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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时间 15:57 2024年11月16日 星期六

中国“两高”量化诽谤入罪标准引发非议


中国一名男子在网吧里上网(资料照片)
中国一名男子在网吧里上网(资料照片)
中国“两高”星期一(9月9日)出台的一项司法解释为诽谤罪设定的量化入罪标准激怒了中国网民。一些法律界人士批评说,此举显然是为配合当局发起的所谓惩治网络大谣行动而仓促提供法律依据,是对言论自由的严重侵害。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这项司法解释对诽谤罪设定的量化入罪标准,网络诽谤信息被点击五千次,或被转发五百次,便被视作“情节严重”,行为人可能因此入狱三年。

其他被该《解释》视作“情节严重”的情况还有“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以及“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等。

中新社的报道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的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的话说,该《解释》从总体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

孙军工说,对于实施了诽谤行为,但没有达到上述“情节严重”情形的,行为人则不被认定犯下诽谤罪。他称该《解释》充分体现了在依法、准确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网民的表达权,极大限度地体现教育、引导为主的精神。

但是,“两高”的司法解释在中国网民间则受到揶揄,甚至引发愤怒回应。

在新浪微博上,网友@练洪洋007的一个跟帖写道:“帮你转一次,可能害了你,不转嘛,又对不起你,转与不转间,我是万般难。”

@手艺人Leo则在其跟帖中批评当局借法律维护人治。他写道:“用法律赋予人治的权力,此解释必然会导致冤错案。并且进一步降低zf(政府)的民心支持,授人以柄。”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建勋在他的新浪微博上直指“两高”关于诽谤的司法解释太荒唐,明显越权,违反宪法和立法法。他批评说:“在法治社会里,诽谤正走向非刑事化,‘两高’居然扩大诽谤罪之适用”;“诽谤罪本应属自诉,但两高通过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扩大化解释,使其公诉化,对言论自由构成严重威胁。诽谤罪成了挡箭牌?!”

“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时值习近平政府推出专项行动,加紧了对“网络谣言”的清理和惩治。批评者则认为,这位中共新领导人是在以惩治“大谣”收紧对网络言论的控制。

北京知名维权律师浦志强认为,这两者间不排除有关联。他说:“我相信应该说还是受到了一些影响。因为这次追查网络谣言所抓进去的人,马上就会陆续地进入审判,那么它这些新的规定在未来的审判中就能够用上。”

“两高”司法解释中被揶揄最多,但也最引入担忧的,当属“点击五千、转发五百”就可能导致入狱的量化入罪标准。官方称此标准“非常严格”,但在许多人看来,这些数字定得过低。

至于如何得出这样的量化标准,“两高”没有给予解释。前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陈光中教授对“两高”的司法解释有正面评价,认为对网络诽谤罪做出解释,进行量化可以避免扩大打击面。但是,他也承认有关点击和转发数字这方面的量化不易掌握。

陈光中教授说:“量化是反映对社会的危害性的大小。这个方面来说,从刑法的原则方面可以找到根据。但是具体是多少多少,被转发多少多少,这种量化是不是有明显的规定?这个可能是没有。”

这位法学学者说,量化是为了便于在施行中操作,数字本身也可在未来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而浦志强律师则对这样的量化持批评态度。他说:“我觉得互联网时代的信息传播,它的这种情形跟传统时代有着很大的不同。如果说简单地把某条信息,点击量到了五千次,转发量到了五百次制定成一种标准,可能在执行的过程中就可能出现很多难以控制的影响。”

浦志强说,依照现在中国公安机关选择性执法的惯例,他怀疑会不会有人就坐在那里把某个目标点到五千次,转到五千次。他对此感到“很忧虑”。

进入互联网时代,中国的传播和言论自由被认为得以空前的突破。微博等传播媒介让信息得以迅速传播,而当局则更难对言论和信息传播加以控制。

尽管如此,中国政府并没有放弃对信息和言论的控制。批评者认为,习近平政府近期加大对所谓网络“大谣”的打击力度,意图在于以此造成“寒蝉效应”;而结合此次打击谣言行动而做出的相关法律解释,或更加剧这种效应。

浦志强律师指出,政府发现它已经难以用传统的方式对媒体和信息加以控制,但在处理时仍然沿用着这种他所说的“笨办法”。他说,“两高”的司法解释不具有真正的生命力,很快就会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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