和公共辩护人资力有限,穷人的权利并没有真正得到落实。
“实际情况是,在美国,仍然有人得不到律师辩护的权利,更多时候,即使有律师为他们辩护,也和没有律师差不多,因为公共辩护人资金有限,无法很好地进行辩护。”
华莱士说,美国人都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道理,无论收入如何,人们都有权得到法律的帮助,这正是吉迪恩一案所代表的精神。但是要使联邦最高法院确立的原则化为现实,仍需要作出进一步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