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星期天联合发布两个关于死刑案件证据审查和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的新规定,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确保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明确规定排除刑讯逼供口供非法*
涉及中国公检法的两院三部颁布的新规定,即《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布于中央政府网站,明确规定来源不明的证据、通过刑讯逼供等手段获得的口供、以及通过暴力和威胁等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词都是非法的,不能作为法庭证据,尤其不能作为死刑定案的证据。
新规定中一个引人注目的规定是,在法庭审理中,当控辩双方出现是否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争执时,讯问人员需要出庭作证。
据法律专家介绍,中国现行的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只有8条,而且原则、笼统的内容较多,操作性不强。而新规定细化了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而且对在审查各种案件,办理刑事案件中收集、审查、判断证据都有了很具体的规定,操作性更强。
外界评论说,这是中国首次如此明确地规定通过刑讯逼供等手段获取的口供和证据是非法的,不能用于法庭定案,尤其是死刑案。预计,这将有助于减少冤假错案和死刑案的判决。
中国官方不公布处决死刑犯的数量,不过,据统计,中国是世界上处决犯人最多的国家。据人权组织大赦国际统计,中国2008年处决了1千7百多人。中国官方英文报纸中国日报星期一报导,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经审查,2008年各地法庭死刑判决中的大约15%的案件出现过各种问题。
*赵作海案震撼司法界*
中国知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樊崇义表示,这两部规定将禁止刑讯逼供从口头落实到书面,调查历时两年,是最近发生的“亡者归来”赵作海案直接加速了它的诞生。
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因被怀疑杀害同村农民而于1999年被刑事拘留,遭公安刑讯逼供,虽翻供并指警方刑讯逼供,但仍于2002年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在赵作海冤屈入狱11年后,该案的被害人突然现身,河南商丘公检法被迫承认赵作海案属于特大错案。赵作海案震撼了中国司法界,使得刑讯逼供问题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司法公正取决于司法独立*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莫少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鉴于中国确实出现许多刑事案件,包括类似赵作海案这样的冤错案,因此最高法院等公布的最新规定应当予以肯定。
他说:“这个出台的背景是在,特别是赵作海的案子这么一个大环境下出台的文件。尽管类似赵作海那种案子在中国绝对不是个别的,但是赵作海的案子当前确实影响比较大。我们首先要清醒地认识到出台这个文件的背景,也就是说,许多死刑案子,当然包括死缓的案子确实存在不少类似赵作海这种情况。第二点就是,我认为应该积极肯定这个文件比较积极方面的意义,也就是说,要对死刑案子更加严格、更加谨慎。而且呢,确实有可能在死刑案子方面有助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莫少平表示,中国法律健全的一个核心是要赋予被告保持沉默权,否则,公安办案仍以口供为主,刑讯逼供不可能根绝。
他说:“我还是要强调一下,从微观的操作方面,像刑讯逼供、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实际上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两高的解释里已经早有规定了,甚至还有刑讯逼供罪等等。但是为什么屡见不鲜呢,我觉得从微观操作层面,从立法技术层面来讲,它是没有赋予被告有沉默权。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也就是,你不赋予被告有沉默权的话,公安机关办案获取口供就是他们一个最重要的证据。只要没有从法律角度没有赋予被告沉默权,以口供作为证据之王的看法就不会根绝。”
莫少平律师表示,中国司法的公正最终要取决于能否司法独立,否则,司法公正高不可及。
他说:“从宏观层面来讲,没有真正的司法独立,就不可能有司法公正,对于死刑来讲也是这样。案外的因素,特别是像各级别的政法委对案件的介入、干预,甚至是指示,实际上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好像是作为一种常态了。这种情况往往导致法院,包括检察院不能独立地去办案。这是一个根本的问题。”
中国的法学专家普遍认为,两个规定对于有力遏制刑讯逼供,有效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提高案件侦办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他们基本上都避免谈论司法独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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