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方国安处前年首次引用《港版国安法》实施细则,指有理由相信支联会是“外国代理人”,要求时任5名常委提交资料被拒绝。已解散的前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等3名常委,否认“没有遵从通知规定提供资料罪”,上星期六被裁定罪名成立,押后一星期听取辩方求情。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控方提出的书面证据以“公众利益豁免权”为由,以黑色墨水将绝大部份内容遮盖,而且由始至终没有回应支联会是那一个国家或者组织的“外国代理人”,有大律师质疑违反公平审讯。
2021年8月25日香港警方国安处指有合理理由相信,有32年历史的支联会是“外国代理人”,首次引《港版国安法》实施细则附表5,向时任5名支联会常委发出通知,要求他们在14日内提交多项资料,包括支联会自成立起的成员资料,以及自2014年起与多个组织的活动资料和通讯纪录。
首宗国安法实施细则刑事案历时一年半裁决
时任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在提交资料限期前召开记者会,否认支联会是外国代理人的指控,表明不会向警方国安处提交任何资料;其后,邹幸彤与4名时任常委到警察总部递交公开信重申立场,被警方严厉谴责。
同年9月8日邹幸彤、邓岳君、徐汉光、梁锦威、陈多伟被警方拘捕,被控告“没有遵从实施细则通知规定提供资料罪”,成为首宗《港版国安法》实施细则刑事审讯案件,以及首宗拒交资料审讯案。
案中两名被告梁锦威、陈多伟认罪,被判监禁3个月,两人已经刑满出狱。
其余3名被告邹幸彤、邓岳君、徐汉光不认罪,经历16日、横跨5个月的审讯,由首次提堂到上星期六(3月4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裁决,历时接近一年半。
辩方质疑控方不披露检控基础 官裁定罪成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控方提出的书面证据以“公众利益豁免权”(PII)为由,以黑色墨水将绝大部份内容遮盖,而且控方由始至终没有回应支联会是那一个国家或者组织的“外国代理人”,辩方争议控方是否有合法理据发出通知书,质疑警方侵害被告免于自证其罪、结社自由等人权。
审理本案的国安法指定法官罗德泉上星期六(3月4日)裁决时表示,参考国安法条文及相应案例,认为“实施细则”同样不容挑战、不受司法决定左右,本案涉及的递交资料通知书门槛不低,法官亦认同警务处长指支联会为“外国代理人”的说法方向正确,裁定警方只需“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联会是外国代理人,这个标准相对低,但亦“难以受批评”,法官相信警方合法并克制地行使权力向被告索取资料。
法官表示,涉案通知书是合理和合法,获发通知书的5名被告有责任对通知书作回应,但是从5名被告共同签署、递交给警方的公开信可见,各被告明显无意图提供任何资料,法官认为各被告拒绝遵从通知是没有理据,裁定3名被告罪名成立,最高刑罚可判处监禁半年、罚款10万港元(接近1万3千美元)。
案件押后3月11日求情有被告拟上诉
法官表示,相信双方需时消化本案判词,押后一星期至星期六(3月11日)听取各被告求情。
代表邓岳君的大律师黄俊嘉拟申请保释等候上诉,邓岳君及徐汉光两人继续暂准保释等候判刑,邹幸彤继续就被控国安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还押。邓岳君离开法庭时,手持支联会六四25周年的《港支联通讯》,并向记者表示“今日系3月4号,纪念六四34周年”。
判词附上被墨水遮黑内容的控方“证供”
法官向传媒颁发判词时,附上控方指涉及“公众利益豁免权”的证物复印本,包括邹幸彤在审讯时表示,“我只系收到好多页的黑色墨水”的文件,当中包括出庭作供的国安处署理高级警司洪毅的调查报告,以及警务处长向保安局递交,申请向支联会等人发出“递交资料通知书”的申请文件。
当中28页的警方调查报告,控方以“公众利益豁免权”为由,以黑色墨水将其中22页遮盖部分或绝大部份内容,或以代号称呼相关组织及人士。
法官在判词表示,控方以全面披露资料将对正被调查的国安案件构成重大危害为由,而向法庭提出“公众利益豁免权”的申请,要求保留部份资料不提供给辩方,法庭同意该等正被调查的案件属大规模行动,除支联会之外,也涉及其他调查目标,法官认为,当有需要将部份资料除去时,则须以维护公平审讯为原则。
大律师指情况罕见辩方难以抗辩
大律师萧志文接受美国之音访问表示,过往都有刑事检控的案件控方需要遮盖部份证据的内容,包括年幼的性侵受害人,控方会遮盖受害人的名字,亦有涉及2019年社运案的作供警员,要求遮盖名字的警员编号等,但是本案的控方证据,连法官都未能取得没有遮盖的内容,实属罕见,令辩方未能取得足够的资料去抗辩。
萧志文说:“如果有些东西遮了的话,(在其他案件)法官以及辩方是有一份没有遮盖的(证供)看的,让它们(辩方)可以抗辩、可以去理解,然后任何情况如果要公开的时候才遮黑的,但是照我理解、我相信法官看那份(证供)都是黑的,而被告看那份都是黑的,它(辩方)都不知道告你的基础是什么,当时试过非公开聆讯处理了,跟着邹幸彤都问过,即是很明显是没有答案、没有一份干净的东西(证供)给她看,我都不知你的(控罪)基础在哪里,我怎样答辩、怎样抗辩呢﹖跟着问你(证人)你又十问九不答。”
外国代理人指控空泛 辩方不知如何交资料
至于控方由始至终没有回应支联会是那一个国家或者组织的“外国代理人”,萧志文认为,控方的案情及指控太过空泛,辩方无从答辩,亦不清楚应该提交什么资料。
萧志文说:“你要告诉我是什么(代理人)我才可以给你,我才可以就着你要指控我这一部份的基础,作出一个答辩、去抗辩,我什么都没有的时候,我怎样准备我的案件呢﹖即是为什么我们检控的时候,除了那个控罪之外就会有个案情,就是说你(被告)做过什么,你任何案件都有(案情)。”
控方未搜集足够证据或应考虑撤控
萧志文认为,控方对“外国代理人”的指控没有特定的描述,辩方可能只是与一些外国组织人士的私下交流,都被认为涉及“外国代理人”的利益,而控方以“公众利益豁免权”为由,不向辩方披露指控理据,情况相当不理想,对辩方相当不公平,控方在未搜集到足够证据的阶段应该考虑撤控。
评论员指没有让被告有足够空间抗辩
时事评论员谭美德表示,本案是首宗被指控为“外国代理人”的案件,但是控方没有提出足够的理据去证明已经解散的支联会,是那一个国家或机构的代理人,没有让各被告有足够的空间去抗辩。
谭美德说:“如果你是真的认真看过支联会的过往背景及政治主张的话,为什么会看不到它最主要的纲领是‘建设民主中国’,而建设民主中国这件事情、即是‘民主’这两个字,在《宪法》里面都有讲过‘民主集中制’、‘人民民主专政’,所以其实如果你说(支联会)是‘外国代理人’,是没有一个定义的时候是需要比较严谨去处理,倒过来在《宪法》里面所讲的”民主集中制”、‘人民民主专政’,难保你不是觉得支联会都一定有个合理的抗辩空间,就是它‘建设民主中国’其实就是同《宪法》都可以是一个相和应的,但是这件事情在法官眼中就并没有发生过,甚至乎亦都没有看到它(支联会)是由八九民运到现在为止,其实海内外有很多华人都希望‘建设民主中国’的。”
“外国代理人”指控太空泛或影响商业运作
谭美德表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很多公司、机构与外国的公司或者商业组织有联系,或者金钱交易等往来,如果”外国代理人”的指控太过空泛,可能影响商业运作或者学术交流。
谭美德说:“当然现在就算聊聊天,你去研究什么叫做‘独立运动‘都分分钟出事了,或者你去讲什么叫做人权、民主都分分钟出事了,这些可能NGO以及一些学术机构都会是受到牵连之一,但是如果讲到有金钱交易的话,肯定及不上商界,如果商界听到一个这样的案例的时候,都相当担心是不是日后只可以跟大陆人做生意呢﹖如果这样的话我们(香港)变相自己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都放弃了。”
质疑国安法有追溯力或违普通法原则
至于本案追溯到支联会1989年刚成立的组织宗旨及活动,谭美德认为,让外界质疑国安法实施的时候,当局曾经表示不会追溯过往并非事实,而且可能违反普通法的原则。
谭美德说:“其实你见到是横跨到支联会刚刚开始(成立)的时候,都变成一个证据的时候,它(控方)就自我实践了当时你说(国安法)没有追溯力那件事情并不存在,而另一件事情就是说,其实这个是牵涉到一个普通法的精神同实践的,(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去年)七一讲话的时候,又说要维持普通法本身在香港那个独特性的,为什么我们现在实施这个国安法的时候,这句话又可以束之高阁又不需要理(会)的呢﹖到底那一套标准才是对的呢﹖还是香港原来普通法只不过是习近平讲一讲而已,实际上行(使)的时候我们已经慢慢没有了这件事情,如果是的话麻烦(当局)讲清楚了,要不然大家根本不知跟那一套,日后的时候你根本没有办法在法律面前可以有一个免于恐惧的自由。”
法官指外国代理人在香港是新概念
警方发出的通知书要求索取支联会由1989年成立以来的员工、常委个人资料,包括出生日期、身分证号码等,又索取支联会与另外5个组织由2014年开始的活动资料、开支明细及联系纪录。辩方质疑范围过宽,被告不可能在两星期的期限内交出所有资料。
法官认为,“外国代理人”在香港是新概念,如果只是单纯属于“外国代理人”并不违法,亦无登记机制,形容“一切是由零开始”需要仔细调查隐藏的代理人。法官又表示,支联会自1989年成立以来,不断围绕六四事件举办活动,与不同的香港本地或外地组织合作,当局必定需要支联会常委、员工名单、财政报告等资料来调查,认为警方的要求“并非渔翁撒网”,而是限于某时段和性质,相信警方“已有克制和自制”行使权力。
至于警方是否有权索取《港版国安法》生效前、远至超过30年前的1989年的资料,法官表示,“国家安全的概念不止是限于某个时间点”,而是一些持续、有特定目的之行为,可能挑战国家政权,辩方不能质疑通知书具有追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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