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个行业都有自己的从业标准,而避免利益冲突是它们最基本的要求之一。下面介绍了法律意义上的利益冲突。
最近,美国广播公司(ABC)的新闻主播乔治·斯蒂芬诺伯罗斯(George Stephanopoulos)被媒体爆料在过去几年为“克林顿全球基金会”提供了上万美元的捐款后,面对媒体承认了这一事实,并为没有在相关报道中公开捐款向公众道歉。斯蒂芬诺伯罗斯1990年代在前总统克林顿政府中任职,担任过白宫通讯主任以及政策和策略资深顾问。这一事件再次引起人们对新闻行业利益冲突的关注。
各个新闻机构为了保证新闻报道的公正性以及对新闻受众负责,都要求新闻从业人员避免任何实际或表面上的利益冲突,同时把无法避免的冲突公布于众。新闻从业人员如果违背了这一从业道德,即使不触犯法律,轻者会受到行业内部的纪律处分,重者将给整个新闻机构带来信誉危机,使人们不再相信该机构的新闻报道。
那么,法律意义上的利益冲突指的是什么呢?律师受理的案子如果对他本人或事业利益攸关,或者因为其它重要原因使他无法在案子中公正地履行律师的职责,就可以被看作是具有利益冲突。比如说,某人甲,被指控犯有殴打乙后,聘请了一名律师为他辩护,但是,这名律师很多年以前在另外一起不相关的案子中,担任过乙的律师。那么,这位律师受理此案就有利益冲突之嫌,因此需要回避。另外,如果案子的结果会给律师带来经济上的好处或其它便利,这也构成了利益冲突。
一旦发现有利益冲突,律师和当事人面临几项选择。律师可以完全撤出案子,帮助当事人重新再找一位辩护律师。但是,如果他还想继续代表当事人打官司,他可以争取利益冲突豁免,具体说就是,他必须对他的利益冲突完全公开,并且从受到利益冲突影响的一方得到豁免。当事人如果发现律师在案子中有利益冲突,要么选择在豁免书上签字,允许律师继续代表他打官司,要么取消这位律师代表他的资格。
包括州律师协会在内的法律道德机构,可以对有利益冲突的律师的行为举行听审。什么样的行为构成利益冲突,并不总是非常明朗。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004年6月审理的一起案子中,就因为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而引起争议。案子的当事人之一是前副总统切尼。很多人都知道,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斯卡利亚和切尼私交甚密。2004年1月,他们还一起出去打过猎。为此,很多人要求斯卡利亚回避参与这个案子的审理。但是,斯卡利亚认为自己的行为无可指责,利益冲突的理由不够充分,因此拒绝回避此案的审理。从这个案子中,我们可以看出,人们对利益冲突的定义本身,就持有不同的看法,因此这也成为法律界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