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辽宁地方司法当局,不接受李铁强劳教案上诉审理。锦州法院拒绝北京律师梁小军为工人维权代表李铁强上访遭劳教案提出申诉,理由是有“内部规定”。
*李铁强维权被劳教*
北京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小军对美国之音说,,辽宁工人维权人士李铁强的家属委托其进行申诉的劳教案,已经被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法院拒绝。梁小军说,有关劳教案最初的判决书上,的确写着可以上诉的条款。他说:“我们到了法院,因为劳动教养委员会在那个区。不过,法院援引行政区区长的话说,有‘内部规定’,这种案件不立案。这种情况在中国很常见,但是(李铁强)劳动教养决定书上写着,如果对此决定不服可在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李铁强是辽宁黑山地区的知名工人维权人士。在今年3月中旬的最新一次维权事件中,李铁强为首的维权代表要求官方把当地出租车的经营权分配给特困户及下岗工人,三百多民众集体前往黑山县政府请愿。事后警方以“非法煽动”对李铁强行政拘留十五天,而后又以其家中“有传单”为由,对其处以一年劳教。李铁强目前在押,家属为其上诉奔走。
*中国劳教制度屡遭诟病*
按照中国百度百科介绍: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从前苏联引进的,“但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 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 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多年来,由于公安局不经过法院就可以自行决定将某人剥夺自由,送去劳教,所以,这种做法一直受到外界诟病,说中国不尊重法律,不保障基本人权。
*政法委允许上诉,但其领导的法庭拒绝受理*
北京的梁小军律师说,对这次劳教判决可上诉是锦州市政法委当局决定的,但如今又不许司法机关受理劳教案,就是出尔反尔,再次暴露中国司法体系中政法委凌驾法律之上,为所欲为。他说:“我觉得劳动教养决定书是政法委做出的,而法院不立案的决定也是政法委协调出来的,所以政法委在其中起了非常恶劣的作用。政法委就是把法律玩弄于股掌之中。一方面决定劳教,并说不服可起诉,另一方面又对法院说,你不能立案。这不是在玩人呢吗?”
*劳教成为维稳手段*
关于中国的劳教制度,知名维权律师唐吉田向美国之音谈起它的弊端:“劳教是上世纪五十年代,针对反右以及其他政治运动应运而生的。当然其中可能也借鉴了前苏联的一些做法。这项制度从一开始就不具备合法性。到今天为止,劳教制度也和立法法以及宪法的相关原则相冲突。”唐吉田说,通过劳教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这样的惩罚应该通过司法机关做出,而不能由公安机关或者政法委来掌握。
在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也同时统管公检法。在一个地方,党委实行一元化领导,政法委必然直接领导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
唐吉田说,锦州当局对李铁强实施劳教,这表明,劳教制度如今被当局拿来作为维稳手段:“在上个世纪曾经有一个阶段,(中国)高层有过想废除(劳教制度)的迹象,后来由于征地拆迁等一系列官民之间矛盾越发突出,作为一个维稳手段,也是当局看来也是行之有效的一项手段,劳教被越发用得普遍,而且根本谈不上废除。”
唐吉田说,现在还有一种倾向,劳教制度有可能被塞进所谓“社区矫正法”之中,从而为劳教制度改头换面,合法化常态化铺平道路。
*司法改革切入点:告法官渎职*
美国之音询问梁小军律师下一步打算,他说,为了推动司法建设进程,必须找到适当切入点。他认为,锦州法院当事法官不能仅以“内部规定”为由,将案子一推了事。他说:“我觉得,这种情况构成‘渎职’吧。按照法院工作人员职责,他应根据法律去实施立案,但是他并没有这样做,我想以此对他进行控告”。他说,不知是否有结果,会不会有答复。“我们应该去做,否则司法当局认识不到这个问题。”
美国之音给锦州市法院打电话了解情况,接电话人士称,不了解情况,不便发言。在另外一方面,中国官方新华社最近发表辽宁省鞍山市委书记撰写的《法的信仰是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一文,文章在谈“法的信仰”同时,继续提出“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纳入国家法制化轨道”。
*李铁强维权被劳教*
北京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小军对美国之音说,,辽宁工人维权人士李铁强的家属委托其进行申诉的劳教案,已经被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法院拒绝。梁小军说,有关劳教案最初的判决书上,的确写着可以上诉的条款。他说:“我们到了法院,因为劳动教养委员会在那个区。不过,法院援引行政区区长的话说,有‘内部规定’,这种案件不立案。这种情况在中国很常见,但是(李铁强)劳动教养决定书上写着,如果对此决定不服可在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李铁强是辽宁黑山地区的知名工人维权人士。在今年3月中旬的最新一次维权事件中,李铁强为首的维权代表要求官方把当地出租车的经营权分配给特困户及下岗工人,三百多民众集体前往黑山县政府请愿。事后警方以“非法煽动”对李铁强行政拘留十五天,而后又以其家中“有传单”为由,对其处以一年劳教。李铁强目前在押,家属为其上诉奔走。
*中国劳教制度屡遭诟病*
按照中国百度百科介绍: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从前苏联引进的,“但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 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 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多年来,由于公安局不经过法院就可以自行决定将某人剥夺自由,送去劳教,所以,这种做法一直受到外界诟病,说中国不尊重法律,不保障基本人权。
*政法委允许上诉,但其领导的法庭拒绝受理*
北京的梁小军律师说,对这次劳教判决可上诉是锦州市政法委当局决定的,但如今又不许司法机关受理劳教案,就是出尔反尔,再次暴露中国司法体系中政法委凌驾法律之上,为所欲为。他说:“我觉得劳动教养决定书是政法委做出的,而法院不立案的决定也是政法委协调出来的,所以政法委在其中起了非常恶劣的作用。政法委就是把法律玩弄于股掌之中。一方面决定劳教,并说不服可起诉,另一方面又对法院说,你不能立案。这不是在玩人呢吗?”
*劳教成为维稳手段*
关于中国的劳教制度,知名维权律师唐吉田向美国之音谈起它的弊端:“劳教是上世纪五十年代,针对反右以及其他政治运动应运而生的。当然其中可能也借鉴了前苏联的一些做法。这项制度从一开始就不具备合法性。到今天为止,劳教制度也和立法法以及宪法的相关原则相冲突。”唐吉田说,通过劳教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这样的惩罚应该通过司法机关做出,而不能由公安机关或者政法委来掌握。
在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也同时统管公检法。在一个地方,党委实行一元化领导,政法委必然直接领导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
唐吉田说,锦州当局对李铁强实施劳教,这表明,劳教制度如今被当局拿来作为维稳手段:“在上个世纪曾经有一个阶段,(中国)高层有过想废除(劳教制度)的迹象,后来由于征地拆迁等一系列官民之间矛盾越发突出,作为一个维稳手段,也是当局看来也是行之有效的一项手段,劳教被越发用得普遍,而且根本谈不上废除。”
唐吉田说,现在还有一种倾向,劳教制度有可能被塞进所谓“社区矫正法”之中,从而为劳教制度改头换面,合法化常态化铺平道路。
*司法改革切入点:告法官渎职*
美国之音询问梁小军律师下一步打算,他说,为了推动司法建设进程,必须找到适当切入点。他认为,锦州法院当事法官不能仅以“内部规定”为由,将案子一推了事。他说:“我觉得,这种情况构成‘渎职’吧。按照法院工作人员职责,他应根据法律去实施立案,但是他并没有这样做,我想以此对他进行控告”。他说,不知是否有结果,会不会有答复。“我们应该去做,否则司法当局认识不到这个问题。”
美国之音给锦州市法院打电话了解情况,接电话人士称,不了解情况,不便发言。在另外一方面,中国官方新华社最近发表辽宁省鞍山市委书记撰写的《法的信仰是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一文,文章在谈“法的信仰”同时,继续提出“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纳入国家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