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瑜案的辩护词显示,中国法院在控方难以证明高瑜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将所谓的机密文件提供给海外媒体的情况下,就判高瑜“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机密”罪名成立,并判其7年徒刑。卷入高瑜案的明镜集团总裁何频说,他的证词被纽约总领馆拒绝公证,而法庭则以“未经法定形式予以认证,不予采纳”。何频说,高瑜获重判其实仅因高层领导一句话一锤定音,该案的判决证明了中国的司法“并没有因为周永康等政法高官落网而变得清明”。
高瑜的辩护律师莫少平、尚宝军在一审辩护词中说,控方指控高瑜犯有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所依据的证据未达中国《刑诉法》要求,法庭应依法判决高瑜无罪。
高瑜无法判断文件是否国家秘密
辩护人为高瑜案铺陈了控辩双方的四大焦点:第一,高瑜是否如控方所称“明知”中办9号文件为国家秘密?
辩方认为,提供9号文件复印件给高瑜的姚监复,在复印时隐去了文件的上半部分,因此高瑜无法判断文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
高瑜的电子文档与9号文件不同
第二,高瑜是否将姚监复交给她的9号文件复印件录入自己的电脑?
辩方认为,控方现有证据只能证明高瑜电脑中中办9号文件电子版的“创立”时间,而高瑜供述,该文件是她从互联网上下载的。而高瑜电脑中有3个该文件的电子文档,判决书的证据显示,这三个电子版文档与姚监复提供的复印件的比对后,发现有多达27、45、27处的不同之处,“这难以用录入时打字错误予以解释”。
难以证明明镜文章由高瑜提供
第三,《明镜月刊》全文刊登的中办9号文件是否是高瑜提供的?
辩方说,经比对,明镜刊登的9号文件,仅3处错误与高瑜电子文档相同,而辩护人经比对发现了高瑜三个文档与明镜刊登的9号文件有22处、27处和21处不同。辩护人问道:“按照控方逻辑,辩护人是否也应当得出《明镜月刊》刊登的9号文件不是出自高瑜的结论呢?”因此,辩方认为,“客观结论应该是控方认定《明镜月刊》刊登的中办9号文件出自高瑜所依据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没有排除合理怀疑。”
主要指控无证据支撑
第四,控辩双方争论的最大焦点是高瑜有没有将其电脑中的中办9号文件电子版如控方所指“利用skype软件,通过互联网将其发送给境外明镜新闻出版集团创办人何频”?
辩方说,控方的证据没有一项是针对上述指控的,除了高瑜自己的有罪供述。辩方说,“控方有义务提交相关的《鉴定结论》,用以证明高瑜于何时、何地,使用哪一部电脑、用skype向何频的IP地址发送了电子版中办9号文件。遗憾的是控方没有提交这方面的证据。”
其次,辩方指出,高瑜的有罪供述属侦查人员威胁要将高瑜的独子赵萌抓起来的方式取得的,属于违法的非法取证,应予排除。
再次,辩方指出,何频、姚监复的证词应予采信。
九号文件理应大力宣传
第五,中办9号文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
首先,辩方认为,法院对某一文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应当具有司法审查权。国家保密局的意见只是控方的证据之一,法院有权也应当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采信。“如果国家保密局的鉴定结论不容推翻、不容置疑,一概采信,法院岂非沦为国家保密局这个行政机关的执行机构了吗?”
其次,辩方认为,根据中国的《保密法》规定的标准,批评意识形态领域错误思潮的中办9号文件,一不涉及任何国家安全和利益,二是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是中共的一种主张、看法,故理应予以广泛宣传报道,使民众深入了解才便于遵照执行。“‘泄密’从何谈起?”
卷入高瑜案的美国明镜集团总裁何频,在获知高瑜被以“向境外提供国家机密”罪判7年刑后告诉美国之音,对高瑜的重判,中国的司法并未因为前政法委书记周永康被打下去而变得清明。
泄漏“7不讲”获刑7年
他说:“对高瑜的重判,和对前政法委书记周永康起诉罪名大缩水,再次说明习近平的‘依法治国’就是‘依党治法’。当局不但不会改变周永康时期政法委的恶行,而且更会将法律作为打击独立记者、异议人士,保护利益集团的工具。” “这个国家的政治和法治并没有因为周永康等政法高官落网而变得清明。”
而此案令人无法相信的荒谬在于高瑜被判7年竟是某个领导人的一句话而一锤定音。何频说,“一个党的领导说,高瑜将党的“七不讲”洩露出去,每一讲让她付出一年的代价!这就是高瑜刑期七年的理由。”
何频表示,这再次说明,中国的“法官只是党的道具,党同时还控制检察官、警察、鑑定等等一切,审判结果需要的每一个条件,党需要什麽,这些部门、系统都可以百分之百满足(党的语言是:圆满完成任务)。”
明镜在过去几十年间,独家披露了很多中国高层的内幕,其中包括从中共十六届到十八届的政治局常委人事安排,以及包括薄熙来、周永康、徐才厚、令计划等中共高官被调查的进展等等。何频说,这“证明了明镜的消息来源之广泛、层次之高,绝非高瑜案中所涉的那种发放层级较低的文件所能比。”
总领馆拒绝对关键证词认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高瑜的《刑事判决书》长达13页,法庭予以确认的证据共34条。何频说,他本人和《明镜月刊》、明镜新闻网,是高瑜案的涉入者,理应被当作关键证据来源之一。“但是,北京警方、检方从来没有找过我们。相反,我们主动通过律师,经美国公证员、纽约州务卿办公室认证下作出了证词,证明明镜所刊文件,并非从高瑜处获取,但中国驻纽约总领事馆的公证人员拒绝接受。我们又委托美国律师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将美国合法认证的证词寄给高瑜委托的律师,请其交给法庭。然而,判决书居然说:‘未经法定形式予以认证’,‘不予採纳’。”
何频说,判决书引用的证据错误百出,高瑜案件形成的证据不合法,在当局抓她儿子引诱、胁迫她“认罪”,而法庭在“证据不足”,一再推延审判的情况下,突然开庭,从判决书上又看不出补充了什麽证据。何频认为对高瑜的判决很可能是“在高层权力强迫下,法官才作出了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